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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喊冤43年的男人,我不想称他为“强奸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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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法律知识 发表于 2021-10-21 15:50:3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楼主
法律知识
2021-10-21 15:50:33 13188 2 看楼主
9月26日,江西吉安“申诉强奸案43年”教师汪康夫收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回复,他的案件已被依法受理。
1966年,24岁的汪康夫任职江西吉安市莲花县琴水小学,是一位非常敬业的语文老师,却被控强奸猥亵女学生,当时的汪康夫非常震惊,他从来没有做过这样的事情,甚至在知道这个消息时都不知道自己被指控强奸了谁?
在审判中,他据理力争,但一份学生将他告发的供词却成了定罪的铁证,最终汪康夫获刑10年,汪康夫人生最美好的10年就这样在狱中度过了。
出狱后,他开始为自己申诉,犹豫再三,他试着给当年的女同学寄信,问她们为什么检举。一人回信:“究竟为何事使您改造10年,倘若为强奸了我而受刑,这是实在的冤枉,冤枉,大冤枉,我可到法院去作证。”另一人回复:“我以前不知道这件事会到我的头上来,我也要设法把这事弄清楚。”



汪康夫的女儿汪珍珍说,从记事起父亲就一直在申诉,过去父亲经常每隔一两个星期就要走三到五公里去寄信,“他相信法律”。妻子周三英说丈夫老实有修养,一直相信他是清白的,要把事情彻底搞清楚。
如果成功翻案,汪康夫这些年受到的伤害无法改变,也只能以国家赔偿金来弥补。
什么情况可以申请刑事案件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如果汪康夫能够翻案成功,经过再审程序改判无罪,即可以根据第十七条第三款申请国家赔偿金。
一些情况下,判决无罪也不能申请国家赔偿

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因年龄或者精神疾病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被羁押但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因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附条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汪康夫先生已过古稀之年,喊冤与其说是为了补偿,不如讲只是为了自证清白,希望案件能尽快有结果,让老先生去除心病,安度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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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5201314 发表于 2021-10-21 15:51:50 | 只看该作者
沙发
5201314
2021-10-21 15:51:50 看楼主
他从来没有做过这样的事情,甚至在知道这个消息时都不知道自己被指控强奸了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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