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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看,遛狗的正确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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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鲤鱼 发表于 2020-12-15 16:15:5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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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鲤鱼
2020-12-15 16:15:55 8490 0 看楼主
主持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爱狗人士越来越多,但是,不文明养犬的行为时有发生,引发社会舆论。更重要的是,管狗不严格,还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今天,我们就来说说文明养犬这件事。张律师,您能给大家介绍一下,生活中常见的不文明养犬行为有哪些吗?

律师:生活中不文明养犬行为很多,最常见的就是遛狗不栓狗绳,这样很容易引发狗伤人事件。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8条的规定,除非有证据证明受害方故意挑逗小狗,否则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必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主持人:具体会承担哪些赔偿责任呢?

律师:这个要看具体伤情。一般情况下,需要承担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如果伤情严重,比如说构成伤残,除了赔偿上述费用,还需要承担伤残赔偿金,算下来费用比较高,有一个案例,因为遛狗时没栓狗绳,小狗咬人导致他人骨折,最后赔了10万块,对饲养人来说,真是得不偿失。

主持人:不栓狗绳遛狗赔10万,的确是得不偿失。但是我们经常会听到一些人说“我家小狗不咬人”,对此,您有什么看法?

律师:很多爱狗人士的口头禅是“我家小狗不咬人”,这成了他们不牵狗绳的“正当理由”,但这里存在很多不可控因素,也许哪天小狗心情不好,冷不丁就给别人咬一口,饲养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我觉得,做好拴狗绳这件小事,就能避免悲剧事件发生,也能让自己免于承担法律后果,一劳永逸。

主持人:除了遛狗不拴狗绳,还有哪些不文明的养狗行为呢?

律师:比如,小狗在公共区域甚至是电梯里随处排泄粪便,饲养人一走了之,不管不顾。以前看过一部电影,叫《律政俏佳人》,女主人公想让一部动物法案获得支持,去找一位爱狗的议员,这位议员遛狗的时候,跟在小狗身后,随手用报纸将小狗的粪便卷起来,包好,扔进垃圾桶。这个情节,我印象很深刻,希望身边越来越多的爱狗人士都养成这种文明养狗的行为。

还有,一些小狗乱咬、乱叫,妨碍、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这是因为饲养人未采取有效措施,未尽到管理义务。

我认为,作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第一要有社会公德心,已所不欲,勿施于人。第二要遵守法律,犬类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少,但是法律只能约束人,不能约束动物,所以,法律的实施还要靠人们的共同努力。

主持人:文明养犬真的很重要,最后,律师能给大家提一些有效的建议吗?

律师:对爱狗人士来说,要文明遛狗,做好牵狗绳、清理粪便等最基本的工作,毕竟,大家亲切地将他们称为“铲屎官”。对大众而言,要管好自己,不要随便挑逗、抚摸小狗,否则被狗咬就是自身存在过错,能不能得到赔偿就不一定了。

主持人:今天的节目就到这里,感谢大家的观看。谢谢律师的分享。

律师:谢谢主持人,谢谢大家。

动物侵权责任有哪些?

我国《侵权责任法》对动物侵权责任做了系统的规定,动物饲养人一般需要承担无过错责任,意思就是,除了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其他情况下,只要动物致害,饲养人就难逃其责。以下是更多详细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十四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如何做一个文明的“铲屎官”?

其实,想做一个文明的铲屎官,遵守当地的养犬管理规定就行啦,以下是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明确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的规定,规定得很细致,比如小狗应该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避让老弱病残孕,电梯里套嘴套、避免高峰期,即时清理粪便,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妨碍他人生活,不遗弃虐待小狗等等。看来,做文明的“铲屎官”,不仅要受道德的约束,更要受法律的规制。

《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犬出户应当挂犬牌、束犬链,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陪伴牵领,并携带《养犬登记证》;

(二)携犬出户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三)携犬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应当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并为犬只戴嘴套或者装入犬笼;

(四)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应当即时清除;

(五)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六)不得妨碍、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七)不得遗弃、虐待犬只;

(八)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和倒卖《养犬登记证》,遗失的应当申请补发;

(九)不得携带烈性犬进入养犬重点管理区,因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要进入养犬重点管理区的,应当将其装入犬笼;

(十)不得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发生犬只伤人的,应当立即将受伤者送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

(十一)犬只死亡或者转让后三十日内,应当到居住地或者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有关手续;

(十二)履行养犬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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