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项 | 序号 | 考核内容 | 分数 | 扣分 |
项目管理体系 | 1 |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故意不提供相关资料的,每项次扣 | -2 |
2 | 使用、提供假证书、假公章的,每项次扣 | -2 |
3 | 发生突发事件不服从上级统一指挥的,每项次扣 | -3 |
基本建设程序 | 4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未办理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的,每项次扣 | -5 |
5 | 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擅自开工的,每项次扣 | -2 |
6 | 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一个月内未向施工许可发证机关报告或未按要求做好中止安全监督手续,未按照规定做好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的,每项次扣 | -2 |
7 | 中止施工工程恢复施工前,未向施工许可发证机关报告或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恢复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每项次扣 | -1 |
8 | 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未报施工许可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每项次扣 | -2 |
9 | 住宅集中交付前,以补充协议形式超出规划报批文件、经图审合格施工图设计文件允许范围增加施工建设内容的,每项次扣 | -2 |
10 | 工程竣工验收后,未按规定时限及要求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每项次扣 | -1 |
11 | 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即交付使用,每项次扣 | -3 |
工程款及人员管理 | 12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未到位或履职不到位,每项次扣 | -1 |
13 | 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服务)价款,造成参建单位投诉的,每项次扣 | -2 |
14 | 未按规定支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相关台帐资料不齐全的,每项次扣 | -2 |
工程质量控制 | 15 | 建设单位项目部未建立、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或施工现场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的,每项次扣 | -1 |
16 |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或涉及重大变更的设计文件未经图审,现场已施工的,每项次扣 | -2 |
17 |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每项次扣 | -2 |
18 | 对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每项次扣 | -2 |
19 | 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停工)整改通知书未组织施工单位按时整改或出具虚假整改报告或拒不执行整改的,每项次扣 | -3 |
工程进度控制 | 20 | 未严格控制工程签证、工程变更,未及时处理工程索赔的,每项次扣 | -1 |
安全文明控制 | 21 | 建设单位项目部未建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或施工现场安全体系不健全的,每项次扣 | -1 |
22 | 违反法律法规,发生一般及以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每项次扣 | -4 |
23 | 违反法律法规,发生一次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每项次扣 | -6 |
24 | 对施工单位未按要求建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责任制的行为未有效履行安全管理职责,造成较严重后果的,每项次扣 | -2 |
市场行为 | 25 | 未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每项次扣 | -8 |
26 | 将工程肢解发包,每项次扣 | -8 |
27 | 按规定应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的,每项次扣 | -4 |
28 | 与承包人订立的合同违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或者合同订立后又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者与承包人订立阴阳合同的,每项次扣 | -2 |
29 | 保修期及保修范围内,未及时有效对房屋工程进行维修,引起购买人有效投诉,每项次扣 | -2 |
30 | 进行虚假、夸大宣传,引起重复投诉,,不及时处理,每项次扣 | -4 |
31 | 不积极履行保修义务,引起群访事件或其它严重后果的,每项次4倍扣分 | -8 |
32 | 开发建设项目比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日期延迟交付90日历天及以上或开发建设过程发生停建180日历天及以上现象(以各地住建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终止施工安全监督相关材料为依据),且信用主体负主要责任的,每项次扣 | -4 |
33 |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违规销售的,每项次扣 | -5 |
34 | 为达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目的,采取不良行为手段让工程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出具不实工程进度报告及未达到标准工程进度的,每项次 | -5 |
35 | 在信用评价工作中提供虚假资料,影响信用评价结果的客观真实性,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每项次扣 | -5 |
36 | 行政处罚,每项次扣 | -2 |
37 | 通报批评,每项次扣 | -1 |
实名制管理 | 38 | 已开工项目未按照徐州市建设主管部门要求统一使用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系统进行实名制管理的,每项次扣 | -3 |
39 | 未按规定与总承包单位、专户银行签订《建设工程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的,每项次扣 | -3 |
40 | 未按规定把民工工资打入专用账户的,每项次扣 | -3 |
41 | 因建设单位原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民工集体上访等不良社会影响的,每项次扣 | -5 |
“黑名单”行为 | 42 | 建设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每项次扣 | -15 |
43 | 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每项次扣 | -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