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会员登录 立即注册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邳州法院宣判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3sam3m6og3 发表于 2023-8-11 12:01:3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楼主
3sam3m6og3
2023-8-11 12:01:38 4278 0 看楼主
为深入推进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百日行动”,贯彻落实《徐州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预防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的决定》,日前,邳州法院对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被告人表示认罪认罚,服从判决。


杨某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系某电信通讯营业厅的工作人员,2020年12月份,一名男子来到杨某工作的营业厅宣传“拉新”业务,称如有客户来办理业务,杨某可以将客户的手机号码发送至其提供的微信群,有群成员会利用该手机号码注册不同的APP,然后杨某再将该手机号码收到的验证码发送至微信群,便可以得到金额不等的好处费。后杨某为谋取利益,利用顾客对电信通讯营业厅的工作人员的信任以及顾客年龄大、不熟悉智能手机等条件,私自将来营业厅办理业务的顾客的手机号码及收到的验证码发送给该名男子提供的不同微信群,用于注册“京东”、“淘宝”等APP账户,共获利人民币3800余元。

裁判结果

邳州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交违法所得,可从轻从宽处理。考虑到被告人杨某系初犯,结合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经考察,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地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具备社区监管条件,依法可宣告缓刑。据此,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典型意义

电信通讯营业厅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在为顾客开通新的手机号码、办理通讯业务时,私自将顾客的手机号码、验证码发送给他人注册APP的方式获取非法利益。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不要将个人手机验证码、银行卡号、银行密码等信息告知他人,以防被不法分子利用,遭受损失。广大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经营者,应当对其工作人员进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知识、技能和安全责任培训,积极预防相关犯罪的发生。

原标题:《邳州法院宣判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返回列表

3sam3m6og3 当前离线
青铜会员

查看:4278 | 回复:0

关于我们  |   侵权投诉受理  |   联系我们  |   Archiver  |  
免责声明:邳州信息网所有言论只代表发表者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
Copyright © 2009-2025 pzxxw.com 版权所有:邳州金银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苏公网安备 32038202000401号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