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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微信截屏,我输了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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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鲤鱼 发表于 2021-1-6 09:10:3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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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鲤鱼
2021-1-6 09:10:32 10864 0 看楼主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打官司的证据,这个知识点你可能早已不陌生。但是,仅仅提供微信截屏却不行。

为什么呢?这要从我们国家的证据规则说起。在证据这个大家族中,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一族。电子证据一个最大的弊端就是极易造假。比如电影全民目击中,孙红雷饰演的父亲为了替女儿顶罪通过还原犯罪现场制造了一份虚假的视频录像。

正是因为电子证据这个弊端,法官在审核电子证据时对真实性尤为重视。如何证明电子证据是真实的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如果你仅仅只是保存了截图,却将手机上的微信聊天记录删除了,那么很不幸,截图本身由于无法佐证真实性,将不被法官认可。

我们这个月代理的一个案子,情况如出一辙。委托人曾通过微信向被告索要货款。被告也在微信答复收到货物,且会履行货款。然而委托人当时仅仅只是将该聊天页面截图保留,却将微信聊天记录删除了。他认为保留截图就够了。然而缺少原件,却直接导致庭审时我们无法证明聊天截图的真实性。最终影响了整个案子的成败。

所以,微信聊天截屏远远不够!妥善保管好手机中的聊天记录才是王道!

除此之外,提交微信聊天时,法官还非常重视聊天对象的真实身份。大家也知道微信头像和昵称都是虚拟且可修改的。如何证明网络上虚拟的人真实身份呢?

(一)关注对方的朋友圈,如果对方分享过一些能够证明他本人的信息,记得及时取证。

(二)如果对方允许搜索手机号添加好友,可通过手机号证明微信号的身份。

(三)在聊天中确认对方身份,比如称呼对方全名,或者让对方发送语音。

第一点第二点取证时也不能只是单纯的截屏,建议电子证据公证。对经过公证的电子证据,无需再出示原始载体,证明力高于一般证据,具有高度公信力、证明力。

前车之鉴后车之师。希望本文的读者们都能妥善保存电子证据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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