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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房屋产权人,法律还保障居住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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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ezhibin 发表于 2018-11-7 12:51:3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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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ezhibin
2018-11-7 12:51:35 3493 0 看楼主
作者:上海房产律师-方达





【基本案情】

被告王某与原告张某的父亲张X于2002年6月再婚。同年10月,原告张某父亲所有的一处住房被拆迁,被告王某按有关拆迁政策带进分配,与原告张某的父亲及原告张某共同参与动迁。原告张某、被告王某、及原告张某的父亲被调配给一处公有住房。2005年6月,原告张某将该处公有住房买为产权房,并获得了相应的房地产权证。2007年4月,被告王某将其户口迁入系争房屋内。2010年10月,原告张某的父亲死亡。被告王某一直居住在系争房屋内,由于被告王某与原告张某父亲系再婚,原被告并无血亲关系,张X去世后,原被告矛盾不竭,原告张某要求被告王某搬出系争房屋,被告王某不同意,原告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被告主张】

原告张某:本身出资将系争房屋的产权买下,本身作为产权人有理由要求被告王某迁出,因被告王某不肯迁出而诉至法院。

被告王某:原告张某的父亲的私房动迁安设时,本身作为带进分配人员,一同被安设,本身属于被安设对象。且本身与原告张某的父亲自结婚后一直居住在系争房屋内,户籍也在系争房屋内,本身应享有居住权,故不同意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庇护。本案中,系争房屋原系原告张某、被告王某、及原告张某的父亲动迁安设取得。现该房屋产权虽为原告张某所有,但被告王某作为动迁安设对象,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原告张某要求被告王某从该房屋中迁让,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本案中,系争房屋在动迁安设时,考虑了被告王某的居住利益,在原告张某将系争房屋购为产权房时,被告王某虽不具备购买房屋的条件,不能成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却没有明确放弃居住权。所以不能因此排斥被告王某在房屋内的居住权利。有关居住权的问题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保留权是最基本的人权,宪法明确规定,尊重和庇护公民的基本人权。所以被告王某的居住权应受法律确认和庇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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