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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广东中山的一个普通居民,也是从事生物医药研究的科技工作者。因与前妻离婚后抚养费问题不能友好协商,由前妻诉至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判令我总应支付费用是76660.00元(含执行费等),执行法官是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周辉丽(0735-2329805,手机号码:18173561655),但是周辉丽法官在与我的交涉中,一直不明确的给出详尽的计算方式,只告诉我要付多少钱!因为与周法官交流将近一年都没有多大进展,且很多时候也是不欢而散,周法官随后于2018年将我列入征信黑名单,并将我在中山购买的 一处房产冻结。
后来考虑到工作于生活的不方便,我又多次找周法官协商解决问题,她还是让我去郴州一同协商解决,2019年12月24日,我赶到郴州北湖区人民法院,周法官刚好不在,她办公室的另外两名执行法官再三仔细核对后,计算出我应付的金额是¥76660元,于是当晚我赶回中山,并把钱付到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专属账户上,并在第二天告知周法官,请她帮忙给我删除征信黑名单并房产解封,可是周法官说我的金额是错误的,需按照她的计算结果来缴纳才可以的,并要求我立即前往郴州。到郴州后,她给我拿出一张计算金额为¥144441元的执行通知书给我(伟大万能的周法官把1+2+3+......+133+134+135+136=2090,且前面少乘了一个30,而且周法官采用的利滚利的方式计算即前一阶段的本金+利息,再计算时又全部变成了下一个阶段的本金了!),让我按照执行通知书付款就好了,当时我一眼就看出那里计算出错,没有直接指明,只想让她能否协商,她说可以协商的,然后就让我等待结果,期间我也打了很多次电话并发了不少信息,但都没有任何反应。可是到了2020年03月,我再次打电话时,终于打通了,周法官说只能少¥4000元,我说这个结果我不同意,我要求重新核算。这样在咨询了相关律师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延迟加倍履行金的计算方式后,我又把计算结果以快递的形式寄给了周法官和执行局王局长(王局长拒收,信件退回),可是周法官还是坚持她的是正确的!
最后在咨询了相关律师及法院工作人员后,再三跟周辉丽法官协商无果后,我于2020年05月30日到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执行异议书,执行异议法官是罗文林,后来罗法官在08月26日给出异议裁定书,并通知我,说随后会给我寄送执行异议裁定书,根据执行异议裁定书,法官支持我的异议申请,让原执行法官周辉丽重新进行核算,可是等我再联系周法官的时候,她仍然坚持她的计算是正确的,拒不执行异议裁定书,且态度十分恶劣,并说最多也只是少两万元,否则她没有时间管了,法院不是为我家开的!再得到我的否定说法后,她直接野蛮的挂了电话,再打电话就没有任何音信了。
后来我打电话给北湖区法院的信访部门,从他们那里了解到了北湖区法院执行局王局长、分管执行法院的唐院长以及法院院长徐湘龙的手机号码,随后也跟他们分别联系,王局长直接敷衍,唐院长态度还比较委婉,但是也说会去督促一下。而给徐院长发信息两个多星期都没有回音,打电话也只是说法官是不会算错的,你自己再核对。后来经与法院信访办工作人员了解,周法官很强势,执行局王局长、唐院长根本不能对她起任何的督促作用,实在想要申诉就只能到纪检部门去。我在几经波折后,终于在2020年09月30日找到了北湖区纪检委作风办,作风办的工作人员说大概1个月会有处理结果,可是等了一个多月也没有结果。后来我再次打电话,接电话的工作人员告诉我说,管理这个事情的工作人员不在,晚点再联系。第二天我就接到郴州市北湖区法院政治部工作人员的电话,说我不应该投诉他们的法官,周法官只是说了法院不是我家的这件事情,他们会对周法官进行教育,至于如何处理执行案件费用计算问题,就一直没有结果了。大概又等了1个星期,一个王姓的号称是郴州市北湖区纪检委的工作人员给我打电话,说他们去北湖区法院进行了调查,也对周辉丽法官进行了批评教育,至于执行金额计算问题,他们不懂,也不能发表意见,只能督促法院办理。
经过三个多月的投诉与电话沟通,这个伟大的周法官总算在12月02日重新出具了一张执行裁定书,裁定案号未变,执行金额变成了¥137361元,且异议期间的费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因执行人问题的,不得计算加倍延迟履行金,可是这个周法官继续把她的错误强加在我的头上,这段时间的执行费用¥3644元。更有甚者,这次没有计算方式,即使联系了也不给!
因此对于如此不学无术,连简单的数学都不会计算,且态度恶劣的人物,不知是谁把她弄进人民法院的队伍来的?而且执法过程中,完全不顾国家的法律法规,随意由她心情进行处置,今天可以少¥4000元,明天又说可以少¥20000元,同时在与周法官的书记员梁莉在2020年05月26日的电话交流中,她明确的告诉我,截止到2019年05月30日,我应该支付的费用是¥83060元,可是到了2019年12月24日就变成了¥144441元,所以在周法官眼里,她就是法律,国家法律法规在她那里就是一纸空文,随便她拿捏!
为此,我也找了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站,找了很多电话,几乎很难打通电话,即使打通了电话,也说要下面基层法院解决。而法院网站所有留言或投诉的专栏几乎是形同虚设,我投诉了都没有任何反馈,里面最近的消息都是2014年的了,也就是法院完全没有把民众的心声当回事!因此我只好在这里留言,希望能借知乎正义的声音,让这个严重影响我生活于工作、持续了一年多都未解决的事情早日获得圆满解决!
注:我跟周大法官以及她的书记员梁莉、郴州北湖区法院各级工作人员、郴州中院工作人员、郴州北湖区纪检工作人员的所有通话都有录音留存,所有短信都有保存,以备查验!
附:正确的计算方式应该是这样的:
根据郴州市北湖区法院 2006 年 04 月 02 日做出的(2004)郴北民一初字第 625 号民事判决书,以及根 据(2018)湘 1002 执 431 号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延迟履行金的计算方 法,即按照本金的日万分之 1.75 来计算加倍延迟履行金。
1. 对于此次抚养费延迟履行金的计算应该分为两个阶段来计算,具体如下:
1) 第一阶段:从 2006 年 05 月至 2017 年 09 月 30 日小孩满 18 岁止,应付的抚养费及延 迟履行金为: 抚养费延迟履行金(每月抚养费 400.00 元,第一个月从 2006 年 06 月 01 日开始计算延 迟履行金,计算天数为 4140 天。从 2006 年 05 月 31 日起至 2017 年 09 月 30 日共计 137 个月,计 20139.00 元)
2006 年 05 月, 400.00×1.75÷10000×4140 =291.90 元
2006 年 06 月, 400.00×1.75÷10000×(4140-30×1)=289.73 元
2006 年 07 月, 400.00×1.75÷10000×(4140-30×2)=287.63 元
2006 年 08 月, 400.00×1.75÷10000×(4140-30×3)=283.36 元
2006 年 09 月, 400.00×1.75÷10000×(4140-30×4)=281.26 元
……..
2017 年 04 月,400.00×1.75÷10000×(4140-30×131)=14.70 元
2017 年 05 月,400.00×1.75÷10000×(4140-30×132)=12.60 元
2017 年 06 月,400.00×1.75÷10000×(4140-30×133)=10.50 元
2017 年 07 月,400.00×1.75÷10000×(4140-30×134)=8.40 元
2017 年 08 月,400.00×1.75÷10000×(4140-30×135)=6.30 元
2017 年 09 月,400.00×1.75÷10000×(4140-30×136)=4.20 元
以上各项相加所得为:
400.00×1.75÷10000× {4140×137-30× (1+2+3+4+5+.....+133+134+135+136)}
= 0.07× (567180-30×9316)
= 0.07× (567180-279480)
= 0.07×287700 =20139.00 元
其中 1+2+3+4+5+.....+133+134+135+136= (1+136) × (136÷2) = 9316
(自然数从 1 一直加到 136,共 136个数字,根据等差数列的算法可得以上结果)
应付本金为 400.00×137=54800.00 元 本金+延迟履行金为:54800.00+20139.00=74939.00 元
2) 第二阶段:2017 年 09 月 30 日至 2019 年 12 月 24 日,共计天数为 815 天,应付的延 迟履行金为:54800.00×1.75÷10000×815=7815.85 元。
因此截止 2019 年 12 月 24 日,此时本金+延迟履行金(第一阶段+第二阶段)为: 54800.00+20139.00+7815.85=82754.85 元
2. 对于精神补偿费本金+延迟履行金(从 2006 年 12 月 31 日起计算,至 2019 年 12 月 24 日止,计 4740 天) 10000+10000×1.75÷10000×4740=18295.00 元
3. 对于经济补偿费本金+延迟履行金(从 2007 年 12 月 31 日起计算,至 2019 年 12 月 24 日止,计 4376 天) 10000+10000×1.75÷10000×4375=17656.25 元
4. 案件诉讼费 510.00 元,
5. 案件执行费 950.00 元。 截止至 2019 年 12 月 24 日止,以上 1,2,3,4,5 项总计为: 82754.85+18295.00+17656.25+510.00+950.00=120166.1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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