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会员登录 立即注册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2019法律规定:这3张纸要好好保管,比房产证还重要!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fengda7 发表于 2019-3-31 09:58:1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楼主
fengda7
2019-3-31 09:58:11 17148 20 看楼主


【点击文末蓝色字体 “了解更多”,就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哦】

现在为房子发愁的人不在少数,毕竟现在的房价如何昂扬,所以拥有一套在本身名下的房子,是一件相当高兴的事情,所以有人在结婚时必然要在房产证上加上本身的名字,当然这无可厚非,毕竟婚房如果是两人共同出资的话,是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但是,很多人买房后,将一些证明和合同直接丢了,2019法律规定:这3张纸要好好保管,比房产证还重要!



1、购房的发票

这第一件事就你购房时的发票,大家往往以为这发票也没什么用,可能拿到之后就把它抛之脑后,最后在需要发票的时候却是哪里都找不到,开始懊悔万分了。

这购房发票也是一个可以证明你是你所购的房子的拥有者的重要凭证,当你要办证的时候时需要出示购房发票的,就算你不是一次性全额购房,是贷款买的房,也是需要出示发票的复印件的,若是弄丢了发票这房产证怕是难办。



2、购房的合同

购房合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办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的协议。



3、契税发票,是我们在买房子时一同办理得到的,是证明我们房子是通过正规途径购置的有力凭证。很多人经常把这个契税发票随意处置,认为只是买房的一张无关紧要的纸罢了。比及想转出或者是其他处置房子的途径时。没有了这张东西,本身真的是有苦说不出了。并且还无法直接补办,必然要保留好了。
如果你有法律方面的疑问或者需要律师帮手,欢迎点击文末蓝色字体— “了解更多”,在线律师将会为您解答!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1#
田浩 发表于 2019-3-31 10:12:02 | 只看该作者
21#
田浩
2019-3-31 10:12:02 看楼主
转发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20#
超人奶力 发表于 2019-3-31 10:11:06 | 只看该作者
20#
超人奶力
2019-3-31 10:11:06 看楼主
加了个契,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9#
漫步晨熙 发表于 2019-3-31 10:10:18 | 只看该作者
19#
漫步晨熙
2019-3-31 10:10:18 看楼主
与法有关的字据,都是说服力的,应该保藏起来。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8#
yl个霸气的 发表于 2019-3-31 10:09:44 | 只看该作者
18#
yl个霸气的
2019-3-31 10:09:44 看楼主
纸就是纸,总有不见的时候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7#
超人奶力 发表于 2019-3-31 10:09:23 | 只看该作者
17#
超人奶力
2019-3-31 10:09:23 看楼主
售楼部一样都没给,怎么办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6#
风铃摇 发表于 2019-3-31 10:08:49 | 只看该作者
16#
风铃摇
2019-3-31 10:08:49 看楼主
说的那么可怕 还会怎么样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5#
超人奶力 发表于 2019-3-31 10:08:07 | 只看该作者
15#
超人奶力
2019-3-31 10:08:07 看楼主
我一张都未有怎么办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4#
XTT 发表于 2019-3-31 10:07:12 | 只看该作者
14#
XTT
2019-3-31 10:07:12 看楼主
我们县城办不动产证的时候就把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给收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3#
baif 发表于 2019-3-31 10:06:43 | 只看该作者
13#
baif
2019-3-31 10:06:43 看楼主
办理不动产证只需要复印件,不要原件。婚后买的房子不管写谁的名字,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返回列表

fengda7 当前离线
中级会员

查看:17148 | 回复:20

关于我们  |   侵权投诉受理  |   联系我们  |   Archiver  |  
免责声明:邳州信息网所有言论只代表发表者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
Copyright © 2009-2025 pzxxw.com 版权所有:邳州金银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苏公网安备 32038202000401号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