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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吉林市,发生一起女子聚众淫乱,事后遭到敲诈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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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阳山外山 发表于 2022-2-10 10:10:0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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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阳山外山
2022-2-10 10:10:07 17458 0 看楼主
男子路某先后两次组织女子曹某及另一名男子三人共同进行淫乱活动。几个月后,路某称有女子曹某的裸体录像,以此对曹某进行威胁,向其索要钱款1.5万元,后改为索要1万元,曹某陪其一夜,否则将裸体录像发至曹某的单位及家里,后被害人曹某向公安机关报警,敲诈勒索未遂。
路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了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同时交代了公安机关未掌握的聚众淫乱事实。男子组织他人聚众淫乱,事后又进行敲诈被两罪并罚#【在线看法】这起案件真是毁三观,男子路某和女子曹某通过“陌陌”认识,后二人多次发生关系,但觉得不够刺激,为了寻求刺激,路某先后两次组织其他男人前来,和曹某三人共同实施淫乱活动,男子路某和曹某真的不知羞耻,其行为一般人难以接受。不但在一起淫乱,路某还趁曹某和其他男子未穿衣服从卫生间出来时拍摄了录像,将路某的裸体拍进自己的镜头。后续又利用此录像索要钱财,还提出陪其一夜。被害人告发,敲诈未遂。一,路某和曹某均参加两次聚众淫乱活动,谁构成聚众淫乱罪?路某和曹某认识后,二人多次自愿发生关系,行为虽不符合一般的道德观念,但如果二人均为单身,并不违法。不过路某两次组织曹某和另一名,他们三人进行淫乱活动,这种行为对社会道德风尚造成了严重的损坏。根据刑法规定,聚众淫乱罪,是指聚集众人进行集体淫乱活动的行为,具体而言,是指纠集三人以上(不论男女)群奸群宿或者进行其他淫乱活动。而且,参与者必须是自愿的。《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聚众淫乱只处罚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这起案件中,共计聚众淫乱两次,不会有多次参加者,但两次都是路某组织,可以认定为属于该行为的首要分子,构成聚众淫乱罪,而曹某是被动参加,所以无法认定构成该罪。二,路某敲诈未遂,在曹某报警,路某被抓获后,交代了其聚众淫乱的行为,是否应当认定为自首,对一个罪还是两个罪都从轻处罚?路某以裸照威胁,企图敲诈曹某的钱财一万元,还要求陪自己一个晚上,但由于曹某报警,其敲诈行为未得逞,并未得到勒索的财物,其敲诈数额达到1万元,达到敲诈数额较大的标准,构成敲诈勒索罪,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路某被抓后,不交代了其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还交代了聚众淫乱行为,由于后者不在曹某的报警内容之中,公安机关尚不掌握,且该行为与敲诈不属于同种罪名,所以对于聚众淫乱罪构成自首。由于路某一人犯聚众淫乱罪和敲诈勒索罪两罪,应当数罪并罚,结合其自首,未遂等情节,法院认定被告人路某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聚众淫乱,虽然参加者均自愿,但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严重损害社会道德风尚,被法律认定为犯罪。不过有人认为在私人场所进行聚众淫乱,并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不应被处以刑罚,对此,你怎么看?欢迎留言讨论!大家怎么看这起案件?欢迎留言发表你们的观点!---------------------来源:在线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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