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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惹纠纷 九成涉人身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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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裕一汽丰田 发表于 2018-10-28 09:27:3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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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裕一汽丰田
2018-10-28 09:27:37 3674 0 看楼主
现实中,宠物伤人以及不文明养犬引发的事件时有发生。涉宠物类纠纷不仅是单纯的宠物致人伤害纠纷,其中潜藏着更深层次的公共道德和社会办理问题。近日,顺义法院召开涉宠物侵权类案件发布会并发布典型案例。据统计,从侵权的宠物类别来看,九成案件是由犬只引起,主要集中在犬只伤人产生的人身伤害补偿纠纷,以及因饲养犬只引发的财产纠纷、相邻关系纠纷等,其中涉及人身伤害补偿的纠纷占90%。

数据 侵权纠纷九成由犬只引发

据顺义法院民三庭庭长李建介绍,除了常见的宠物咬伤他人引发的纠纷之外,还出现了因饲养宠物产生的系列纠纷。例如,宠物之间互相咬伤以及伤害他人宠物产生财产纠纷;在楼道内饲养宠物,夜间宠物叫声扰民,产生相邻关系纠纷;行车时因为躲避动物产生交通变乱纠纷;宠物在小区或电梯内随意排泄粪便,如果物业公司不及时清理,容易产生物业纠纷。“更为严重的是,因宠物而引发人与人之间故意伤害及杀人的刑事犯罪,这类事件虽然较为极端,但也偶尔见之报端。”

从侵权的宠物类别来看,犬类占比最高,90%的案件是由犬只引起,其中涉及人身伤害补偿的纠纷占90%。值得注意的是,烈性犬或大型犬伤人事件屡有发生。

据统计,在顺义法院近三年受理的53件动物致人伤害案件中,12件是烈性犬或大型犬伤人。从纠纷发生的季节来看,有40起发生在夏季。夏季天气炎热,宠物受高温的影响变得异常兴奋甚至躁狂,人们稍不注意就会被抓伤、咬伤。

从发生的地域来看,农村地区多发。农村一般允许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村民习惯饲养狗类“看家护院”,监管较为松散,因此狗伤人、扰民以及咬死家禽的案件频发。此类案件中有七成以上发生在农村,九成以上藏獒、大型犬伤人事件也发生在农村。

此外,流浪宠物伤人事件呈高发态势。据介绍,其中一部分宠物患病,由于不知携带何种疾病,医生诊断救治困难,故伤人后果更为严重。由于无法找到宠物监管人,导致受害者最终败诉,或自认不利选择不起诉。

调查 违法饲养导致宠物侵权纠纷多发

李建表示,目前,违法饲养现象较为遍及。饲养的宠物从以前的以猫、小型犬为主,转变为饲养各种体型较大的宠物,甚至饲养国家禁止饲养的攻击性强的野生动物作为宠物,比如蟒蛇、竹叶青蛇。

现实中,很多人在饲养宠物时未按规定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年检,也未领取动物防疫监督部门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按照规定,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但很多人携带犬类宠物出门时,往往不束犬链任由宠物自由散跑,甚至带着獒犬在马路或小区内遛弯。

此外,不文明饲养行为也比力遍及。例如,宠物排泄在公共场所的粪便不及时清理,将宠物放置在楼道内饲养时宠物发出的叫声扰民,携犬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以及不戴嘴套携犬乘坐电梯等。对上述行为,《北京市养犬办理规定》均明文禁止。

与饲养宠物不竭增多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相关部门监督办理不到位也是此类纠纷发生的原因之一。此外,对于犬类以外的其他动物的饲养,存在立法空白。

维权建议 及时拍照录像和报警

顺义法院的调研显示,因宠物引发的纠纷案件中,受害者在主张权利时往往存在一些困难。例如,宠物的饲养人或者办理报答规避责任,往往不承认伤害为其饲养的宠物所为。如果被流浪宠物伤害,受侵权人难以举证确认宠物的原饲养人或办理人。

为此,法院建议受侵权人确认该宠物饲养人或办理人的身份信息,如拍照确认对方身份证号码、记录对方家庭住址、留下对方联系方式等。如果宠物身上佩戴有饲养登记证,可以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拍照留存。

如果饲养人不在旁边或未发现饲养人,需第一时间为致害的宠物和现场拍照、录像、及时报警并调取附近监控录像资料。保留好就医时开具的各类票据,如住院病历、详细的住院费用明细、医疗费票据、诊断证明、注射疫苗单据等。

如果是因为第三人过错致使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受侵权人既可以向宠物饲养人或者办理人要求补偿,也可以要求该第三人补偿。

提醒公众 远离未采取安全防护办法的宠物

顺义法院还对社会公众进行提示:当遇到流浪宠物或者未采取安全防护办法的宠物时,尽量远离,更不要对宠物进行挑逗。尤其是作为儿童的监护人,更要庇护好孩子,避免受到伤害。

面对违规饲养宠物的情况,不能“以暴制暴”,不要在小区内投放“异烟胼”等有毒药物。随意投放有毒有害物质时,情节轻微的,投放人可能会承担财产损害补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会威胁到人身安全及社会公共安全。

针对流浪宠物,尽量避免按期或者长期投喂。避免在不了解情况时,擅自收容流浪宠物。遇到流浪宠物时,可以将该流浪宠物的情况告知公安机关或城市办理综合执法组织。

■举案说法

饲养宠物咬伤他人

本年2月7日,孙女士到白先生的养殖场买羊,被养殖场内的狗咬伤腿部,后住院治疗。为此,她起诉索要医疗费和护理费等共计12640元。白先生称,原告未经其同意擅自靠近养殖场场地,原告自身具有过错,不同意对孙女士进行补偿。最终,法院判决白先生补偿孙女士医疗费等共计1.2万元。

■法官说法

顺义法院涂琳法官表示,《侵权责任法》规定,饲养的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宠物饲养人或者办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因此不能减轻被告作为宠物饲养人或者办理人的侵权责任。

安全防护办法不到位

刘先生与张某系同村村民,2017年9月12日,刘先生路过张某家门口时,被其饲养的狗咬伤。当时,张某家的狗拴在路旁一棵树上,但因狗链过长,刘先生躲避不及被狗咬伤。

刘先生随后注射了狂犬疫苗花费1593元,因协商无果,他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补偿医疗费。最终,法院支持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涂琳法官表示,《侵权责任法》规定,违反办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办法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办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长期将其所饲养的宠物放置在属于公共空间的路边,实际上属于放任了损害的发生。系绳过长,未能有效避免潜在的危险,因此在发生宠物侵权时,饲养人应当承担补偿责任。

违法饲养烈性犬咬伤路人

2017年5月5日,陈某送孩子上学途中被康某饲养的藏獒追赶咬伤。躲避中,陈某摔倒在地致脑部受伤,被送医治疗。经诊断为脑外伤神经反应、头皮血肿和犬咬伤III级。陈某认为康某未尽到饲养人的办理职责,起诉索要补偿金共计19780元。经审理,法院判决康某补偿陈某共计18500元。

■法官说法

涂琳法官表示,《侵权责任法》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宠物饲养人或者办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按照《北京市养犬办理规定》,在城区重点办理区,每户只准养一只犬,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在一般办理区,对于烈性犬或大型犬只能圈养或栓养,不得出户遛犬。本案中,被告携带饲养的藏獒到户外遛弯,违反了法律规定,故被法院判决承担补偿责任。

为躲避宠物而受伤

涂琳法官表示,2016年7月23日晚,石某在村里骑电动车时,被忠某家饲养的狗追赶,致使石某摔倒。经医生诊断为锁骨中段骨折,经鉴定构成伤残。法院判决忠某补偿石某医疗费、残疾补偿金、精神损害安抚金等共计63075元。

■法官说法

因饲养的宠物大声吠叫、奔跑或其他行为等,非直接攻击造成他人受侵害的,致使被侵权人受惊吓后摔倒受伤或者疾病爆发,或使被侵权人受到惊吓而出现心理恐惧,并因此诱发其他损害的,这类损害在必然情况下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中所称的“造成他人损害”的范围之内,被告也需进行补偿。

北京晨报记者 颜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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