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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公司占用小区公共收益九十余万元迟迟不还,业委会依法追讨,物业公司却反诉索要巨额服务费。业委会诉物业,物业反诉业委会……最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物业公司需全额返还公共收益并支付利息,其反诉请求被全部驳回。这场“攻防逆转”的官司,厘清了小区公共收益的归属红线。
基本案情
某5小区业委会成立前,小区的前期物业公司——乌鲁木齐某1公司,多年来收取着小区的停车费、广告费、饮水机租金等款项。2022年4月,小区业委会正式成立。同年7月,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协议,就“遗留问题”达成一致:确认物业公司已收取的停车费等公共收益合计964,615.90元,这笔钱应在2022年12月30日前返还给业委会,归全体业主所有。双方随后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也再次明确了这一约定。
然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过,物业公司却分文未付。无奈之下,业委会在征求业主意见后,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96万余元的公共收益及利息。
面对起诉,物业公司不仅不还钱,还提起了反诉,反过来要求业委会支付91万余元,声称这是他们为小区额外提供的门禁、监控、路面维修、绿化养护等服务产生的费用。物业公司辩称,部分业主欠缴物业费,应用公共收益抵扣;且双方合同约定的是“包干制”,日常维修并不包含在物业费中,应由业委会另行付费。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协议书》和《物业服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明确约定,物业公司应将96万余元的公共收益返还给业委会。
公共收益归属与债务抵销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业主共有。这笔96万余元的收益,是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债权人是全体业主。而物业公司主张抵扣的物业费,债务人是部分欠费业主。两笔债权债务的主体并不一致,且欠费事实和金额在本案中无法确认。因此,物业公司要求直接抵销,不符合法定抵销条件,法院不予支持。
服务费反诉问题:
物业公司主张的91万余元费用,究竟该由谁承担?法院指出,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对小区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管理,是物业服务企业的核心义务和运营成本,本已包含在业主缴纳的物业费之中。物业公司此次主张的门禁维修、监控更换、绿化养护、路面修补等费用,均属于其应尽的日常服务范畴,并非需要业主另行付费的“特约服务”。物业公司未能证明这些项目属于合同约定之外的中修、大修或更新改造,也未能证明曾就此征求并取得业主大会的同意,故其反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业委会主体资格问题:
关于物业公司质疑业委会伪造业主签名、起诉未经授权,法院查明,业委会起诉前已通过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征求了意见,获得了法定比例的业主同意,其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主体适格。
最终,法院判决维持原判:乌鲁木齐某1公司需返还业委会公共收益964,615.9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驳回物业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法官提醒
这起案件给物业服务企业和广大业主都提了个醒。
对物业服务企业而言,公共收益是全体业主的“钱袋子”,物业公司只是“管家”而非“主人”。即使钱在物业的账上,也不代表物业公司可以随意支配或截留。在业主大会、业委会成立后,应及时、完整地移交公共收益,任何想通过“债务抵销”等方式变相占有公共收益的做法,都面临法律风险。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应清晰界定自身的服务边界,日常的维修养护是其法定义务和合同义务,不能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运营成本,包装成“额外服务”再向业主伸手要钱。
对广大业主和业委会而言,本案也指明了依法维权的正确路径。面对物业公司的服务瑕疵或财务不透明,拒缴物业费并非良策,易使自身陷入违约风险。正确的做法是:成立并有效运作业主委员会,通过业主大会形成决议,拿起法律武器,就具体的侵权行为(如侵占公共收益)向物业公司主张权利。这样才能精准维权,有效守护自己的家园。
小区的和谐,系于物业与业主双方权责的清晰与相互尊重。唯有“管家”尽职守责,“主人”依法行权,才能共建宜居家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三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编者说明:本案案件事实与裁判理由,均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新01民终5768号及相关司法裁判理念整理撰写。仅供学习交流使用。若来源标注存在错误或无意间侵犯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及时删除。本文仅作案例分析及普法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建议。各小区情况不同,具体操作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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