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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擅自转让夫妻共同房产!法院:转让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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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馗 发表于 2018-11-16 09:19:2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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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馗
2018-11-16 09:19:24 2866 0 看楼主


发布:济南中院新闻中心

转自:浦江天平公众号

丈夫在外举债,抵押夫妻共有房屋,并公证授权他人售房,新产权人深夜将祖孙三代从居所强制搬出,妻子王夏华多处求助无援后诉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虹口法院),对此,上海虹口法院一审判决丈夫转让行为无效、房屋产权人恢复登记为原样,买受方限期将房屋返还,二审亦维持原判。



事件经过

王夏华与其丈夫黄大生、女儿、母亲共同居住在新市南路某小区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子里,这套房子是1995年获得的动迁安设房,2006年以购买售后公房方式将房屋产权登记在丈夫黄大胜名下。该房屋作为三代人的唯一居所,虽然面积不大但胜在温馨。

2016年10月11日,王夏华突然接到一个陌生电话,电话里一名号称华美公司员工的人声称已经购买了该套房屋,要求王夏华全家即刻搬离房屋。起先,王夏华以为是骗子电话并未在意,始料未及的是2016年11月2日深夜,王夏华、女儿及母亲三人在家,华美公司凭借产权人已变换为华美公司的房产证,将三人强行赶出,并把房屋内的家具家电等一应生活用品全部打包装进编织袋里迁出房屋,自此华美公司占有了该房屋。

三人争辩无用又无处可去,当晚只能入住宾馆。王夏华这才得知,丈夫黄大生在外借债已将房屋抵押,并公证授权给刘某出售房屋,而房屋已出售给华美公司,产权人业已变换。

结果显而易见,但王夏华怎么也想不通,本身的房子如安在本身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变成了别人的呢。无奈之下,王夏华携女儿、母亲将黄大生、华美公司诉至上海虹口法院,请求上海虹口法院判令华美公司和黄大生之间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并返还该房屋。

案件审理

审理中,华美公司辩称,房屋登记在王夏华丈夫黄大生一人名下,黄大生不仅提供了公证委托,并且亲自签署了居间协议,房屋买卖交易是真实有效的,不同意返还房屋。黄大生则辩称并不认识华美公司,虽然公证委托是他做的,但并不知道房屋被出售的事情。

对此,华美公司又称,买房前查阅过户口本,知道黄大生有配偶,黄大生承诺家里知道卖方事宜,表示他本身可以做主,所以没有要求黄大生的配偶签字,并且在看房屋的时候房屋内没人。黄大生则否认做出过相关承诺,也否认曾带华美公司的人员看过房屋。

上海虹口法院还查明,华美公司与房屋交易的居间方为关联企业。

庭审结果

上海虹口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屋虽然登记在黄大生一人名下,但是系夫妻存续期间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处分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黄大生未经王夏华同意,擅自将该房屋出售,属于无权处分,不能发生转让所有权的效力。且华美公司在明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后,却在无王夏华签字认可,也无证据证明其知晓并同意该交易的情况下,签约付款购买了该房屋,显然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其购买行为不构成善意取得。对于王夏华主张该合同无效,上海虹口法院认为,无权处分行为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王夏华并非合同当事人,也无证据证明签约双方系恶意串通损害王夏华利益,故对其主张该合同无效的诉请不予支持。合同双方当事人就该合同存在其他纠纷的,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上海虹口法院一审判决黄大生将房屋转让给华美公司的行为无效,产权恢复登记为黄大生,房屋返还给黄大生和王夏华。驳回了王夏华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此后,华美公司上诉并提出应当返还相应房款。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未支持王夏华等人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请,关于华美公司有关房款返还的主张,因涉及合同责任承担、返还主体等问题,可另行主张。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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