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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什么可以不受惩罚?难道精神病就是杀人放火免罪金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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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法律知识 发表于 2021-10-21 14:28:1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楼主
法律知识
2021-10-21 14:28:12 12475 2 看楼主
10月11日13时许,本溪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称:通过现场调查取证,加害者系赵某(女,31岁,有精神疾病医院开具的二级精神疾病患者证明),事发当天在其母亲的陪同下,准备一同乘车前往康宁医院看病。
当时,赵某向司机孙某询问是否认识刘某某,在得到司机的否定回答后,赵某不让司机开车,并取出自身背包中的小铁羊角锤(其母亲称锤子是几天前购买钉钉子用的),对司机头部进行击打,致司机孙某头部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轻微伤。公安机关已将赵某送市康宁医院接受治疗。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审理中。



幸好司机的伤势并不严重,没有造成无可挽回的伤害,也幸好公交车并非行驶状态,没有产生威胁公众生命安全的危险。
很多人一看到加害者是精神病人,就感到十分无奈了。
首先在该案件中,女子客观的行为就达不到故意伤害罪的标准。《刑法》对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的规定,必须要造成他人人身轻伤及其以上的伤害程度的,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此,如果故意伤害他人人身的行为只是造成了对方轻微伤的话,此时是不会构成刑事犯罪的。



即使女子导致司机重伤、死亡,甚至是攻击正在驾驶公交车的司机,导致公交车倾覆造成多人伤亡的后果,因为其精神病人的身份很有可能使其完全不受刑事处罚。
精神病人由于受到精神症状的影响,在心理和行为上明显不同于正常人。他们对事物的认识和辨认能力,对自己行为的控制能力等或多或少地要受到影响,或者削弱,或者丧失,从而使其有关法律能力受到影响。
由于一些精神病人不具备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面对善与恶时并无法做出选择,依自由意志选择从恶,做出实施犯罪行为的决定并付诸实际,才应当对此作出的行为负责。
不过精神病不承担刑事责任这种说法还是比较片面的,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不仅仅是看是否为精神病患者的身份,还要看其实施犯罪时的辨认和控制能力。
从刑法法律的角度分析,精神病人有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部分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以及辨认或控制能力减弱等几种情况,每种情况承担的刑事责任不同。其次要结合其行为时的精神状态,有些精神病人属于间歇性的,时好时坏,关键要看其实施某种行为时是否处于发病状态。
精神病人不负法律责任,必须是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精神病人是在发病时实施的犯罪,即被认定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刑法》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不过,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是毫无处罚,而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同时,其监护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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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william 发表于 2021-10-21 14:28:39 | 只看该作者
沙发
william
2021-10-21 14:28:39 看楼主
当时,赵某向司机孙某询问是否认识刘某某,在得到司机的否定回答后,赵某不让司机开车,并取出自身背包中的小铁羊角锤,对司机头部进行击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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