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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拘你没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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赏真阁 发表于 2019-12-12 14:56:4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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赏真阁
2019-12-12 14:56:45 3214 0 看楼主
典型案例

2019年4月9日,平谷区生态环境局接到王辛庄镇政府反映,该镇翟各庄村西北空地出现大量废桶,并有不明液体外泄,散发强烈刺激气味。执法队员立即赶赴现场,经查,废桶为李某丢弃的装有废粘合剂的旧桶,共23个,重9.75吨;外泄不明液体为废粘合剂,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HW13)。平谷区生态环境局立即组织对外泄废粘合剂和受污染土壤展开应急处置,防止污染进一步扩大。









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已将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



典型意义

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对土壤、地下水及周边生态环境的危害十分严重,威胁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和生命健康,性质恶劣。治理危险废物污染成本高、周期长、难度大,更应突出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并加大对污染责任人的处罚力度,严厉打击随意倾倒危险废物和无证经营危险废物、非法转移或处置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

随着国家对环境违法行为打击力度的加大,刑法作为惩罚力度最大、震慑效果最强的法律手段在打击污染环境犯罪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尤其是涉及对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排放、处置的单位,更应当自觉守法、严格遵法。在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任何人都不能私自处理危险废物,处置不好对自己及周边环境都会造成影响。企业、个体经营者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相关管理规定,制作危废存放标识并分类存放,依法依规进行废物转存和处置,防止环境危险事故的发生。



适用法条

废弃的粘合剂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规定的危险废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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