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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审判白皮书 (2020-2021)| 平顶山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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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mbo2277 发表于 2022-7-20 09:08:28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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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mbo2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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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破产审判白皮书

(2020-2021)

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对推进供给侧结构改革、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习近平

前 言

党的十九大指出,我国正处于转换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就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平顶山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场主体的救治和退出,就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作出系列重要安排部署。当前,深化破产审判制度改革,充分运用重整、和解法律手段实现市场主体有效救治,运用清算手段促使落后产能有序退出,是立足我市资源条件、比较优势、现实需要和发展潜力进行的改革创新要求,对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优化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平顶山市两级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市委坚强领导、市政府大力支持和上级法院有力指导下,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创新平顶山法院破产审判“一二三四”工作模式,坚持以优化营商环境为中心,以市场化、法治化为基本方向,以推进专业化审判、协同化体系、信息化建设三项改革为动力,以构建预重整、繁简分流、规范履职、示范性裁判四项机制为重点,实现破产审判能力、破产案件质量、破产审判效率和困境企业拯救效果四个提升。在2021年全省营商环境评价中,平顶山中院牵头的“办理破产”指标位居全省前三。破产审判职能的充分发挥,为我市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目  录
一、破产审判工作概况(一)破产案件基本情况1.收结案件情况2.审判质效情况(二)破产案件主要特点1.案件数量大幅增长2.以债务人申请居多3.行业类型相对集中4.企业性质多为民营5.重整和解占比较高6.案件分布较为广泛(三)取得的主要成效1.法治营商环境不断优化2.破产救治功能切实发挥3.联动常态程度有效提高4.长期案件包袱大大减轻5.问题楼盘化解成效显著二、破产审判反映的企业运行态势分析(一)实体企业转型升级困难(二)房企破产牵涉利益复杂(三)企业联保互保问题突出(四)经营管理失范情况普遍(五)企业风险预警机制缺失三、破产审判工作的主要做法(一)坚持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为中心(二)坚持市场化和法治化的基本方向1.坚定市场化工作方向2.坚定法治化工作方向(三)坚持以三项改革为动力,着力增强破产审判能力1.打造专业化审判体系,增强破产审判业务素能2.构建协同化联动体系,增强破产审判协作效能3.完善信息化建设体系,增强破产审判智慧动能(四)坚持以四项机制为重点,全面提升破产审判质效1.构建预重整机制,提升困境企业拯救效果2.构建繁简分流机制,提升破产案件办理效率3.构建规范履职机制,提升破产管理标准化水平4.构建示范性裁判机制,提升精品引领带动作用四、破产审判工作面临的问题和困难(一)破产法治观念较为滞后(二)办理破产质效仍需优化(三)多方联动机制不够完善(四)企业资产处置难度较大(五)中介机构履职亟待提升五、提升破产审判工作的举措(一)进一步优化提升破产审判质效(二)进一步充分发挥破产挽救功能(三)进一步健全完善府院联动机制(四)进一步有效提高资产处置效率(五)进一步规范细化破产管理制度六、相关司法建议(一)政府侧(二)企业侧(三)社会侧

一、破产审判工作概况

近年来,平顶山法院紧紧围绕全市中心工作,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市场问题,充分合理运用破产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制度,化解过剩产能,优化资源配置,助力企业脱困重生,努力实现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促进市场主体优胜劣汰、优化市场资源配置的目标。2020-2021年,全市法院新收破产案件59件,审结112件,化解债务257.06亿元,盘活土地6133.05亩,安置职工9565人。

(一)破产案件基本情况

1.收结案件情况

2020-2021年,平顶山法院共审查破产申请类案件67件,立案受理破产案件59件,其中,破产清算案件49件,重整案件9件,强制清算案件1件;共审结破产案件112件,其中,破产清算案件75件,重整案件33件,和解案件3件,强制清算案件1件。



2.审判质效情况

自2020年以来,随着中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成立、破产审判机制的不断完善和府院联动机制的持续优化,全市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取得较大进展。2021年,全市法院审结破产案件61件,较2018年增加110%;平均用时0.96年,较2018年缩短2.66年;平均成本占比2.03%,较2018年降低12.97个百分点;营商环境评价办理破产指标由全省倒数一举跃入全省第一方阵。



(二)破产案件主要特点

1.案件数量大幅增长

2021年,破产案件收案、结案数量同比分别增长80.95%、19.61%,呈现大幅上升趋势,其中破产清算类案件收、结案数量上升情况最为突出。这与我市作为老工业城市和资源型城市的产业转型升级步伐加快,目前正处于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与培育壮大新型产业的新时期密切相关。

2.以债务人申请居多

2020-2021年,全市法院受理的59起破产案件中,债务人作为申请人的44件,占比74.58%,债权人作为申请人的占比25.42%。破产案件受理整体呈现出以债务人申请为主的特点,表明部分债权人对于破产制度尚缺乏足够认识,借助破产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不强,更倾向于抢先申请执行以获得尽可能多的利益而不愿申请破产。

3.行业类型相对集中

2020-2021年,全市法院审理的破产案件中,破产企业所属行业涵盖《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规定的20个门类行业中的8个,其中制造业占比41.96%,批发和零售业占比25%,房地产业占比18.75%,该三类行业占比达85.71%。较2020年,房地产业破产案件数量增加最多,同比增幅高达100%,而制造业同比减少了19.23%,其他行业无明显变化。



4.企业性质多为民营

全市法院审结的破产案件中,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数量逐年攀升,2020-2021年审结的破产案件中,民营企业较2018-2019年增加了95件,在破产案件中的比重达到了96.43%,远高于2018-2019年的占比24.07%。出现该变化,一方面因我市国有“僵尸企业”处置任务已于2019年4月底基本完成,另一方面也与我市目前的市场主体总体结构相契合。

5.重整和解占比较高

2020-2021年,全市法院审结破产案件112件,其中重整、和解案件36件,占比32.14%,远高于全国和全省法院重整、和解方式适用的平均比率。面对我市过剩产能淘汰、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新要求,全市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责,有效利用破产制度,既有力促进了市场主体的有序退出,同时也真正发挥出了重整和解挽救方式的积极作用。



6.案件分布较为广泛

破产案件涵盖全市9个县、区,仅石龙区无破产案件,其中审结破产案件数量排名靠前的是鲁山法院(14件),汝州法院(13件),舞钢法院(10件),占比分别为22.95%、21.31%、16.39%。从地域分布上看,破产案件数量排名靠前的,均是市场主体活跃度相对较高的地区。



(三)取得的主要成效

1.法治营商环境不断优化

近年来,全市法院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着力破解破产案件用时较长、成本过高、回收率偏低等难题,积极优化破产审判质效。在案件数量大幅增加的形势下,2021年破产案件平均用时较2020年缩短251天,破产成本占比同比下降0.24个百分点。中院牵头负责的“办理破产”指标,在2021年开展的河南省全域营商环境评价中排名全省前三。

2.破产救治功能切实发挥

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和解和资产整体转让的功能作用,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整合。近两年审结的破产案件中,重整和解案件数量和占比均维持在较高水平,其中2021年全市法院通过重整、和解程序拯救企业24家,其中拯救亿元以上规模企业11家,有效化解企业债务风险和社会矛盾纠纷,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3.联动常态程度有效提高

通过建立涵盖20家市直有关单位的常态化工作机制,推动形成“政府主导风险管控与事务协调,法院主导司法程序”的一体化处置模式。依托企业破产府院联动机制,有效促进了“僵尸企业”清理、疑难复杂“问题楼盘”处置和民营企业保障等重点工作中涉及的职工安置、信用修复、风险化解、税收优惠、社会稳定等重点难点问题的协调解决。

4.长期案件包袱大大减轻

自2019年底开展长期破产案件清理活动以来,全市法院累计清理长期案件54件,尤其是在2021年收案数量大幅增长的情况下,不但清理了大量长期未结案件,而且进一步缩减了案件平均审理周期,长期未结案件化解成效明显,破产案件办理逐步进入良性循环。

5.问题楼盘化解成效显著

2020年以来,全市法院充分发挥重整挽救功能,贯彻落实府院联动机制,创新实施预重整制度和联合管理人模式,依法审结涉“问题楼盘”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17件,化解债务73.89亿元,盘活土地1051.49亩、房屋95.9万平方米,成功促使瑞邦芙蓉苑、华坤景山庄园等项目复工重建,形成了疑难复杂“问题楼盘”破产化解的“平顶山经验”。

二、破产审判反映的企业运行态势分析

通过对2020年至2021年全市破产企业结构类型、行业领域、资产规模以及陷入困境的原因等重要因素的大数据提取、统计和深入分析,透视出当前我市破产企业运行态势呈现出以下特征:

(一)实体企业转型升级困难

据统计,2020年以来全市法院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均为实体类企业,其中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以及房地产业等行业风险尤为明显。一是由于劳动力、土地等生产要素成本的不断上升,在疫情防控大背景下,实体企业经营效益出现明显下降。二是随着电商行业和直播带货的迅速兴起,大多数人的消费方式发生了很大转变,对线下实体门店产生了较大的冲击。三是部分中小型企业经营管理能力不足,对市场前景把握和整体创新投入认识不够,产品核心竞争力不强,转型升级难度进一步加大。

(二)房企破产牵涉利益复杂

全市法院受理的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呈现大幅增加趋势,其中不仅涉及到了纷繁复杂的法律关系,更牵涉到了各式各样的民生利益。一是矛盾冲突集中。拆迁户、购房户、施工单位、农民工、银行等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诉求呈现出差异化乃至冲突化的特征,需要土地、规划、房管、税务、市场监管、人防、金融等各部门的大力配合才能顺利推进。二是违法建设、销售的情况突出。实践中几乎所有的烂尾楼盘都存在着土地、规划和销售等手续不完整的情况,尤其是问题楼盘项目就更为明显,面临着非常庞杂的协调工作和违法行为修复纠正工作。三是法律诉讼风险高。房地产企业一旦因资金链断裂陷入债务危机,往往面临众多诉讼和执行案件,形成恶性循环,企业的银行账户被冻结,土地、在建工程、房屋等资产被查封。

(三)企业联保互保问题突出

多数企业陷入困境的主要原因是竞争力不强、转型升级慢、经营效益低等,但资金链断裂却是导致企业崩盘的直接原因。伴随经济下行压力,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融资形势更加严峻,鉴于中小企业担保物不足、风险管控意识不强、经营信息不明等因素,难以获得银行贷款。为规避放贷政策,企业便采取“联保互保”的融资担保模式,通过“设立空壳公司+母公司提供担保”的形式来获取银行贷款,由此形成了复杂的资金链关系,而一旦无法维继就会造成牵一发动全身的影响,出现“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局面。

(四)经营管理失范情况普遍

从破产企业情况看,大多数都不同程度存在不规范经营的情况,一是缺乏科学的财务管理。中小民营企业普遍存在着股东资产与企业资金相互混同的情况,企业融资借款与产品销售回款在财务账簿外循环的现象,在进入债务危机后,实际控制人便操纵公司与其亲信签订协议虚构债权债务,给破产债权认定工作带来巨大压力。二是企业融资关系复杂。除了普遍存在的民间借贷、非金融机构融资外,个别企业还涉及非法集资等情形,这无疑增加了企业利益主体之间有效界定的难度。三是经营者法律及风险意识不足,多数困境企业均无固定法律服务人员,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合规性审查流于形式,一旦债务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各种历史遗留问题开始大量浮出水面。

(五)企业风险预警机制缺失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主体的发展与风险是相伴相生的,但如果能够有效建立风险预警机制,便可在困境初期提前采取针对性防范措施,最大程度上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保障企业的良性发展。破产法律制度包括企业挽救和有序退出两大功能,在企业患“轻、重症”时,借助破产重整、和解程序,助力企业脱困解难,在企业患“绝症”时,借助破产清算程序,实现企业快速出清。目前我市企业风险预警机制尚不健全,导致各方不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往往丧失企业救治最佳时机。

三、破产审判工作的主要做法

近年来,平顶山市两级法院在市委坚强领导、市政府大力支持和上级法院有力指导下,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提高做好新时代破产审判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充分发挥破产审判挽救困境企业、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职能作用,创新平顶山法院破产审判“一二三四”工作模式,坚持以优化营商环境为中心,以市场化、法治化为基本方向,以专业化审判、协同化体系、信息化建设三项改革为动力,以构建预重整、繁简分流、规范履职、示范性裁判四项机制为重点,实现破产审判能力、破产案件质量、破产审判效率和困境企业拯救效果四个同步提升,积极推动破产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全领域、全流程深度回应人民群众对破产审判的殷切期待,充分发挥破产制度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化解社会风险中的重要作用,为平顶山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坚持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为中心

平顶山中院党组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委和上级法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系列决策部署,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强化人民法院在围绕全市重点工作中的责任担当,致力于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大局。全市法院深刻认识到破产案件办案周期长、破产成本高等现象是典型的顽瘴痼疾,是阻碍企业家、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提升的“急难愁盼”问题,必须坚决根治。平顶山中院牢固树立以优化营商环境为中心的理念,以破产审判工作为切入点,将破产审判工作纳入“一把手”工程,出台《全市法院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优化营商环境专项巡察整改方案》等,对照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中“办理破产”指标,在“提质效、增效益、降成本”上狠下功夫,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在优化市场资源配置、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的重要作用,为我市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二)坚持市场化和法治化的基本方向

1.坚定市场化工作方向

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加快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现代化经济体系,建立和完善包括破产制度在内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平顶山法院在破产审判工作中,始终坚定市场化工作方向,无论是破产重整、和解和清算,都充分尊重债权人、债务人、投资人、股东的选择,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作出相关裁决,并监督和推动裁决的实施。尤其是在重整案件中,遵循市场规律,对企业重整价值的评估、重整可行性的认定、重整投资人的招募、重整计划的制定等,均坚持从市场视角辨别,以市场检验为标准和原则,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减少市场扭曲,促进生产要素和资源由无效、低效市场主体向高效市场主体流动,最大程度发挥各类要素和资源潜力,为我市实体经济的良性健康发展提供良好基础。

2.坚定法治化工作方向

市场经济是法治化的经济体制,市场化的破产也必然是法治化的破产。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深刻阐述了“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一重要论断,平顶山法院认真对接这一顶层设计,始终坚持法治化工作方向,将法治化落实到破产审判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和各个程序。制定完善破产案件受理、审理各方面的实体和程序规则,按照《企业破产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要求,对破产案件进行立案、审查和处理。对符合重整条件的,认真开展重整工作;符合和解条件的,做好相关工作,推动债权人和债务人和解协议的实现;符合破产清算条件的,认真做好清算工作,尽最大可能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债权,按照法律程序特别是破产法律程序的要求,在法治化的基础上规范运作破产审判,公平公正地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以三项改革为动力,着力增强破产审判能力

1.打造专业化审判体系,增强破产审判业务素能

一是充实破产审判力量。2020年8月,平顶山中院专门组建独立机构编制的清算与破产审判庭,配置4名员额法官,专职审理破产案件,全市十个基层法院均已设立破产法官团队,目前全市法院破产法官达32名,法官助理10人,书记员13人,基本实现破产审判专职专业。二是建立破产单独考核机制。印发《破产审判工作绩效考核办法》,对所办破产案件分难度、分环节、分比例进行工作量折算,创新设计工作量折算方式和加减规则,有效提升了破产法官办案积极性。三是规范破产审判流程。对照营商环境评价体系,以推动破产审判常态化为落脚点,先后制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等19个指引性文件,细化完善申请审查、管理人履职、繁简分流等全流程制度建设。通过加强破产审判机构、专业团队和破产管理人动态管理建设,全市法院破产审判专业化体系已基本建立。

2.构建协同化联动体系,增强破产审判协作效能

一是建立常态联动协调机制。平顶山中院商请市政府印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府院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成立以市长任组长、各成员单位“一把手”为成员的高规格领导小组,由市中院牵头市财政局共20家单位,建立企业破产常态化工作机制。二是健全双边、多边协作机制。在府院联动机制框架下,平顶山法院主动联合财政、税务、市场监管、金融、人行、银保监、人社、医保、自然资源规划等多个部门,会签6个实施意见,协调解决破产企业信用修复、涉税、注销、职工保护、不动产处置等现实障碍,完善破产程序有关工作衔接。三是设立破产援助基金。积极协调市财政拨付50万元专款专用,审议通过《市级破产案件援助基金管理使用办法》,截止目前已为10余家破产企业提供了援助资金支持,保障了“无产可破”等类型案件破产程序的顺利推进。

3.完善信息化建设体系,增强破产审判智慧动能

2021年12月,市中院对接金融机构、网络服务机构,协调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建立平顶山智慧破产管理平台,汇集“司法+金融+互联网”优势,全面推广网络会议、网上询价、网络拍卖等信息化操作,有效链接法院、破产管理人、债权人、金融机构等核心参与方,借助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实现案件办理、资金监管、各方参与、资产处置集约化管理,有力推动管理人办公智能化、线上化、平台化。尤其是,结合破产房企资金困顿现状,依托“一网两平台”,广泛开展网络询价活动,以管理人专项工作报告替代传统审计和评估报告,案均减少费用80多万元,持续压缩企业破产成本,提高破产审判效率,优化提升了营商环境评价指标。

(四)坚持以四项机制为重点,全面提升破产审判质效

1.构建预重整机制,提升困境企业拯救效果

一是创新适用房企破产案件预重整机制。考虑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法律关系复杂、涉及范围广泛、社会关注度高的特点,为有效识别企业重整价值,实现楼盘项目盘活重生,市中院专门印发《关于在房地产企业破产中进一步规范预重整工作的意见》,在全省率先构建政府主导的程序外预重整模式,将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有机结合,目前已成功审结预重整转重整案件9件,其中华坤房地产公司破产重整案用时32天,创造辖区审理周期的最短记录。二是确立联席会议运行机制。预重整期间均以联席会议形式进行,工作指导专班和辅助机构共同组织召开处置化解联席会议,就重整价值识别、战投招募、工程续建等工作进行筹划,并协调一致行动,既极大提升了债权人、债务人、投资人的重整信心,又有效消除了各方协调壁垒。三是创设管理委员会执行模式。针对疑难复杂“问题楼盘”房企重整计划执行困境,探索成立由工作指导专班负责的管理委员会,破解了债务人丧失执行能力的难题,使重整各方主体统一起来,有效提高了重整程序的效率和成功率。

2.构建繁简分流机制,提升破产案件办理效率

一是建立破产简易审理程序。平顶山中院制定出台《破产申请审查指引》《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操作指引》《关于推进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建立简单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的意见》《关于加快破产案件审理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建立快速分案、审理的破产案件繁简分流机制。二是明确快速审理节点管理。分项标明每个环节时限节点,以时间表为抓手对管理人工作进行定时、定量、定员、定责监督,明确快审案件办理时限。三是细化快速审理环节流程。针对破产案件15个程序事项,以时间表形式明确简单破产清算案件的相关时限,同时提出建议审理期限,实现繁简分流、应快则快。2020-2021年,全市法院积极适用快速审理机制化解简单破产案件38件,案件平均用时40天。

3.构建规范履职机制,提升破产管理标准化水平

一是成立破产管理人协会。2020年12月,市中院积极协调市发改委、市司法局、市民政局,推动成立平顶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员单位达35家,破产管理人的队伍管理、破产办理、业务建设进入规范化新阶段。二是规范管理人履职监督。先后制定管理人分级管理、选任、考核、报酬支取等指引性文件6个,一案一考评,一年一考核,考评结果与管理人报酬、资质晋升挂钩。截止目前,辖区管理人机构已由7家增加至20家。三是提升管理人执业能力。指导协会出台执业操守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依托“鹰城法官论坛”开展业务交流培训,促进本地管理人执业水平提升。

4.构建示范性裁判机制,提升精品引领带动作用

近年来,市中院充分借助专业化审判的优势,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积极进行司法调研和案例研究,不断打造示范性破产案例,平顶山破产审判影响力不断扩大。一是打造精品案例培育模式。坚持精品引领战略,先后培育出河南瑞邦置业公司重整案、平顶山华坤房地产公司重整案、河南大建桥梁钢构公司执行转重整案、平顶山煤矿机械公司破产清算案等一批等有影响、效果好的典型案例,有力带动全市法院破产案件质效提升。二是突出重点领域调研。围绕“预重整制度”“困境房企重整盘活”“营商环境优化”等主题,先后筹办2期鹰城破产法论坛、5期专题研讨会和50余次府院协调会,广泛邀请国内知名专家学者、政府各职能部门和洛阳、濮阳、南阳、驻马店等法院领导同志交流破产审判工作经验。2020年以来,市中院1起破产案件荣获全国法院“百场优秀庭审”,1起荣获全省法院优秀案例,2起入选河南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完成全省法院重点调研课题2个,5篇调研文章和案例在国家级、省级载体上发表或获奖,推动平顶山法院破产审判向更高层次发展。三是注重调研成果转化。坚持实效性调研,着眼于破产审判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研究提出务实管用的思路、方法,实现破产案件办理到典型案例示范到规范性文件指引的层层升华,提炼形成了19个针对性、指导性的工作意见,编辑印制《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指引》,有力促进破产审判工作开展。

四、破产审判工作面临的问题和困难

近年来,平顶山法院在规范企业破产程序、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等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优胜劣汰、实现市场资源优化配置、促进营商环境改善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新形势下推进常态化破产审判,面临的压力和挑战仍然很大,也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和短板。

(一)破产法治观念较为滞后

目前,社会各界对破产法律制度的认知程度不高,“破产保护”观念普及不够,民众对破产还存在一定的排斥心理。一方面,“不愿破”现象普遍,多数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对破产法律认识不足,缺乏通过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程序,实现保护、挽救企业以及债权债务清理的意识,基于各种因素往往不到万不得已不愿破产,导致逐步陷入债务泥潭,错失挽救最佳时机。另一方面,“不让破”现象仍然存在,部分债权人对破产程序存在抵触和排斥,认为破产就是逃废债,对债务人企业的不信任会被放大,继而反对甚至阻止企业进入破产,破产程序所具有的公平清理债权债务、维护市场信用体系、合理配置市场资源、促进企业优胜劣汰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

(二)办理破产质效仍需优化

根据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办理破产指标衡量的是本地区国内企业破产程序的时间、成本和回收率,以及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框架、政策支持和基础设施建设程度。该指标包含4个二级指标,分别为收回债务所需的时间、收回债务所需的成本、债权人回收率和破产法律框架质量指数。根据2021年10月发布的河南省全域营商环境评价项目平顶山市分报告显示,平顶山地区办理破产取得了一定进步,但与省内外先进地区的实践经验相比,在时间、成本和回收率等方面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三)多方联动机制不够完善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在坚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前提下,仍然要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考虑到拟进入破产程序的困境企业,涉及到土地、规划、税收、维稳、融资、市场监管等多方面的问题,对于企业风险处置、资产变现、职工安置、税费减免、引入战略投资人、政策帮扶等问题的解决,需要政府及相关部门更好地发挥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在企业破产程序中是不可或缺的参与者、协调者。但在破产工作实践中,有关部门在协调配合上不够顺畅,诸如涉税障碍、权证办理、不动产(土地、房产)的处置、员工社保等现实难题有时难以得到及时解决。此类问题直接影响着战略投资人对项目的成本回收周期、经营收益的考量,进而影响投资人的投资决策。

(四)企业资产处置难度较大

财产处置难一直是破产审判工作中一个重要的“绊脚石”,尤其是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处置变现难度很大。破产企业资产处置难的主要原因包括:一是破产企业现存资产吸引力小,多数破产企业系设备、仪器、电气机械等传统制造业,总体属于产能过剩和淘汰行业,在上游行业不景气情况下难以获取有效投资。二是企业厂房租赁现象普遍,很多破产企业在陷入经营困境后便将厂房予以租赁,一定程度上给处置造成了障碍。三是交易税费负担较重,有相当数量的破产企业资产体量很大,由此产生的各项税费数额也较大,无形中增加了交易成本,降低了潜在投资人的购买意愿。

(五)中介机构履职亟待提升

破产程序中,管理人至关重要。目前,破产管理人制度还不够健全,管理人地位和身份的社会认同感不高等问题,已经成为影响人民法院开展破产审判工作、提高质量和效率的一个“瓶颈”。截止2021年底,平顶山市辖区共有20家破产管理人,具备一级管理人资质的只有2家,部分管理人执业能力还不够强、实践经验还不足,独立完成破产事务的能力仍需提高。同时,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管理不够严格,虽然中院已经制定出台管理人工作指引、考核、报酬支取等制度文件,但实践中实际执行还不到位。

五、提升破产审判工作的举措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肩负高标准服务保障我市“四城四区”建设的重任,平顶山法院将认真落实市委和上级法院关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对标对表省内国内先进经验,进一步提高破产审判效率,降低破产成本,不断完善企业市场化、法治化救治和退出机制,推动办理破产指标持续优化,为推动现代化新鹰城在中原更加出彩贡献司法力量。

(一)进一步优化提升破产审判质效

聚焦营商环境评价导向,一是优化破产启动程序,完善“一登记两审查”立案受理机制,坚持破产案件申请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相分离,提高破产案件立案审查专业化、标准化水平。二是加强内控审限管理,按照“繁案精审、简案快办”的原则,对破产案件准确识别,对于符合快速审理条件的案件严格限定结案时间,防止案件久拖不决。三是严格破产审判监督,选优配齐破产审判人员,选好、用好、管好破产管理人,充分运用“一网两平台”和智慧破产管理平台推动工作,进一步降低程序成本,提高破产审判效率。

(二)进一步充分发挥破产挽救功能

“回收率”是“办理破产”的重要指标之一,“破产程序的结果”即债务人企业是否会继续经营对回收率的影响最大。高度重视破产挽救机制作用,进一步发挥破产程序企业救治功能,努力维持企业营运价值。着力提高破产重整、和解案件数量,不断加强破产制度的探索创新。一是全面推广适用预重整制度,以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为抓手,进一步完善预重整制度,积极探索除房地产企业外其他类型企业预重整工作,总结成熟经验和做法,在全市予以推广。二是完善破产重整、和解识别机制,深入摸清破产企业情况,对导致企业破产原因进行认真甄别,因案、因企施策,制定切实可行的重整计划方案或资产处置方案。三是完善破产程序衔接,加强内外上下联动,积极借助各方力量,扩大重整投资人招募的平台和机会,为破产程序推进创造良好环境。

(三)进一步健全完善府院联动机制

推动企业破产综合处置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确保破产工作有序健康发展。认真落实《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府院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推进府院联动机制实效化,通过定期开展工作,加强企业破产风险隐患预警、信息共享与反馈、跨部门联合调研等,不断细化相应操作规程和方案,推动实现个案协调向制度化对接转变,着力打造政府与法院“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协调联动、合力处置”的常态化工作机制。

(四)进一步有效提高资产处置效率

紧密依托府院联动机制,借助政府招商引资平台,通过制作宣传视频、设计宣传页等各种方式,充分利用大数据实现信息精准推送,广泛引进投资人。用足用好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等政策,通过定期召开府院各部门联席会议的方式,不断加大协调力度,推动破产财产处置变现顺利进行。灵活破产财产处置方式,根据破产财产不同状况,创新采取整体或拆分拍卖以及实物分配等方式,努力提高处置成交率和溢价率。

(五)进一步规范细化破产管理制度

不断完善管理人选任、考核和管理机制,加强对管理人的监督与惩戒力度。一是严格落实省法院和市中院管理人工作指引、考核、报酬支取、执行职务费用收取等制度规范,推动管理人依法勤勉履职。二是注重管理人执业能力提升,在预重整辅助机构和破产程序管理人选任中,学习借鉴各地经验,形成以老带新的局面,培育竞争有序的管理人队伍。三是推动协会自律建设,发挥管理人协会在加强交流、规范执业、强化监督、履职保障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管理人队伍建设持续优化。

六、相关司法建议

(一)政府侧

企业破产涉及面广,关注度高,影响力大,政府各部门与法院之间要加强统筹,密切协作,不断提高办理破产执行力。一是严格落实“政府主导风险管控与事务协调,法院主导司法程序”的一体化处置模式,加强各方协同配合,发挥政府各相关部门和法院的职能作用,协调解决破产工作中涉及的职工安置、税收优惠、信用修复、企业注销、金融机构参与、破产费用保障以及刑民交叉、打击逃废债等重点难点问题。二是推动建立破产企业信息与区域招商引资衔接机制,排查破产程序中尚未处置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机械设备等动产以及特许经营资质、专利等无形资产信息情况,协调建立破产企业资源数据库,实现破产程序释放资源与市场需求有序对接。三是健全完善企业风险预警响应机制,通过对企业风险涉及的司法、工商、金融、经贸、融资、项目、职工薪酬等事项的警戒监控,分类列明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法律风险以及风险等级,统筹开展信息汇总、跟踪关注、风险研判、支持帮扶和应急处置等工作,动态了解重点行业经营发展现状,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全方位保障。

(二)企业侧

面对瞬息万变的市场环境,进一步加强风险管控是企业长久发展的根本大计。企业必须充分认识风险管控的重要性,着力构建并实施风险管控体系。一是要切实强化风险防控意识,建立健全内部决策和管理制度,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规范合同签订、会计账簿等重点事项,有效预防矛盾纠纷。二是要认真开展风险识别评估,准确收集企业生产经营、日常管理和重点项目中涉及的各种风险因素,定期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评估,制定针对性的风险防控方案,不断提升企业抵御风险能力。三是要努力提升破产法律认知,树立破产保护理念,正确认识破产制度在挽救困境企业和淘汰落后产能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社会侧

企业自由进入和有序退出是保持市场经济长期稳定繁荣的必然要求,因此破产不仅是市场经济规律下的自然现象,更是优化资源配置和促进优胜劣汰的重要手段。企业破产法是与市场经济关系最为密切的法律,为市场主体的有序退出和有效挽救提供了制度途径。社会各界要打破传统观念和固有思维,树立市场化、法治化的破产理念,增进对破产审判工作的理解与认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破产制度运行环境。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六月

来源:平顶山中院、中国破产法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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