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会员登录 立即注册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法律法规宣传丨诉讼中怎样申请法律援助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静夜 发表于 2018-11-14 08:14:4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楼主
静夜
2018-11-14 08:14:42 5594 2 看楼主
诉讼开始之前一些当事人认为通过本身的努力也能够完美的解决它,不需要法律人士的帮手本身,在诉讼开始之后才知道没有律师对本身来说是多大的损害,这时想要申请法律援助。那么,诉讼中怎么样才能申请法律援助?小编来为大家梳理一下。



诉讼中怎么样才能申请法律援助?需要在诉讼之前申请。

民事诉讼怎么申请法律援助?需要去本地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申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有下列事项,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

1、依法请求国家补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答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因医疗变乱、交通变乱、工伤变乱造成的人身损害补偿案件。

8、因家庭暴力、虐待、重婚等,受害人要求离婚及人身损害补偿案件。

9、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办法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10、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1、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2、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提供法律援助。

13、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下列案件或事项,法律援助中心不予提供法律援助,包罗:

1、因申请人的过错责任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或刑事自诉案件。

2、因申请人过错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3、申请人提供不出涉讼案件的有关证据并且无法调查取证的案件。

4、可由行政机关处理而不需通过诉讼程序的事务。

5、案情及法律程序简单,通常无须聘请法律办事人员代理的案件。

6、已竭尽法律救济的案件。

7、申请人提供不出任何证明材料或出具虚假证明骗取法援的。

8、其他经主管机关批准,法律援助中心对外声明不予受理的案件。

法律援助申请的条件如下:

《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补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答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第十一条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办法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2338

“12338”妇女维权公益办事热线是由全国妇联设立的全国统一号码、统一规范的妇女维权热线,主要为妇女儿童提供法律、婚姻、家庭、心理、教育等方面的咨询,并受理有关妇女儿童侵权案件的投诉。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板凳
桃梅 发表于 2018-11-14 08:15:27 | 只看该作者
板凳
桃梅
2018-11-14 08:15:27 看楼主
转发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沙发
追忆 发表于 2018-11-14 08:15:04 | 只看该作者
沙发
追忆
2018-11-14 08:15:04 看楼主
保藏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返回列表

静夜 当前离线
高级会员

查看:5594 | 回复:2

关于我们  |   侵权投诉受理  |   联系我们  |   Archiver  |  
免责声明:邳州信息网所有言论只代表发表者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
Copyright © 2009-2025 pzxxw.com 版权所有:邳州金银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苏公网安备 32038202000401号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