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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轩君说法|见证幸福时刻的婚礼视频弄丢了,婚庆公司该如何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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曦晨忆 发表于 2018-12-27 12:11:4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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曦晨忆
2018-12-27 12:11:47 2553 0 看楼主
婚礼是一生中最幸福的时刻,许多夫妻都会用视频将其记录下来。近日,王女士碰到了一难题,本来她请的婚庆公司将本身的婚礼录像的部分视频弄丢了,这让她难以接受。

案情回顾

本年十一期间,王女士和丈夫举办了一场婚礼,为了见证这一幸福时刻,此前她花8000元请了一家婚庆公司,委托该公司对婚礼进行全程跟拍。按照王女士与婚庆公司签订的办事协议,婚庆公司需要全程跟拍及摄像婚礼,同时还需场地安插、司仪、跟妆以及婚车扎花等办事内容。





婚礼结束一个半月后,婚庆公司工作人员将相关视频传给了他们,但经过王女士检查后却发现少了结婚仪式的一段视频,视频内容包罗她和丈夫互换婚戒、宣誓婚约以及双方父母发言,在王女士看来遗失的这一段视频是整个婚礼中最重要的一段。

得知视频丢失,王女士第一时间联系婚庆公司,对方提出的解决方案是补偿2000元,这让她觉得难以接受。

那么,婚庆公司应该如何承担责任呢?
    第一

王女士与婚庆公司签订了办事合同,婚庆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王女士提供拍照、摄像等办事,并将所拍摄的视频、照片等交给王女士,但是,现婚庆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将视频交给王女士,婚庆公司构成违约,应该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包罗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等。
    第二

王女士可要求婚庆公司补偿其精神损失费。

槐轩君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补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补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丢失的视频是王女士婚礼过程中最重要的部分之一,是有极大的纪念意义的,婚礼过程中的场景、人物和神态是不成再现的,也是无法弥补的,其对王女士来讲,纪念意义即精神上的价值是首要的。婚礼录像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婚庆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王女士拥有的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权利,其给王女士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故王女士可要求婚庆公司补偿精神损失费。

来源 | 瓯海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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