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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彻底凉凉、轻者放贷无效,重者定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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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法律知识 发表于 2019-11-26 11:53:0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楼主
法律知识
2019-11-26 11:53:04 5313 17 看楼主
法〔2019〕254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2019.11.14

《会议纪要》针对民商事审判中的前沿疑难争议问题,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讨论决定。《会议纪要》的出台,对统一裁判思路,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增强民商事审判的公开性、透明度以及可预期性,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法院要正确把握和理解适用《会议纪要》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

其中,关于借款合同,

人民法院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要根据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降低融资成本的精神,区别对待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并适用不同规则与利率标准。要依法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职业放贷行为的效力,充分发挥司法的示范、引导作用,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要注意到,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推动降低实体利率水平,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因此,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应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应予注意的是,贷款利率标准尽管发生了变化,但存款基准利率并未发生相应变化,相关标准仍可适用。

51.【变相利息的认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借款人认为金融机构以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管理费等为名变相收取利息,金融机构或者由其指定的人收取的相关费用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提供服务的实际情况确定借款人应否支付或者酌减相关费用。

52.【高利转贷】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秩序,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4条第1项的规定,应当认定此类民间借贷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在适用该条规定时,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要审查出借人的资金来源。借款人能够举证证明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出借人尚欠银行贷款未还的,一般可以推定为出借人套取信贷资金,但出借人能够举反证予以推翻的除外;二是从宽认定“高利”转贷行为的标准,只要出借人通过转贷行为牟利的,就可以认定为是“高利”转贷行为;三是对该条规定的“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要件,不宜把握过苛。实践中,只要出借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存在尚欠银行贷款未还事实的,一般可以认为满足了该条规定的“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一要件。

53.【职业放贷人】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

例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认定职业放贷人的条件为:

纳入“职业放贷人名录”,一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1. 以连续三年收结案数为标准,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2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含诉前调解,以下各项同),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3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 2. 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5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 3. 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涉及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民间借贷案件3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

?? 4. 符合下列条件两项以上,案件数达到第1、2项规定一半以上的,也可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1)借条为统一格式的;

(2)被告抗辩原告并非实际出借人或者原告要求将本金、利息支付给第三人的;

(3)借款本金诉称以现金方式交付又无其他证据佐证的;

(4)交付本金时预扣借款利息或者被告实际支付的利息明显高于约定的利息的;

(5)原告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或到庭应诉时对案件事实进行虚假陈述的。

自职业放贷人名录公布之日起连续三个年度内,该名录上人员涉及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量少于前款第1、2、4项认定职业放贷人标准案件量二分之一的,可以将其从职业放贷人名录上撤出。

此前,非法经营罪已将非法放贷入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9年10月21日发布并实施《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具体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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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vikey169 发表于 2019-11-26 11:53:35 | 只看该作者
沙发
vikey169
2019-11-26 11:53:35 看楼主
很多老赖都是创业失败的老板,当然这其中不免混水摸鱼的人(少数),百分九九得贷款公司都是靠不合法收益获利,前些年没人管控金融公司,肆意妄为,在高利润得诱惑下太多人想着钱生钱,银行的利息对于创业者已经很高,如果拿了外面公司的钱很少能够正常运转过来的。。。。结果就是越陷越深。。。。。我创业四年感触太深了。。。。老板们拿着高息的钱在水深火热中挣扎。。。。一不小心资金链断了。。。。后果不堪设想。。。。金融机构先是慢慢喝你的血,等你快不行了。。。不费吹灰之力让你的资金链断裂。。。。然后在吃掉你的尸骨。。。。让你片甲不留。。。。。套路真的太深。。。。可以说为了利益不择手段。。。我创业第二年累的不行了手上也留不住钱。。。。。想想我们这些纳税人要养着员工,还要养着银行的人也就算了,还要养着金融公司得很多渣渣。。。。创业都失去了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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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森果lcirsa 发表于 2019-11-26 11:54:08 | 只看该作者
板凳
森果lcirsa
2019-11-26 11:54:08 看楼主
国家应该把网贷平台都砍掉一个不留,太坑人了,要不然国人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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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ttplay602 发表于 2019-11-26 11:54:44 | 只看该作者
地板
ttplay602
2019-11-26 11:54:44 看楼主
同意严打高利贷!但请你把老赖,欠钱不还,要钱没有这些人也制定相应的法律要求!!别总先想着银行贷款生意不好做,民间借贷纠纷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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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dsfgssicff 发表于 2019-11-26 11:55:5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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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fgssicff
2019-11-26 11:55:59 看楼主
借宜人贷5万5,每月还2834,4元,还3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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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天使爱柠檬 发表于 2019-11-26 11:56:38 | 只看该作者
6#
天使爱柠檬
2019-11-26 11:56:38 看楼主
我对象08年借3万高利贷,当时我不知道,结果后来人家算算利息让他写个欠条,算算让写个欠条,每个欠条上还约定月息一分二,最终一个三万,一个五万,一个三万八,外加利息,总共去法院起诉,执行了我二十四万的工资,2015年执行完的我被起诉才知道,请懂法的亲们告诉我,这样的情况还能找法院告他放高利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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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aawanghuan 发表于 2019-11-26 11:57:4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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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wanghuan
2019-11-26 11:57:48 看楼主
我家现在就遭到了套路贷款的诈骗,我已经几天没有睡觉了,天都要塌了,家里的三个房子,一台车都被压进去了,起初我儿子开一个工作室从发广告的贷款人借了三万五,当时就扣回利息,实际拿回来三万零四百,然后就是还不上,继续借钱换利息,这样恶性循环,又把第二个房子压上,,,,,我今天打算去报案,但是苦于证据不足,也不知道会是什么结果,我就不知道,这个世界怎么了?怎么有这么多的坏人,而且还让你明明知道被骗,还没有他们犯罪的证据,因为他给我儿子拿钱转账,还他利息只要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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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45651312 发表于 2019-11-26 11:58:10 | 只看该作者
8#
45651312
2019-11-26 11:58:10 看楼主
这样认定也不对,有些民间职业放贷人都有抵押不需要打官司把钱收了,怎么认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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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weipk123 发表于 2019-11-26 11:59:3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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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pk123
2019-11-26 11:59:37 看楼主
打倒捷信高利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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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oxoxrxatkn 发表于 2019-11-26 12:01:2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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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xoxrxatkn
2019-11-26 12:01:29 看楼主
我被一个朋友借款十万,08年借的,2011年法院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又交了几千块评估费,几千块律师费,到现在一分钱没取回来。问法院法官就是拖(被告人和法院有根支错结的关系)。甚至被告人十年来连失信人员黑名单都没上过。有人为我负责吗?我到哪里说理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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