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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这些人员可补征缴城乡居民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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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枫6656
2023-3-3 09:42:18 3397 0 看楼主


3月2日,记者从市医保部门了解到,为进一步保障参保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符合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新生儿、当年退役士兵与高等院校和职技校毕业生等应参保人员还可补征缴城乡居民医保。非参保缴费期内个人缴费标准与参保缴费方式,与集中参保缴费期的标准基本一致。

参保对象
1.当年未就业或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役士兵与高等院校和职技校毕业生,户籍新增人员、户籍新迁入人员、新入学学生、因确有困难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首次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

2.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断保后需要续保的人员。

缴费标准
普通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480元/人,在校学生、未入学(托)的未成年居民和新生儿个人缴费标准为260元/人。

参保方式
1.普通城乡居民和未入学(托)的未成年居民以所在社区、行政村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新生儿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其法定监护人持新生儿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社区、行政村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在定点医院通过新生儿出生“一件事”可以实行五证联办参保登记的除外);持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的非就业人员到居住地社区、行政村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在校学生由学校(托幼机构)代为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工作。符合条件的困难学生原则上在户籍地参保,减少困难学生缴费负担。

缴费方式
主要有四种:银行端查询缴费、税务窗口集中申报缴费、线上缴费和自助终端缴费(四种方式任选其一)。

待遇享受期
1.新生儿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参保并缴费到账的(以缴费到账时间为准),自出生之日起至当期医保结算年度结束之日止,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2.首次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可按照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一次性足额缴费,从缴费到账次日起一个月后至当期医保结算年度结束之日止为待遇享受期,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3.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断保后需要续保的人员,可按照当年度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一次性足额缴费,从缴费到账次日起三个月后至当期医保结算年度结束之日止为待遇享受期,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特别提醒
除新生儿外,非参保缴费期参保补缴费截止时间为当年8月31日,9月1日起不再办理补缴当年医保费业务。

通讯员 扬医保萱 记者 张庆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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