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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来临之际,呼和浩特这些商家被“曝光”,你去过几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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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eesh 发表于 2019-3-14 14:01:5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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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eesh
2019-3-14 14:01:58 3842 0 看楼主
3月13日,记者从2019年呼和浩特市“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本年“3·15”当天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办理局、呼和浩特市消费者协会将围绕“信用让消费更安心”年主题,通过现场宣传及接受咨询投诉等方式开展多项活动。同时,还将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月活动,集中整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净化消费环境。



新闻发布会现场

记者还了解到,2018年全年,依托12315热线平台呼和浩特市地区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咨询28653件,其中受理咨询22413件,投诉举报6240件;依托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接收消费者投诉举报2797件,共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230余万元。受理投诉中,商品类投诉3438件,办事类投诉2384件。其中商品类投诉中交通工具、服装鞋帽、家居用品成为投诉热点。



与此同时,会上还通报了2018年度呼和浩特市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医疗机构及商家虚假宣传、违法广告、不合格商品等问题,消协希望通过通报震慑不法经营者,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提高维权意识。



内蒙古世纪病院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违法广告

内蒙古世纪病院有限责任公司在其官网介绍中含有“六位一体综合分型治疗方法,7天终结前列腺疾病;光动力基因免疫诱导治疗方法,10天清除泌尿感染;海普尔斯治疗系统,1小时消除局部代谢物质,消炎止痛;我院特别引进了前列腺多维汇聚治疗技术,其治疗有效率高达90%以上,创伤小,无痛治疗,术后恢复快,不影响生活和工作,无任何副作用”等内容,该医疗广告内容中有多处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依据相关规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以罚款9000元。

新城区百家润超市光华二店侵害消费者权益

2018年9月15日,消费者投诉新城区百家润超市光华二店销售的袋装大米和牛肉干分量不足,涉嫌虚假宣传。经对当事人销售的大米和牛肉干的净含量进行委托抽样检测,为净含量标识不合格。依据相关规定,责令改正,处以罚款100000元。

呼和浩特市慧超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

呼和浩特市慧超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自2018年3月8日开始,在其公司经营场所(住所),利用广告代言人(顾客)讲述他们通过免费使用“喜来健”牌多功能温热理疗床后,身体免疫力提高了,病情好转了。以现身说法的形式,为当事人销售的“喜来健”牌多功能温热理疗床作保举、证明。当事人发布该医疗器械广告没有取得省级食品药品监督办理部门的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依据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处以罚款10800元。

呼和浩特仁祥中医病院发布违法广告

呼和浩特仁祥中医病院自2017年12月29日开始,印制了“都市风尚”宣传单5000份在呼和浩特市发放。广告单上宣传陈迪主任医师(北京中医疑难病研究会风湿骨病科研部主任)长期在仁祥中病院出诊、查房以及参与疑难病例会诊,凡是来仁祥中病院就诊的疑难病、慢性病患者的治疗方案,均由内蒙古本地名医与北京知名专家通过联合会诊后科学制定,并且按照病情变化,专家随时调整治疗方案,使患者带病而来、满意而归,让老百姓在家门口的仁祥中病院就能享受到大病院知名专家的诊疗办事。该医疗广告内容中有多处表示功效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依据相关规定,责令立即停止广告宣传,消除广告影响,处以罚款5400元。

玉泉区黄埔平地砖经销部销售不合格商品

玉泉区黄埔平地砖经销部于2017年9月15日,从佛山和美陶瓷有限公司以115元每箱的价格、共购进600箱该批次的百合陶瓷釉面砖,以121元每箱的价格进行销售。经进行委托产品检验,为不合格商品。依据相关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3600元,处以罚款36300元。

赛罕区东达羊绒制品鄂尔多斯大街店销售不合格商品

2017年11月7日,经对赛罕区东达羊绒制品鄂尔多斯大街店销售的标牌为内蒙古东达羊绒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东达蒙古王牌V领男套衫和深圳市东达其仕服饰有限公司生产的DDMGW牌大衣进行委托抽查检验,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品。依据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1180元,处以罚款16360元。

金川开发区富鑫烟酒经销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金川开发区富鑫烟酒经销部以每瓶620元的价格购进2件52度的“五粮液”白酒,以每瓶880元进行销售。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对该“五粮液”白酒鉴定为假冒该公司“五粮液”注册商标产品。依据相关规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处以罚款10000元。

土默特左旗潘金忠农资种子门市部销售不合格化肥

2018年4月24日,对土默特左旗潘金忠农资种子门市部经销的化肥进行委托抽样检验,经检验潘金忠农资种子门市部经销的河北新洋丰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洋丰”牌掺混肥料和山东施四方生态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施四方”牌智能缓控释肥,综合判定两个批次化肥均不合格(当事人销售河北新洋丰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洋丰”牌掺混肥料5吨、价格15000元,销售山东施四方生态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施四方”牌智能缓控释肥2吨、价格5750元)。依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125元,罚款218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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