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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方面的恩恩怨怨 在疫情期间如何靠法律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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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发表于 2020-3-3 16:27: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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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2020-3-3 16:27:40 3632 0 看楼主








我们都说,疫情的发生,仿佛让城市按下了暂停键,一切都是那么冷清。可是时间不会停止,生活还是需要继续下去,疫情期间的感情更加需要双方的理解和陪伴。有的夫妻情侣在疫情发生以前,就已经出现了婚姻的裂痕,但是疫情期间居家隔离,促进了双方的感情和好。可是有的夫妻情侣,在疫情期间依然埋怨对方,继续指责彼此,把已经出现裂痕的婚姻发展成了双方难以弥补的鸿沟。

和也好,分也罢,一切都要在法律的规定下,去开展另一段新感情。在法律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在签订那一纸离婚协议书。如果谈不上快乐分手,但最起码彼此祝福,毕竟老话都说:“一日夫妻百日恩”。

以下是几个最常见的有关于婚姻法方面的问题,希望对于大家有所帮助。

疫情期间,因不便于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经双方签字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因此受疫情影响无法办理离婚登记的,仍系夫妻关系。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若双方已签订离婚协议,但因疫情无法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的,该协议尚未生效。也就是说,在此之前双方可随时对该协议反悔。

双方已签订了离婚协议,但因疫情未办理离婚登记的,是否还需要履行夫妻间的义务?

由于离婚协议尚未生效,加之根据《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在此期间,若一方患病,另一方仍应当履行夫妻间的扶助义务,若拒不履行,可向其主张支付抚养费。

离婚后子女随一方生活,直接抚养方是否可以以疫情为由拒绝行使探望权?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 母探望子女是其法定权利,不应随意中止。虽现处疫情中,父或母仍享有子女的探望权。但若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存在来自于疫情重灾区或正处于隔离期等情形的,直接抚养一方可依据行使探望权确不利于子女健康的理由,要求对方采取电话、线上视频等方式行使探望权利。

双方正处于离婚诉讼,一方身处疫区或感染病毒是否会影 响抚养权的归属?

对于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问题,依照《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 见》等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一般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 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和抚养能力(包括经济收入、身体状况、工作性质、陪伴状况等)等具体情况,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综合做出裁判。

疫情期间哪些涉婚姻家庭案件的权利行使时间不因疫情而中止、中断或延长?

(1)受胁迫婚姻的撤销权(受胁迫的,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 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无效婚姻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 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

(3)协议 离婚后针对财产分配协议请求变更或撤销权(协议离婚后一年内);

(4)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离婚后一年内)。建议当事人应在相关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优先采用网上立案、邮递诉讼材料等途径行使权利, 必要时再到诉讼服务中心进行办理。

离婚后,父母一方可否以受疫情影响收入减少为由,拒绝支付子女抚养费?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负担抚养费是其法定义务。受疫情影响收入减少,并不能成为拒绝支付子女抚养费的理由。但如支付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建议可与对方协商暂时适当减少或暂缓支付。如果另一方借故拒不支付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分居未满两年遇上新型肺炎疫情被强行隔离,如何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需分情况看。分居满两年是《婚姻法》认定感情破裂的其中一种法定情形,但是“分居”必须是“因感情不和”。也就是说,仅因客观原因造成的夫妻两地分居,不属于婚姻法法定情形。在疫情前夫妻双方已因感情不和分居的,在此期间因疫情被隔离,仍属于因感情不和分居状态的延续。因客观原因的分居即使期间因疫情被隔离,则不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情形。

老人们都说,鞋子合适不合适,只要脚知道。自己的婚姻走到哪一步,也是只有自己知道。如果真要是离开对方,那也要做到明明白白,干干净净,彻彻底底,建议大家在离婚之前,做好法律方面的全方位咨询。

婚姻是人在这一生中最主要的组成部分,是我们开展事业的前提,是我们幸福的基础,签字之前,还是奉劝各位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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