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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发布民办教育收费细则 一律不准收赞助费助学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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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诗君 发表于 2018-12-28 08:17:5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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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诗君
2018-12-28 08:17:52 5053 0 看楼主
12月26日,记者从银川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了解到,银川发布了《银川市民办教育收费办理实施细则(试行)》,首次明确了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模式,对收费资格、收费期限、收费公示、退费原则、禁止性规定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实施细则》将民办教育机构分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种,明确了民办教育机构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收费定价模式

非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

民办非营利性普通高中、民办义务教育阶段中学、小学学费及住宿费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人民政府按照补偿教育成本的原则,按照学校办学成本、社会承受能力、市场需求等因素进行核定。

民办学校在不超过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按照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有政府财政性资金投入的,以政府购买办事、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行的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应由属地教育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价格,并签订合同。

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

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决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民办学校调整收费标准前应征求学生及家长意见,公示调价理由、办学成本、调整幅度等情况,未经公示不得调整收费标准。

收费期限

●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

其中,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普通高中按学期收费。

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按学年收费。

●学前教育按月收费。

●民办学校对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按培训协议约定收取学费。其中,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退费原则

●学生因故休学的,休学期间民办学校不得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因办学单位违反相关规定造成受教育者退学的,办学单位应全额退还学生所缴费用,造成学生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民办幼儿园,按月计算退费。幼儿在园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天数一半(含一半)的,幼儿园应当扣除实际在园天数后退还费用;超过一半的,当月费用不予退还。幼儿园停课的,幼儿园应当扣除实际在园天数后按月退还相关费用。

这些费用一律不准收取

民办学校严禁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包罗各类捐赠助学款、择校费、赞助费等。

●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向学生摊派费用或强行集资,严禁违背学生意愿组织开展融资活动,严禁举办各种类型与招生挂钩的培训班和各种形式的升学考试并收费。

●严禁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办理范畴内应免费提供办事的事项和国家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或已明令禁止收取的项目,列为办事性收费或代收费项目。

●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自行车把守、午休办理费(看护费)、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办事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严禁学校在军训期间向学生收取军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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