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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赠与儿子的房产,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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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你伤心
2018-10-14 15:35:34 3258 0 看楼主




婚后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的房屋,可以视为是对双方的赠与,是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是父母赠与时明确说明是给个人的才可以认为是其个人财产。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其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以视为是对一方的赠与,该房子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网友咨询:

张某在其儿子结婚前夕,用本身80万元积蓄,买了一套二手房,和儿子、儿媳一起住,并和儿子签订一份房屋赠与协议,约定他把本身的这套房赠与儿子,儿子负责他的生养死葬。不料两年后,儿子和儿媳离婚了。离婚时,儿子瞒着他,将这套房给了媳妇,签了离婚协议。请问张某的儿媳能否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分走张某赠与儿子的楼房?





山东佑启律师事务所李志高律师解答:

张某是将本身的房子赠与儿子,但没有与他的儿子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按照《物权法》规定,房屋的所有权没有转移,仍然是张某本身的房子,不属于张某儿子和儿媳妇的共同财产,张某的儿子无权将张某赠与他的房产给其前妻,张某的儿媳也无权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分割张某的房子。

李志高律师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本身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人致力于合同纠纷案件研究与代理,曾代理过多起合同纠纷案件,经验丰富。座右铭:做律师不图名利,从最善良的愿望出发,在帮手他人的同时,实现本身的抱负和个人价值。执业理念:勤勉尽责,超越当事人满意度。





李志高律师补充: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助;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

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其他为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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