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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合同生效时间→《民法典热点问题实践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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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mbo2277
2022-2-5 14:25:10 19148 0 看楼主




本篇是关于合同生效时间及办理批准等手续的规定。实践中,合同生效问题是审查合同类案件的基础与关键。民法典施行前,《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在已审结民事案件、特别是发改案件中适用较多,说明司法实践中对于合同成立生效相关问题的理解和把握上还存在偏差。加之,《民法典》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基础上作出实质性修改、扩充,更需进一步分析,以准确适用于实践。为此,我们对《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合同生效时间进行详细梳理,查明对应条文,分析变迁情况,罗列关联条文,明确与合同生效时间有关的四个基本定义,细化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把握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合同未生效与合同无效两对关系,理清审判实践适用中的三个难点问题,并对需要学习借鉴的一个说理参考和两个典型案例作梳理归纳。、

难点提要

1.未经批准的合同效力

关于未经批准的合同效力,应当明确以下两点: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合同,批准才影响合同效力。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有关批准的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从司法实践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的,主要出现在金融商事领域、国有资产转让、外商投资领域、探矿权采矿权转让。

(2)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批准生效的情况下,批准是合同的法定生效条件,未经批准的合同,属于生效条件未成就的合同,属于未生效的合同。对于该类未批准的合同:一是具有形式拘束力。合同的形式约束力是指合同当事人不能任意撤销、变更甚至解除合同的效力。此时,未经批准合同处于合同订立后,但生效前,处于二者中间状态。因已经依法成立,故合同当事人非因法定事由或经协商,不得任意撤销、变更或解除合同。二是不具有实质效力。合同的实质效力是指基于合同本身而在当事人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前所述,因未生效并未到达合同生效阶段,因此有别于有效合同,故合同当事人不能要求一方当事人承担合同生效后的履行责任或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三是合同未生效可以通过积极履行办理批转等手续促成合同生效,故当时人直接请求确认未生效合同为无效合同,没有法律依据。

2.报批义务及相关违约条款独立生效

须经行政机关批准的合同,对报批义务及未履行报批义务的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作出专门约定的,该约定独立生效。一方因另一方不履行报批义务,请求解除合同并请求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九民纪要》第三十八条对违约条款独立生效及法律后果作进一步解释说明,此处的“相关条款”主要是指合同中专门对报批义务人怠于履行报批义务时承担何种违约责任的约定,仅适用报批条款,有别于主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此外,对“相关条款”还应作扩大解释,在合同报批过程中,除了报批义务人履行报批义务外,对于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受让人协助义务、受让人预先支付一定比例借款等,这些约定均与报批义务有关,都具有效力上的独立性,不受整个合同未生效的影响。

3.报批义务的释明及判决履行报批义务后的处理

须经行政机关批准生效的合同,一方请求另一方履行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履行报批义务。一方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经释明后当事人拒绝变更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不影响其另行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一方履行报批义务后,该当事人拒绝履行,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未履行,对方请求其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一方依据判决履行报批义务,行政机关予以批准,合同发生完全的法律效力,其请求对方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行政机关没有批准,合同不具有法律上的可履行性,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说理参考

1.关于合同未生效案件文书说理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明电(1994)12号《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财政部《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涉案《股份转让合同书》的转让标的为某财政局持有的某银行9.9986%即22500万股股权,系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股份总额已经超过该银行股份总额的5%。依据上述规定,该合同应经有批准权的政府及金融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方产生法律效力。由此,本案的《股份转让合同书》虽已经成立,但因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应认定其效力为未生效。A公司主张涉案合同已经某市人民政府批准,其所依据的是某市国有银行股权转让说明书,但该说明书仅是某市人民政府对涉案股权挂牌出让的批准,并非对涉案《股份转让合同书》的批准。A公司关于涉案合同已生效的上诉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成立。





典型案例



违反报批条款的责任

深圳市标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鞍山市财政局股权转让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案例要旨:合同约定生效要件为报批允准,承担报批义务方不履行报批义务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裁判文书: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802号民事判决



合同生效条件

浙江顺风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发展银行宁波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出版案例)

案例要旨: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签字”与“盖章”中间使用的是顿号,其与《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规定的内容不相同。它的区别在于《合同法》在“签字”与“盖章”中间使用的是“或者”,而双方当事人协议使用的是“顿号”。“或者”前后词语是选择关系,只要具备其中之一即可。而“顿号”前后两个词语系并列词语,表示签字与盖章时并列关系,两者均具备才符合约定条件。

裁判文书: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终字第116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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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热点问题实践指引

主   编:花玉军

副主编:刘慎辉

撰稿人:花玉军 刘慎辉 高艳华 杜演文 王超 宋正喜 费蜜 周东海 孙守明 王月辉 嵇海勇 黄伟 魏琪 冷潇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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