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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彻底凉凉、轻者放贷无效,重者定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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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法律知识 发表于 2019-11-26 11:53:0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楼主
法律知识
2019-11-26 11:53:04 5316 17 看楼主
法〔2019〕254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2019.11.14

《会议纪要》针对民商事审判中的前沿疑难争议问题,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讨论决定。《会议纪要》的出台,对统一裁判思路,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增强民商事审判的公开性、透明度以及可预期性,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法院要正确把握和理解适用《会议纪要》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

其中,关于借款合同,

人民法院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要根据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降低融资成本的精神,区别对待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并适用不同规则与利率标准。要依法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职业放贷行为的效力,充分发挥司法的示范、引导作用,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要注意到,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推动降低实体利率水平,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因此,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应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应予注意的是,贷款利率标准尽管发生了变化,但存款基准利率并未发生相应变化,相关标准仍可适用。

51.【变相利息的认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借款人认为金融机构以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管理费等为名变相收取利息,金融机构或者由其指定的人收取的相关费用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提供服务的实际情况确定借款人应否支付或者酌减相关费用。

52.【高利转贷】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秩序,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4条第1项的规定,应当认定此类民间借贷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在适用该条规定时,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要审查出借人的资金来源。借款人能够举证证明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出借人尚欠银行贷款未还的,一般可以推定为出借人套取信贷资金,但出借人能够举反证予以推翻的除外;二是从宽认定“高利”转贷行为的标准,只要出借人通过转贷行为牟利的,就可以认定为是“高利”转贷行为;三是对该条规定的“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要件,不宜把握过苛。实践中,只要出借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存在尚欠银行贷款未还事实的,一般可以认为满足了该条规定的“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一要件。

53.【职业放贷人】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

例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认定职业放贷人的条件为:

纳入“职业放贷人名录”,一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1. 以连续三年收结案数为标准,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2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含诉前调解,以下各项同),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3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 2. 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5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 3. 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涉及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民间借贷案件3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

?? 4. 符合下列条件两项以上,案件数达到第1、2项规定一半以上的,也可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1)借条为统一格式的;

(2)被告抗辩原告并非实际出借人或者原告要求将本金、利息支付给第三人的;

(3)借款本金诉称以现金方式交付又无其他证据佐证的;

(4)交付本金时预扣借款利息或者被告实际支付的利息明显高于约定的利息的;

(5)原告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或到庭应诉时对案件事实进行虚假陈述的。

自职业放贷人名录公布之日起连续三个年度内,该名录上人员涉及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量少于前款第1、2、4项认定职业放贷人标准案件量二分之一的,可以将其从职业放贷人名录上撤出。

此前,非法经营罪已将非法放贷入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9年10月21日发布并实施《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具体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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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gdajsufqbr 发表于 2019-11-26 12:10:07 | 只看该作者
18#
gdajsufqbr
2019-11-26 12:10:07 看楼主
什么是正常,不正常的民间借贷?只要是高息,就是高利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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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天闲 发表于 2019-11-26 12:08:46 | 只看该作者
17#
天闲
2019-11-26 12:08:46 看楼主
爱白条2100.三个月,前两个月还1196,第三个月还700,这是高利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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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kobe_ltz 发表于 2019-11-26 12:08:10 | 只看该作者
16#
kobe_ltz
2019-11-26 12:08:10 看楼主
现在还有一种贷款,就是贷款的利息是不超过正常的范围,但除利息部份放贷人还要收取更高额的管理费,管理费是利息的好多倍!我认为这是套路贷的变种!极高额的管理费不知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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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森果lcirsa 发表于 2019-11-26 12:07:42 | 只看该作者
15#
森果lcirsa
2019-11-26 12:07:42 看楼主
平安普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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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45651312 发表于 2019-11-26 12:05:5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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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51312
2019-11-26 12:05:57 看楼主
久富万卡是不是高利贷[发怒][发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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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vfpppmlkqh 发表于 2019-11-26 12:04:46 | 只看该作者
13#
vfpppmlkqh
2019-11-26 12:04:46 看楼主
现在正常的民间借贷二三分利借出去的钱,借款人直接说是高利贷不还了[捂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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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aawanghuan 发表于 2019-11-26 12:03:4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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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wanghuan
2019-11-26 12:03:40 看楼主
网贷助长了提前消费的习惯,助长风险投资,助长了失信人的增加,助长了好逸恶劳的人群增加。但也增加了消费升级,增加了分期付款的模式,增加了全民的隐形消费。大家权衡一下,那个利益更重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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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shazhude123 发表于 2019-11-26 12:03:11 | 只看该作者
11#
shazhude123
2019-11-26 12:03:11 看楼主
有用分期,现在关网了,我借的3000,分6期,已经还了3期,每期差不多700块,现在平台还不上,发短信给我转账给出借人,我还还吗?是不是高利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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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oxoxrxatkn 发表于 2019-11-26 12:01:2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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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xoxrxatkn
2019-11-26 12:01:29 看楼主
我被一个朋友借款十万,08年借的,2011年法院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又交了几千块评估费,几千块律师费,到现在一分钱没取回来。问法院法官就是拖(被告人和法院有根支错结的关系)。甚至被告人十年来连失信人员黑名单都没上过。有人为我负责吗?我到哪里说理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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