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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三原县赵军兴事件,决不允许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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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天是美 发表于 2020-4-11 09:23: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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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天是美
2020-4-11 09:23:39 3200 0 看楼主


最近陕西省三原县高渠乡丁留村民赵军兴(男62岁)事件在网络里闹的沸沸扬扬,对于派出所的执法也引起了许多网有的义愤填。这就涉及到一个司法问题,事件当时一方高渠鑫宝制管三公司是否要承担环保污染法律责任,或者谁来惩罚该公司破坏公共卫生设施的责任呢?

根据刊登在公众号《萍踪影侠》一份《关于赵某兴事件情况的情况通报》,事件的起因为“三原县公安局高渠派出所接到报警称,高渠鑫宝制管三公司砌围墙时有人阻拦施工。接警后,民警及时出警。”,这个“有人”指的是赵军兴。赵军兴为什么阻拦施工呢?根据今日头条《津云锋声》报道“大约半个多月前,村里要建一个钢管厂,施工的时候挖断了村里的一处污水排放渠,导致村民的生活污水无法排出,赵军兴是村民代表,代表村民和工厂的负责人去交涉,4月4日上午,赵军兴及部分村民与施工单位就村集体排污的问题达成共识”。注意:达成共识的下午两点后高渠乡派出所将赵军兴带走。

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事件,包括法律问题也不是孤立存在着。最起码高渠鑫宝制管三公司扮演了恶人先告状的角色。因为该公司是过错方,在施工的时挖断了村里的污水排放渠,导致污水无法排出。在这个过程中也许赵军兴等人进行了阻拦,那么赵军兴阻拦究竟对不对吗?要是谁挖断我家的排水管线,我也会阻拦的,否则污水往那里排?还好!该公司遇到的是赵军兴这些村民。如果是遇到环保局执法,该公司麻烦就大了,该公司明显知道是挖了公共污水排放渠的后果,还要强行挖掘,破坏公共环保设施,这个罪名就大了,不是罚款草草了事,甚至是停工整改。尤其是环保法,惩罚标准不是超标多少,而是违反国家规定,造成公共污染事故等一定程度的危害结果,这个结果就是涉及村民们的公共环保设施问题。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上下凝心聚力,团结奋战。围绕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对进一步改善健康的人居环境、建设现代公共卫生治理体系等,使中央到基层深刻的认识到了公共卫生建设的重要性。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把健康人作为人居环境建设的首要价值。高渠鑫宝制管三公司挖掘毁坏的这条村民们的污水排放公共设施,与今天全民防疫格格不入,在这样的大环境下谁来追究高渠鑫宝制管三公司的责任呢?

依法治国,民企老板也不能超越法律之上。在赵军兴事件中,最重要的是事件因高渠鑫宝制管三公司引起,该公司违法在先,却没有受到任何惩罚,这也是许多网友最气愤的一点,就算《环保法》无法使使之入罪。但我国刑法《刑法》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我这里说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疫情期间:1,破坏公共卫生设施;2造成村民污水无法排放,引起重大损失(各地规定不一,有的五千,有的一万以上);3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等等。

另外,高渠鑫宝制管三公司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刑法》第36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了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当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我认为高渠鑫宝制管三公司挖断公共污水排放系统,迟迟不坑解决,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不是非法占有排放渠,而是将其毁坏。这是侵犯财产罪中毁财型犯罪与其他贪利型犯罪的根本区别。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字本身就包含有“平之如水”的含义。“刑不上大夫”决不能重演,决不能使民企老板凌驾于法律之上。不能允许民企老板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一句表示任何人不论其身分地位为何,在法律之前皆平等,而不会因为其身分地位而获有差别待遇的谚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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