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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未禁止收货人自行卸货,但货损必然承运人承担吗?(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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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立方 发表于 2019-4-12 19:46: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楼主
美立方
2019-4-12 19:46:40 11971 0 看楼主
前人的经验,今人的思考。



目录:

一、 裁判摘要

二、 争议焦点

三、 相关规定

四、 案例索引

五、 判决节选

六、 实务总结

阅读提示:

可以约定承运人以外的人负责卸货吗?对此,承运人还有其他的义务吗?

一、 裁判摘要

在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对承运的货物在其责任期间负有管货责任,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为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但法律并未禁止当事人对相关权利义务作出特殊安排。当然,在约定收货人负责卸货的情况下,承运人负有相关的协助义务,在收货人发布停止作业的防雨指令之后,承运人应及时关闭帆布。

二、 争议焦点

何方承担货损?

三、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十八条

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四、 案例索引

黄志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粤民终641号

五、 判决节选

涉案货物运抵目的港之后,在码头卸货过程中因遭受雨淋而发生湿损。黄志宽抗辩称,涉案货物的卸载由收货人负责,对卸货期间发生的货损不该该由其负责;太保深圳分公司确认涉案货物的卸货由港顺意达公司负责,港顺意达公司为临桂漓源公司和桂林公司的代理人,但主张并不因此而免除承运人的船舱适货义务及妥善卸货义务。按照一审法院向赤水港公司的调查笔录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涉案货物由港顺意达公司负责卸货,港顺意达公司指派人员在码头现场指挥,码头按照港顺意达公司指派人员的指令安排人员和设备卸货,在降雨天气来临时,因港顺意达公司安排的现场人员坚持要卸货,故码头继续卸货。本院认为,在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对承运的货物在其责任期间负有管货责任,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为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但法律并未禁止当事人对相关权利义务作出特殊安排。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由收货人负责卸货,这一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有效。当然,在约定收货人负责卸货的情况下,承运人负有相关的协助义务,在收货人发布停止作业的防雨指令之后,承运人应及时关闭帆布。按照实践操作,承运人关闭帆布的前提是吊机停止卸货作业,本案并没有证据显示承运人在吊机停止作业之后未及时关闭帆布,故承运人对帆布未及时关闭不存在过错。本案货损系因在降雨前兆天气时,港顺意达公司坚持卸货而导致帆布未能及时关闭,货物遭受雨淋所致。太保深圳分公司确认港顺意达公司为临桂漓源公司和桂林公司的代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港顺意达公司的行为后果应由收货人临桂漓源公司和桂林公司承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补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成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补偿责任”的规定,承运人黄志宽无需对涉案货物的毁损承担损害补偿责任。一审判决对此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六、 实务总结

在承运人责任期间问题上,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不能进行缩减,只能进行延长,对于缩减承运人责任期间的约定是不被法律所认可。《海商法》第四章关于承运人责任期间的规定是强制性规定,不能对其进行减损,通过合同方式减损其效力的结果是该减损条款无效。装载、卸载(《海商法》第48条)期间属于承运人法定的责任期间,在此发生货损,除非发生海商法规定的免责,不然就由承运人承担货损。法律规定了托运人过错免责,但是却没有规定收货人过错的免责。

法律没有禁止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之间约定由托运人、收货人对货物进行装卸,在此 “权利义务的特殊安排”是对特殊问题一个良好补充,也是对于《海商法》第四章关于承运人责任期间的一个细化。对于卸货,可以约定非承运人来进行卸货,此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同时,对此期间发生的货损可以不由承运人来承担,允许其为“权利义务的特殊安排”。

对于“权利义务的特殊安排”这扇窗并非完全敞开,承运人在卸货期间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配合义务。这里承运人配合的基础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为协助实现主给付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与承运人法定义务的综合。在卸货的协助义务中,防止货物淋湿是其一项具体的义务,如果其未尽义务仍然需要承担责任,这是海上运输合同中关于管货义务的应有之义。别的,“权利义务的特殊安排”这扇窗应该严格限制其适用范围,比如仅限定与约定可由非承运人来装、卸货物,但同时承运人在这里仍然需要履行海商法规定谨慎、配合等义务。仅在这种情况下,对于由非承运人过错导致的货损才不由承运人承担责任。

允许自由约定装卸货物应该是海商法的应有之义,在任何情况下由承运人承担责任,变相的使得承运人无法将装卸货物这件事交由他方。在允许合同自由约定何方装卸的条件下,在任何情况下承运人对于货损承担无过错责任,都由承运人来承担货损责任显失公平,在其尽到合理谨慎、配合等义务下,造成的货损由相关方自行承担,这才属于对海商法规则的正确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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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钦仁律师 禁止转载,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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