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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千万条,守法第一条,见义当勇为,勿惹亲人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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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guofu86 发表于 2019-2-22 11:57: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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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guofu86
2019-2-22 11:57:30 11133 0 看楼主
比来几天吵得比力热的“福州赵宇案”让“面对陌生人受伤害,到底该不该见义勇为”的讨论重回大众的面前。

经历网民、媒体的持续热议,目前福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给出了答复: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赵某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被害人李某重伤的后果,鉴于赵某有避免不法侵害的行为,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对赵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至此,“福州赵宇案”的法律争议终于有了官方的回复。



我们通过复盘一下该案时间线,来明晰这场“故意伤害与见义勇为”之间的不合如安在几天内达成民意与法律认定的统一:

2018年12月27日凌晨,事件发生;12月29日,赵宇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因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赵宇被释放;2019年2月19日“福州男子见义勇为救下侵害女子,反被拘留13天”的新闻经媒体转发,当事人赵宇通过微博不竭呼吁获得法律的公正而发酵;2019年2月20日,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以赵宇涉嫌过失致人重伤案,决定移送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2月21日凌晨1点24分,福州市公安局官博发出“案情通报”,晋安区人民检察院认定赵某行为属正当防卫,作出不起诉决定,李某涉嫌不法侵入住宅罪于2月19日被监视居住。





从当事人赵宇公布出来的《释放证明书》与2019年2月20日公布的《移送起诉告知书》对比来看,福州市晋安区公安局对赵宇的施害行为从涉嫌“故意伤害”转变为“涉嫌过失致人重伤”;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对赵宇的行为从决定不批准逮捕到决定不予起诉 。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通过依法启动该案件的刑事程序,给出了符合当事人赵宇内心和民众期待的见义勇为行为定性。民意在欢呼胜利的同时,也提出了本身的担忧:看到当事人付出的代价,面对不法侵害,我们还要见义勇为吗?

近年来,因见义勇为产生的民事、刑事纠纷层出不穷,时不时挑动着民众饱含正义期望的神经。

民法、刑法对见义勇为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民法总则》第183条规定:因庇护他人民事权益使本身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刑法》第20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避免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从司法机关公开的赵宇案处理结果上来看,为弘扬社会风气、鼓励见义勇为,检察机关综合考虑,对赵宇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从网民对福州赵宇案的讨论中,笔者注意到,民众也开始从法律的角度去分析见义勇为责任认定程度、面对不法侵害该如何实施见义勇为。网络上针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边界有了更深刻的讨论,大众遍及接受见义勇为、正当防卫需有限度的不雅观点,对见义勇为的立法、执法程度讨论也更加反应现代社会的遍及需求。





除了法律的坚定拥护,民意对见义勇为更是热烈期盼,在“福州赵宇案”中,民意就起了很大的作用: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笔者不禁反思,享受城市文明的我们为什么如此重视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将人性中的善与勇具象开来,人性的骨骼与血肉也就更加丰满与充实。现代城市依托的大众社会,是一个典型的“陌生人”社会,这样的城市市民社会具有极强的流动性(人口的迁徙)、庞杂性(各阶级、阶层的聚合)和冷漠性(人际关系的疏离)。(舒国滢:《在法律的边缘》,中国法制出版社)在城里居久了,早已谙熟城里的四季、喧嚣、层次和色彩,穿梭在高楼大厦里,精致的面容、得体的举止、俏皮的话语并没有减少集群神经对暴力伤害的紧张判断。城市文明中的疏离与理性,确实带我们体验到了现代文明的便捷与利处,但在更宽广的历史维度内,我们追求的是关系沟通的深刻与可再生性。工作中、生活中,我们习惯了划好边界,井水不犯河水,可面对突变的不安与伤害,我们还是出于本能似的巴望别人的热情与帮手。

一灯、一城、密集人群的铺展与扩张,不论城市文明与现代文明如何扩张,人性深处的善与勇始终是生而为人最坦诚、最向往的坚守。出现个体破坏见义勇为的价值追求的现象时,深处城市旋涡中的旁人神经才会如此紧张且不寒而栗,因为我们想坚守朴素人伦情感,这种对法律刚性的道德质疑,与其说是为旁人发声的高尚,不如说是以本身为时代主人的冷静发声。

所谓正义,并非简单的罪与非罪,见义勇为的社会化讨论是人面对伤害的最真实、最直接的表达方式,我们希望更多的人在面对不法侵害时,在本身可控的范围内去帮手、维护朴素的正义,我们也更希望司法机关面对见义勇为的争议时,敢于、善于运用法律的温度与柔性守护现实社会的善与勇气,让朴素的人伦情感得到修复,实现群体共建“好人有好报”的青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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