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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执行人出卖房产的,即使没过户,法院也不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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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欧阳发达 发表于 2018-10-27 07:00:1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楼主
欧阳发达
2018-10-27 07:00:14 8317 20 看楼主
一般我们理解,在执行案件中,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当时大家可否知道,在某种情况下,如果被执行人已经将房产出卖的,即使没有办理过户,法院也不能执行该房产。





依据我国《查扣冻规定》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按照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变换采取登记生效原则(对于不动产,如果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换的效力)。

因此,当被执行人与第三人订立不动产买卖合同但未完成过户登记时,此时第三人并不妥然享有对不动产的所有权,而仅仅是享有债权,而该不动产仍属于被执行人所有。





但是,鉴于我国当前的不动产登记不完善、出卖人不配合登记等原因,实践中严格按照不动产物权变换登记生效原则执行,客不雅观上会影响对无过错第三人的权利庇护。为此,最高法所颁布的《查扣冻规定》的相关规定,在必然程度上突破了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原则,也就是说,对于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只要符合必然条件,那么仍然予以庇护,购房人享有的债权可以优先于申请执行人普通债权





需要说明的是,因为该规定毕竟已在某种意义上突破了物权法所规定的原则,因此,在实践中必需从严把握,防止债务人恶意规避执行,转移财产。具体而言,第三人(就是购房人)依据此条,主张法院无权进行强制执行的。应当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1、第三人(买受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应当存在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关系;

2、第三人在法院采取查封等强制执行办法前,已经支付全部房屋价款;

3、第三人在法院采取强制执行办法前已经实际占有该房屋;

4、是第三人对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无过错。





现在,对以上条件的一些特殊情形,天天君对此进行说明:

(一)按揭贷款的,如何认定支付全部房屋价款

实践中,对于“是否支付全部价款”争议较大的问题是被执行人转让尚在按揭贷款还款期内的房屋时,第三人以代还银行按揭贷款作为购房款的支付方式,能否视为其已付清全部购房款。

转让按揭贷款期内的房屋在现实生活中主要有两种情形。

一种是经银行同意办理转按揭贷款的情形,即出卖人将尚在按揭贷款期内的房屋转让给买受人,经贷款银行同意,并与买受人重新签订抵押贷款合同,由买受人继续偿还未到期的贷款。

此时,买受人与银行之间已经成立新的抵押贷款合同,且房屋也已过户到买受人名下,故当出卖人作为被执行人时,已不成能执行该房产,也就不存在适用《查扣冻规定》第十七条的问题。





另一种是未办理转按揭贷款的情形,即出卖人擅自将尚在按揭贷款期内的房屋转让给买受人,不通过银行与开发商,双方约定由买受人直接将首付款支付给出卖人,并由买受人以出卖人名义继续为其代偿剩余的贷款本息,直至贷款还清后再办理产权更名手续。

该房屋转让合同中,买受人的付款相当于分期付款,其付款方式的法律性质系第三人代为履行,即代出卖人分期偿还银行贷款,只有贷款清偿完毕后,方能认定买受人已经付清全部购房款。因此,在该贷款清偿完毕之前,不能视为其已经付清了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的全部价款。





(二)关于第三人是否实际占有房屋的认定问题。

所谓占有,是指主体对于物基于占有的意思进行控制的事实状态。占有必需具备两个构成要件,一是占有人必需具有占有的意思;二是占有人事实上控制或管领了某物。该条在现实中还是比力容易认定的,比如是否已经掌握不动产钥匙、是否已经使用等。





(三)如何认定第三人(买受人)对未办理过户登记是否存在过错问题。

依据《查扣冻规定》第十七条中规定的“第三人没有过错”,应指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标的物后,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其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是由于登记机关未能及时办理、出卖人不予协助、办理登记存在客不雅观障碍等非第三人所能控制的原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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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axiao 发表于 2018-10-27 07:01:13 | 只看该作者
沙发
axiao
2018-10-27 07:01:13 看楼主
“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标的物”,但要是开发商破产,第三人并未完全支付完全部价款,是不是意味着首付款和贷款都白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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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wodeluntan123 发表于 2018-10-27 07:02:11 | 只看该作者
板凳
wodeluntan123
2018-10-27 07:02:11 看楼主
老师,我还有一个问题请教。确认合同有效无效,可以调解吗?就是甲方房子被乙方冒用名义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甲方去法院起诉合同无效,但法官却进行调解。最后调解书要求甲方支付折价款给乙方。乙方给甲方房子。问题是无效合同可以调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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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ly2008924 发表于 2018-10-27 07:02:54 | 只看该作者
地板
ly2008924
2018-10-27 07:02:54 看楼主
第三人没有过错: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标的物后,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其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是由于登记机关未能及时办理、出卖人不予协助、办理登记存在客不雅观障碍等非第三人所能控制的原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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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骨头师兄 发表于 2018-10-27 07:03:49 | 只看该作者
5#
骨头师兄
2018-10-27 07:03:49 看楼主
我购买房也是第三人,没有过错,已支付全部房款,并实际占有入住几年了,开发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法院判决房子给第一买主.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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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想你, 发表于 2018-10-27 07:04:42 | 只看该作者
6#
,想你,
2018-10-27 07:04:42 看楼主
法院,请不要做高利贷的庇护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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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beiyue136 发表于 2018-10-27 07:05:04 | 只看该作者
7#
beiyue136
2018-10-27 07:05:04 看楼主
说的对,但物权法也规定了,不外户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合同有效就具有本色上的所有权,登记是一种形式一种程序,不影响所有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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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yy925366362 发表于 2018-10-27 07:06:02 | 只看该作者
8#
yy925366362
2018-10-27 07:06:02 看楼主
是在给老赖提供便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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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sprite 发表于 2018-10-27 07:06:59 | 只看该作者
9#
sprite
2018-10-27 07:06:59 看楼主
庇护善意取得的第三方,这是正确的,毕竟我花100万买一套房子,被执行人欠有1000万,又与我老百姓何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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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aaaaa 发表于 2018-10-27 07:07:20 | 只看该作者
10#
aaaaa
2018-10-27 07:07:20 看楼主
物权优于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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