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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高速路上强行超车致副驾妻子死亡,别让危险驾驶葬送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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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发表于 2021-10-21 15:37:4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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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2021-10-21 15:37:42 13722 1 看楼主
10月3日,沪昆高速江西横峰段发生一则交通事故,事故造成两车均发生翻覆。黑色小车上共有四人,后排一人未系安全带导致轻微挫伤;李某的车上坐着他和妻子,妻子在剧烈撞击中不幸死亡。
民警赶到现场处置时,男子一边痛哭,一边悔恨得直跺脚,本是举国欢庆的好日子,出现这等惨祸实在叫人痛恨叹息。



交警调取李某的行车记录仪,发现记录仪已经损毁,不过恰好记录了导致这起事故的重要原因——李某强行变道。
记录仪画面显示,当日下午16:33分许,李某驾车以110km/h的速度在慢车道行驶,在距前方一辆大货车不足20米时,他准备变道超车,而此时他的车头刚刚超过左侧快车道的一辆黑色小车车头,结果在穿插变道时,车尾与黑色小车车头发生刮碰,李某的车瞬间失控撞向中央护栏……记录仪画面就停止在这一刻。
很多“老司机”在驾驶过程中,随心所欲,事故发生以后,后悔不已,悲剧已经发生,事实却是不可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强行超车是违法的,我们应该要在确保安全的情形下才能超车,不能争一时之快。而对于超车造成交通事故,具体责任的归属要看事故发生的原因,强行超车,有可能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若事故发生由多种原因造成,超车只承担部分责任;同时,对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的划分得看超车对事故发生起到的作用。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我们驾驶的过程中,不论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掉以轻心,作为一名合格的司机,时刻将安全放在第一位。驾车出行,切不可随意穿插变道超车!要想实施超车操作,一定要按规定正确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 (一)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 (二)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
第五十九条 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 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



老司机分享,高速超车需要注意
要和前车保持一定的 安全距离 ,先观察前车的动向,是否也有变更车道的动向。
通过 鸣笛和闪灯 提示前方司机将要超车。如果前方司机觉得超车时机不妥,就会打转向灯,这时候就需要放弃超车想法了。
鸣笛和闪灯需要同时进行,这是前后方司机交流的方式。
最后,时机成熟时不要犹豫迅速超车,避免和前车并驾齐驱,尤其是大车。
如果前方车辆是 大车 , 鸣笛和双闪一定要同时进行 。因为大车比较特殊,车内噪音大,只鸣笛司机有可能听不见,要尽量让他能从后视镜里注意到后方情况,不要轻易变道。
遇到雨天的时候,超车前先 把雨刮器的频率调大 ,超大车时,大车溅起的雨滴会是雾蒙蒙的一片,如果不提高雨刮器的速度,会导致眼前白茫茫一片,存在安全隐患。
超车完成后,先在超车道上行驶一段时间,然后回到正常行驶车道。 超车完了不能马上斜插回慢车道,很容易被追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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