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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撤诉处理的离婚纠纷,6个月内能否再次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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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g888 发表于 2020-11-24 10:39:3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楼主
ssg888
2020-11-24 10:39:37 10145 0 看楼主
大多数人都知道,离婚案件,第一次起诉,判决不准予离婚后,6个月后才能再次起诉。
那么,起诉离婚后,各种因素导致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是否受6个月的限制呢?
律师说法

《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7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4条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新法:124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由此可知,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
    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以受理,也可以不受理,并没有强制性规定“不予受理”;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则不受6个月的限制,比如家暴、转移财产等,需要多注意搜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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