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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坤diss《惊雷》之后,惊雷抄袭被石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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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鲤鱼 发表于 2020-4-17 19:55:2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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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鲤鱼
2020-4-17 19:55:24 3191 0 看楼主
杨坤diss《惊雷》这事火了。



杨坤说,我爱咖啡,也爱大蒜,不过《惊雷》还是算了。

《惊雷》是什么,何以被杨坤如此嫌弃?

《惊雷》是首歌,是喊麦“神曲”。很多人此前从未听过,为了搞清杨坤的“品味”如何,还第一次去听了这首歌,第一次了解了“喊麦”这个词。

在音乐平台的评论区中,能够发现,有不少人是和我一样,因为杨坤和MC六道“出了圈”的骂战,才专门过来试听。

《惊雷》原唱说这首歌“比杨坤任何一首歌都火”,至少从评论区来看,这说法并不成立——绝大多数听众都知道杨坤,却是第一次来听这首歌。之后又引发了《惊雷》抄袭事件。

最近,《惊雷》这首歌在各大平台上都非常火,有不少人还特意用这首歌来拍摄视频。这首歌的原唱六道表示这首歌是自己作词作曲,在歌曲的下方还标注了版权归自己所有,看得出来《惊雷》这首歌火了以后原唱六道的版权意识也非常强。不过,另一位原创歌手成学迅却出来表示这首歌的作曲并不是六道,《惊雷》的编曲是直接盗用的自己原唱歌曲《姑娘跟我走DJ》的伴奏。

成学迅还表示《姑娘跟我走DJ》的伴奏是DJ小鱼儿所编写的原创曲谱,而《惊雷》却直接拿去用还标注是自己的原创。成学迅还直接放出了《惊雷》和《姑娘跟我走DJ》的伴奏对比,两首歌在伴奏上确实是一模一样。而《姑娘跟我走》这首歌也在几年前就已经发行,看来六道的这首《惊雷》并不是真正的原创,这种不是原创还标注盗用必究的行为实在是有些可耻。

02

如果《惊雷》真的存在抄袭,相关的法律知识你知道吗?

著作权法对抄袭的保护的认定是作品是否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还有就是认定抄袭者使用他人作品是否超出了法律规定的适当引用的范围;如果超出了那么必定就会认定为抄袭,从而接受相应的处罚。

一、著作权法对抄袭的保护是如何认定的?

第一,被剽窃(抄袭)的作品是否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

第二,剽窃(抄袭)者使用他人作品是否超出了“适当引用”的范围。

关于“适当引用”的数量界限,我国《图书期刊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明确规定:

1、“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250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

2、“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



二、著作权的权利的限制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第二十三条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综合上面所说的,抄袭就是属于对原创作的不尊重,而且这一行为同时也会让拥有作品的人受到很大的损失,但对于抄袭的认定,我国也是专门出了相关的法条,就是让执法人员在处理的时候可以结合实际的情况来进行处理,从而让原创作的权益受到保护。

图片及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属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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