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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教育与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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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是北京人,现在北京一家科技公司就职,两个儿子,其中大儿子正在就读国内全日制学历教育博士研究生,小儿子现已工作,并就读国内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请问新个税法下,这两个孩子的教育费用能否在我本人综合所得中进行专项附加扣除?是否需要留存相关资料?
答:《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白叟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学历教育包罗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第六条规定,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别离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换。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第二十九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白叟专项附加扣除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第三条规定,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不雅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第四条规定,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白叟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及起止时间、子女就读学校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罗: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佐证资料。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教育起止时间、教育阶段等信息;接受技能人员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时间等信息。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罗: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等资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国新办举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吹风会中,财政部副部长程丽华明确,在子女教育方面,纳税人子女从年满3岁开始一直到整个全日制学历教育阶段的支出,按照每孩每月1000元标准扣除。在继续教育方面,纳税人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按每月400元的标准扣除,接受技能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在取得证书的当年按3600元的标准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在《个税6项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常见疑问50答》第39问“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属于子女教育还是继续教育,由谁扣除?”中明确,“属于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进行扣除;属于非全日制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由纳税人本人按照继续教育扣除。”
2018年12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在国家税务总局“落实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让纳税人及时尽享改革红利”在线访谈活动中明确,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注意:以上两项教育类专项附加扣除,相关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不雅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因此,如果子女是在境内读书,则无须留存资料;如果子女是在境外读书,按上述规定留存资料备查即可。
因此,就你家的具体情况,大儿子就读国内全日制学历教育博士研究生属于“子女教育”范围,您及您的配偶可以选择由一方按每月1000元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别离按照每月500元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换;小儿子就读国内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应由其本人按照继续教育每月400元的标准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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