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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短信辱骂、电话轰炸法官,被拘留15日、罚款两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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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123456811 发表于 2019-8-6 17:21:2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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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56811
2019-8-6 17:21:29 3703 0 看楼主
​​今天一起简单的民事执行案件,因被执行人张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还通过短信辱骂、威胁,打电话轰炸、骚扰执行法官,被汤阴县人民法院依法司法拘留。

近日,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在执行冯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某银行账户上的2万余元。8月1日晚,被执行人张某在收到网络查控信息通知后,不仅没有依法履行义务,反而通过发短信,打电话等方式辱骂、威胁、骚扰执行法官。



日前,有线索称张某在河南省安阳市火车站附近的某宾馆开房,执行法官马上组织干警,迅速出击,将正在宾馆休息的张某拘传至法院。


使用污言秽语肆意辱骂法院执行干警,侵犯的不仅是执行干警的权益,更是对司法权威的挑衅。8月2日,汤阴县人民法院对其作出司法拘留15日,罚款2万元的决定。直到将其送至拘留所时,张某方如梦初醒,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向执行干警道歉,表示悔不当初。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汤阴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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