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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的房子,你想当然的享有“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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杯中清泉 发表于 2018-11-2 08:35:1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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杯中清泉
2018-11-2 08:35:18 2916 0 看楼主


日前,我们在《高爽说法》节目中讨论一个有关“居住权”的案例。基本案情如下:



张某英是南通某房产的独立产权人。张某英育有一子张某,张某娶妻施某,张某夫妇在南通没有房产,张某夫妇及未成年子女多年来一直居住在张某英家。张某夫妇一直“啃老”,多次与张某英发生冲突,在张某英生病住院期间也从未探望、照顾,更夸张的是趁张某英不在家还私自更换门锁,导致张某英身为房产所有人,却不能进屋。

张某英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夫妇立即搬出其房屋。张某辩称,案涉房屋是其从小一直居住使用到现在的,其在南通没有房产,其与施某的第二个孩子刚刚出生,尚年幼,不同意从案涉房屋中搬走。法院查明,张某夫妇名下有一辆奔跑汽车,施某在老家宜兴有房产。

在处理该案件中曾有不同不雅观点:一种不雅观点认为,张某夫妇基于家庭成员关系取得对案涉房屋的使用权,其使用具有合法性。本案中,张某英、张某母子关系,共同生活多年,即使产生矛盾,双方也应念及母子亲情与往日共同生活的感情,互相理解,通过沟通解决问题。另一种不雅观点认为,张某英与张某虽为母子关系,但张某是成年子女,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张某英对其没有抚养义务,其没有义务为张某夫妇提供住所。



法院最终认为,家庭成员长期居住并不能当然产生居住权。我国没有法定居住权的法律概念,按照物权法定原则,当事人享有物权必需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审查非所有权人是否有权占有使用其他家庭成员的房屋,应当考虑非所有权人是否无生活来源或无其他地方居住。

本案中,张某为张某英的成年子女,施某系张某妻子,张某夫妇为完全民事行为人,虽然系张某英的家庭成员,但父母并没有义务为成年且有劳动能力的子女提供居住房屋。张某夫妇即使在南通没有自有房屋,其也可租房或买房居住,两人因家庭成员身份并当然取得占有使用张某英房屋的权利,两人在涉案房产中长期居住,并不能当然产生居住权,故其要求在张某英享有所有权的房屋中居住没有法律依据。



以上案例中提到“居住权”这一概念,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尚不是一项独立的权利。但正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首次将“居住权”写入物权编草案,专设为第十四章。

条文包罗:

“第一百五十九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一百六十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居住权涉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一条 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消灭,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本章规定。”

全国人大《关于<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的说明》中解释理由为:“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为落实党中央的要求,认可和庇护民事主体对住房保障的灵活安排,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草案在用益物权部分增加一章,专门规定居住权,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并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不变生活居住需要。这一制度安排有助于为公租房和老年人以房养老提供法律保障。”

按照上述条文和说明内容看,《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的“居住权”仅限定为合同约定的权利,且须经登记设立,与上述案例中讨论的因身份关系而取得的居住权利仍有差异。



我们知道在家庭关系中,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包罗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子女对失去劳动能力或生活来源的年迈父母,夫妻之间等等彼此有抚养或赡养义务,亦应提供居住之所,即便被抚养或赡养对象不是房屋产权人,双方无书面约定,是否自然因此取得居住权呢?还是该居住权包含在抚养或赡养义务之中就可以了,无需单独明确居住权呢?

个人认为,《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拟将居住权列为一种法定物权,是一种公示的权利,权利的保障力度更为加强。基于父母与子女以及夫妻之间等特定身份关系,不仅要从履行义务的一方强调其有抚养或赡养的义务,还需要再从受庇护一方对其享有的权利进行明确,即确认其因特定身份关系也自动享有对抚养或赡养义务人房屋的居住权,不同角度彼此衔接,避免权利空白,有利于纠纷解决。该基于身份关系而享有的居住权不需合同约定或登记公示,该居住权除因居住权人死亡而消灭外,还有可能在居住权人恢复或具备独立生活能力时丧失。



你是否有不同意见?如有,建议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8年11月03日。

本文作者:《高爽说法》律师帮手团成员: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夏磊律师

《高爽说法》节目收听时间:

首播:FM93.7江苏新闻广播 15:10——16:00

复播:AM702江苏新闻综合广播16:00——17:00

FM93.7江苏新闻广播 次日2:0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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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目微信公众号:高爽说法

网络收听方式:江苏广播网www.voj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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