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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普法」气死人咋办?法院这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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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股票卖出矩
2019-12-4 15:15:48 4545 0 看楼主
杭州两位大妈吵架,一方在吵架后死亡,吵架的另一方该负责吗?近日,杭州桐庐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气死人”的官司。

李大妈和钟大妈都是浙江杭州桐庐人,同在一家针织厂上班,钟大妈从事围巾缝制商标的工作,工资按缝制的数量计算,而李大妈从事分发围巾的工作。

因工作纠纷吵了一架,大妈晕倒后没能救回来

2017年12月一天的上午,李大妈在分发围巾时,钟大妈认为李大妈故意少分围巾给她,双方因此发生了争吵,后在周围人的劝说下,双方停止了争吵回到各自岗位上继续工作。

约半小时后,钟大妈晕倒在工作岗位上,随后被120急救车送往医院救治。

医院对钟大妈的经诊断是:1、右基底节区巨大血肿;2、脑室积血;3、脑疝晚期;4、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

到了第三天,钟大妈还是没能救回来,不幸身亡。

家属索赔21万,被告认为自己很冤枉

今年4月,钟大妈的丈夫及女儿将李大妈告上了法庭。

钟大妈家人认为,钟大妈长期患有高血压,而且都在针纺厂上班,其对钟大妈患有高血压应当是明知的,李大妈在明知钟大妈有高血压的情况下与其发生争执,导致钟大妈高血压病发死亡。

因此,李大妈应对钟大妈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要求李大妈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合计21万余元。

李大妈认为,当时是钟大妈认为分配围巾不公,先开始辱骂,才导致双方之间发生了争吵,钟大妈高血压疾病也是过了半个小时后才发生的,医院并没有确定高血压是直接死亡原因,也没有确认是自己与钟大妈的吵架才造成了钟大妈死亡。

李大妈觉得自己很冤枉,不应该对钟大妈的死亡负责。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



法院最终判赔7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一般情况下,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须侵权人在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故意和过失。

本案中,被告李大妈与钟大妈分属不同的行政村,在工作上分属不同工种,工作餐亦各自解决,除分发围巾时有交集外,工作和生活无其他交流,故可以认定被告李大妈对钟大妈患有高血压病史并不知情。

被告李大妈与钟大妈因为在工作中分发围巾发生争吵,主观上被告李大妈没有通过吵架追求郭大妈死亡的意图,也无法预见吵架可能会导致钟大妈死亡的过失。同时钟大妈对自己的死亡亦无故意或过失。根据法律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被告李大妈与钟大妈发生争吵,客观上给钟大妈在精神、心理上造成刺激,其行为与钟大妈血压升高并最终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钟大妈自身的高血压疾病与损害发生之间亦有因果关系。

因此,法院认定,该事故所产生的损失依法应当由双方分担。

综合本案案情,桐庐法院酌定该事故所产生的损失由钟大妈自行承担90%,被告李大妈分担10%。李大妈最终判赔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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