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事件以超80亿元罚款落下帷幕,自主汽车网也就此事件进行了报道。随着事件的深入了解,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再次浮出水面。本期的焦点将围绕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展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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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国目前情况看,针对个人信息的过度采集问题,滴滴出行、满帮、BOSS直聘等企业仍然处于被调查状态,最终的结论尚未可知。除了这些上市公司外,网信办多次发布APP非法采集个人信息的整改要求,涉及APP种类繁多,要理解为何个人信息泄露屡禁不止就需要分析何为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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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去年刚颁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条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但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信息为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简而言之,个人信息包括可以直接识别出个人的信息,主要是身份证号、手机号码、家庭住址等,第二种是能够反映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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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滴滴出行非法收集信息案中,滴滴未经个人知情同意就通过后台采集了个人家庭、办公地址、出行轨迹、手机通讯录等内容。这还不算完,为了充分发挥个人信息的商业价值以便精准推送广告,滴滴在采集上述信息的同时还进行了大数据处理,作为用户,一方面被滴滴非法采集数据,另一方面还要忍受滴滴通过大数据技术推送的精准营销广告,而这一切都在神不知鬼不觉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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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说网约车企业一定会“侵犯”个人信息,是因为网约车企业必然会采集个人位置信息及出行信息。但我国的互联网企业普遍盈利模式为基于流量及大基数的用户群进行广告推荐,百度、微博以及滴滴莫不如此,微博甚至几乎所有的业务都依赖于广告。唯有把企业的业务范围无限扩张,那么能够采集到的个人信息就越多,通过分析用户的身份信息、学历信息、出行信息及地理位置信息,精准进行广告推荐,这对于广告商和互联网企业来说是个双赢策略。这也是为何滴滴、美团等互联网新贵持续多年巨亏仍然能获得资本数百亿元支持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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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个人信息保护法》给予了个人法律途径维权,比如第44条规定,个人信息主体对其个人信息享有知情权、决定权以及限制或拒绝他人信息处理的权利。但在实践中要成功维权难度重重。因为在互联网企业日渐成为新型基础设施垄断企业的当下,个人面对滴滴这样规模的巨型企业采集个人信息时,几乎没有选择权利,如果不选择同意诸如滴滴、美团打车的个人信息采集,那么APP甚至无法使用,在这种情况下,用户的知情同意就成了摆设,如果国家监管部门不进行介入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那么滴滴之流还将会继续肆无忌惮地侵犯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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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而言,即使在滴滴被处罚的背景下,网约车采集个人信息也不会停止,未来,监管机构除了罚款之外还需要摸索一套更加能保护处于不平等地位的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采集规则。否则,罚了一个滴滴,未来还将会有企业继续大肆侵犯个人信息,这就属于治标不治本了。下期文章将重点讨论数据出境的话题,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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