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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律师解读丨 “好男人”吴秀波在出轨事件中该承担法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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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ゞo鈊汰乿 发表于 2019-1-21 09:04:5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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ゞo鈊汰乿
2019-1-21 09:04:50 10991 0 看楼主


《雄律师精彩案例解读500篇》【案情简介】近日,一则演员吴秀波将与其相好的婚外情女友陈昱霖“送进牢房”的消息引起了网友的热议,据报道,吴秀波2001年就已经结婚,时年34岁,配偶为其经纪人何震亚,两人生有一婚生子。但自2011年开始,吴秀波与陈昱霖开始了长达七年的婚外情,2018年陈昱霖通过微博对外透露了本身与吴秀波之间的交往,结果让吴秀波的绯闻曝光,但是此后并没有有关该事件进展的后继报道,吴秀波本人对此也没有做出任何回应。2019年1月18日,网络上突然出现了一篇署名陈昱霖爸爸妈妈的《公开信》,从信中透露的信息可知,吴秀波与陈昱霖两人的地下情关系确实已经维系七年之久,期间也曾波折不竭,疑似吴秀波除了“小三”之外,还有“小四”、“小五”,去年绯闻曝光以来,两人一直在为此事进行协商,并就经济补偿问题彼此达成过书面协议,吴秀波也在协议上签字并已经支付“小部分”款项。2018年11月5日,吴秀波以商议后继事宜为由打电话让陈昱霖回国,结果被公安机关直接从机场带走。本来,吴秀波事先已经以陈昱霖“敲诈勒索”为由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报案,其妻子何震亚也通过微博证实了因家庭受到陈昱霖一方的“威胁与恐吓”而报警的过程。



陈昱霖通过微博曝光吴秀波绯闻

陈昱霖与吴秀波相好七年,结果却因其“前男友”报案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办法,娱乐圈为此一片哗然。王思聪校长连发几条微博上毫不客气地对吴秀波进行了痛批,表示了对其行为的极端鄙夷;舞蹈演员金星也忍不住在微博上开骂,直指当事人是渣,并对其将女方送进监狱的行为表示了极端的愤慨;袁立等明星也通过各种方式表达了本身对吴秀波的鄙夷;网友对吴秀波下套拘捕小三的行为更是表示了极大的愤怒,并作出了各种表情包,“想谈爱情吗,要坐牢的那种”,以此对吴秀波的行为进行讥讽。但是无论大家对吴秀波如何进行谴责,吴秀波一方均巍然不动,陈昱霖父母在《公开信》中甚至还请求吴秀波“高抬贵手”,替女儿进行谢罪并祈求得到吴秀波的谅解,但是换来的却是一封冷冰冰的《律师函》,还扬言要追究陈昱霖父母的法律责任,这封《律师函》错误百出,词不达意,看得出根本就没把陈昱霖和她父母的遭遇以及舆论谴责当回事,吴秀波本人更是未作任何表态。

对此,网友们也感到非常的无奈,这起事件中,从情理上讲,陈昱霖作为一名女性,跟随已婚男人吴秀波长达七年,付出的不仅仅是本身的青春年华和演艺事业,现在还要付出人身自由的代价,这真的公平吗?吴秀波真的无需承担包罗重婚罪在内的法律责任吗?



“好男人”吴秀波

【雄律师解读】雄律师认为,关于这起事件的更多细节尚待进一步披露,但是按照目前事件进展情况进行分析,如果正如媒体报道,陈昱霖作为与吴秀波发生婚外情关系的“小三”,采取以“曝光隐私”方式对吴秀波及其家人进行威胁和要挟,要求其支付各种名义的费用,即使是双方已经签订了有关经济补偿的书面协议,甚至已经部分履行,但是该类基于婚外情关系而达成的协议均属于无效合同的范畴,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特别是在一方并不自愿的情况下,反而会成为其行为性质涉嫌敲诈勒索罪的犯罪证据,对于已经支付的部分款项,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吴秀波在未经配偶同意的情况下支付,其配偶还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因此,陈昱霖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采取强制办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果罪名成立,还有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对于吴秀波而言,按照目前报道的有关情况进行分析,从刑事法律责任角度而言,其本人并没有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言行,并且其身份还可以界定为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受害人”,因此无需受到刑罚处罚;从道德层面进行分析,吴秀波与陈昱霖两人之间发生了婚外情,两人的行为均属于违反公认道德的行为,因此都应该为此受到谴责;从民事法律角度而言,吴秀波作为有配偶的已婚人士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关系,的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按照该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手,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但是,法律对于违反夫妻彼此忠实义务的行为并未规定应全部承担法律责任,比如对于婚外情等出轨行为并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仍然属于道德义务的范畴,因此要求吴秀波承担法律责任尚无法可依。并且按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配偶双方之间存在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之一并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别的一方进行损害补偿,如果双方没有离婚或者离婚后未提出补偿请求,也无法追究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所以这起事件中,吴秀波的配偶与其并未离婚,尚没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其构成了重婚罪,也没有当事人提起自诉要求追究其重婚的刑事法律责任,因此,要追究吴秀波的相关法律责任目前全部无从谈起。



内忧外患之中的吴秀波

有的网友认为,这起事件中,陈昱霖决不能便宜了吴秀波,应当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或者以自诉人的身份要求法院追究吴秀波涉嫌重婚罪的法律责任,但是我国刑法对于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是有明确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明确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见重婚罪的犯罪主体包罗两种人,一种有配偶而重婚的,第二种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因此,这起事件中,如果通过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的方式要求对吴秀波涉嫌重婚罪进行立案侦查,鉴于陈昱霖与吴秀波两人并未登记结婚,也未共同生育孩子,也没有两人存在事实婚姻的相关证据,因此公安机关因缺乏证据无法立案;如果陈昱霖以自诉人的身份要求法院追究吴秀波的法律责任,则除了证据是否充足的问题外,陈昱霖作为事件中的直接当事人,在明知吴秀波已经结婚的情况下与其同居,其本人身份已经非但不符合“受害人”的身份,还涉嫌重婚罪的犯罪嫌疑人之一,因此是否有权提起自诉也成为法律难题。

综上,雄律师认为,社会发展到今天,婚外情、出轨等现象越来越多,离婚率也因此越来越高,光是依靠道德标准进行自我约束,显然已经起不到调整和规范的作用;同时,现代社会讲究“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皆可为”,道德对行为的约束力已经相对弱化,如果继续仅用道德规范和社会舆论去规范和调整婚姻关系中“忠实义务”,显然已经不合时宜,必需对包罗婚外情在内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设定具体明确的法律责任,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让吴秀波对其长达七年的婚外情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法可依,才能真正实现公平原则。(完)

(雄律师简介:郭力律师,浙江雄略律师事务所首席负责人、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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