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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女孩求助法官:救救我,我不想跟妈妈,离婚孩子跟谁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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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发表于 2021-6-8 16:46:1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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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2021-6-8 16:46:16 10957 0 看楼主
七岁女孩求助法官

2015年,晨晨的父母离婚,双方就女儿的抚养问题多次发生争议。
2018年,经协商由王女士抚养晨晨。之后何先生发现,王女士及其家人在抚养晨晨期间做出不利于其成长的事,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女儿随自己生活。
一审法院认为,晨晨随着王女士及家人共同生活,已形成较为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轻易改变不利于其成长,且双方对于女儿抚养做出的相关约定,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故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何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一中院审理过程中,王女士一方拒不配合法院要求上门了解晨晨生活情况。之后,法官通过走访晨晨的学校、住所地居委会等,查明王某及其再婚丈夫均无正常工作,全家享有本市最低生活保障补助,且王某不顾学校提醒,任由年仅7岁的孩子一人上下学,在家睡厨房地板。
此外,王某再婚后已另育有一子,何某则无其他子女,且有稳定工作和收入。经过综合考量,上海一中院改判晨晨随父亲何某共同生活。
在走访过程中,晨晨向法官求助“法官能不能救救我,我想到爸爸奶奶那里去,我不要跟妈妈。”





根据事后的媒体报道可知,晨晨平时要做很多家务,何先生认为王女士一家是将晨晨当做保姆,此外,晨晨的住址离学校有二十公里远,也全靠自己乘坐公交车上下学,之后,王女士虽然将晨晨转学到邻近小学,但又让仅二年级的晨晨休学。
事实上,在新闻出来之前,就有老师发现晨晨的校服总是脏的,在学校也总是处于饥饿状态,还有邻居撞见晨晨大冬天光脚站在屋外,当他们提醒王女士时,王女士的说辞均是他们家是一个比较西式的家庭,比较重视培养孩子的独立能力。
王女士违反了什么法律

确实,让孩子做适当的家务有利于培养孩子的独立能力,让孩子为自己的错误付出些小的代价,能够更加清晰地培养孩子的是非对错的概念。但管教≠虐待,案件中的王女士揣着明白装糊涂,明知道自己构成虐待,但是硬说是对孩子的正常管教,将违反法律的问题转移到道德层面而使其合理化。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规定: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像王女士这种让孩子挨饿受冻,只让孩子睡厨房地板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保护义务,严重的话甚至是会构成刑事上的虐待罪。除此之外,王女士阻碍晨晨与父亲的见面,也侵害了父亲对晨晨的探视权.
跟爸爸还是跟妈妈,法官依据什么判?

《民法典》都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也就是说,夫妻双方离婚,未满两周岁的孩子原则上是跟妈妈的。因为按照常理来看,母爱都是无私的,会刻意地虐待子女的母亲并不是多数。而不满两周岁的未成年人,实际上更加需要母亲的照料,法官会认为跟着妈妈是会更加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发展的。
两岁以上未满八岁的未成年人,主要需要经过综合考量,选择最有利于未成年成长的一方。



而当涉及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权时,除了综合考量利于未成年成长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
晨晨向法官求助,明确表述不愿再同妈妈王女士一起生活,想要同爸爸一起生活,但是由于其未满八周岁,是不符合尊重意愿的年龄限制的。不过经过法官的实地走访和综合考量,王女士确实不能再为晨晨提供最利于晨晨健康成长的环境。经过二审,现晨晨已经跟随父亲生活。
晨晨终于可以如愿跟随爸爸生活,离开妈妈的虐待。但是晨晨过去已经遭遇的,已经无法挽回。





每个成年人都有结婚和离婚的自由,但离婚并不意味着不用对孩子负责,无论孩子跟谁过,父母对孩子抚养、关爱的责任都不应该结束,这是法律,也是最基本的道德。
你身边是否也存在虐待未成年人的现象呢?你愿意去帮助他们吗?欢迎就具体情况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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