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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政策(二)盐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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邳州欢迎你
2023-4-14 09:45:36 2740 0 看楼主


“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异地就医能不能直接刷卡结算?”

“如何参保缴费更便捷?”

……
为更好地向广大市民朋友普及医保政策知识,提高医保政策知晓率,让医保惠民政策真正走近群众、惠及群众,即日起,“盐都人”公众号开设《医保政策》宣传专栏,全方位、多角度针对市民朋友关心的医保热点问题进行解读。
今天一起了解
盐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



参保政策





一、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范围和对象

1、具有辖区内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2、在辖区内取得居住证的人员;

3、辖区内各级各类教学教育机构的在校学生及托幼儿童。

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和医待遇享受时间

1、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一年度参保登记及缴费期,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2、城乡居民医保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参保的,职工医保中断3个月以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户口迁移后首次参保、新生儿、农村低收入人口、退役军人及其随军未就业配偶、当年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含全日制研究生)以及刑满释放人员等群体当年度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均不设待遇等待期。

3、新生儿在出生后90日内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待遇。

三、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渠道

1、学生、托幼儿童在所在学校(托幼机构)办理;

2、其他居民到户籍地(居住地)的镇(区、街道)医保经办点办理。

四、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

1、城乡居民2023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年满18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以上的,每人为450元(含照护保险30元/人);

2、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每人为250元(照护保险个人部分暂免征缴)。

友情提醒: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自其参保缴费当月起3个月后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在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补偿。



医疗待遇政策





一、普通门诊政策



二、居民“两病”门诊政策
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两病”诊断标准且确需采取药物治疗,但未达到我市城乡居民医保高血压病(高危以上)或糖尿病的门诊慢性病种标准的参保人员,由个人提出申请,经认定医疗机构认定、备案后,可享受“两病”待遇。具体政策如下:



三、居民门诊慢性病政策

我市患有门诊慢性病特定病种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由个人提出申请,经认定医疗机构按照标准认定、备案后,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待遇。具体政策如下:

门诊慢性病病种包含:高血压(高危以上)、糖尿病、溃疡性结肠炎、结核病(肺结核除外)、慢性肾小球肾炎、甲状腺功能亢进或减退症、银屑病、冠心病、 肺气肿、扩张型心肌病、支气管哮喘、肺源性心脏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脑梗死、艾滋病机会性感染。



四、门诊特殊病政策
我市患有门诊特殊病特定病种(一种或多种)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由个人提出申请,经认定医疗机构按照标准认定、备案后,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待遇,具体政策如下:门诊特殊病病种包含:恶性肿瘤(放疗、化疗、介入治疗、生物靶向药物治疗、内分泌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腹膜透析、非透析治疗)、严重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向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其他严重精神障碍类疾病)、抑郁症(经过专科住院治疗)、血友病、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肺结核、肾病综合症、慢性乙型肝炎、肝硬化、脑卒中恢复期(2年内)、帕金森病、重症肌无力、类风湿病、强直性脊柱炎、皮肌炎、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自身免疫性肝病、克罗恩病、干燥综合症、垂体瘤、运动神经元病、多发性肌炎、儿童I型糖尿病、儿童孤独症、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



五、住院政策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纳入补偿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含起付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负担;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一定比例补偿,具体政策如下:



备注: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包括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因工作、旅游等原因,异地急诊抢救人员(视同已备案)以及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六、特殊材料报销政策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特殊医用材料费用,按照政策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一定比例补偿。具体政策如下:



七、大病保险政策

大病保险主要保障参保人员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金额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的合规医疗费用,具体政策如下:





门诊待遇办理流程









门慢特待遇办理渠道







特别提醒:

1、参保人员在全市范围内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须使用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刷卡结算(其中门诊特殊病须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刷卡结算),使用现金结算的不予报销(急救抢救、意外伤害、医保信息系统未实时联网或系统故障等特殊情形除外)。

2、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门特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和省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范围及支付标准执行,与门特治疗无关的其他疾病的门诊医疗费用,不得纳入门特保障范围。

3、如上级医保部门有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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