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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凭什么自愿和你睡?!强奸案件的主不雅观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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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e_Lw静 发表于 2018-11-17 13:49:5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楼主
Eve_Lw静
2018-11-17 13:49:55 13002 20 看楼主


撰文/吴国栋

众多司法实践中,强奸罪的认定是一个复杂而令承办人头疼的问题。

强奸案件往往发生在社会偏僻角落,客不雅观性证据较难获取,犯罪过程“天知地知你知我知”;

对于案件事实认定,尤其是女方是否自愿性交,男方是否使用了强迫手段的问题双方各执一词:女方说强奸,男方说通奸、嫖娼,难以辨别,成为司法实践的一大难题。

笔者认为,我们在办理这类案件,不妨转换思路,从女性的贞操权出发,审查现有证据、引导侦查机关继续调查取证。

女性的贞操权或者性自主权应当包含这样一个含义:女性拥有是否与当前对象发生性交的决定权,还包罗性交时间、地点的自主决定权,转换成鄙谚就是:老娘不是谁都可以睡的,和谁睡,在哪里睡,怎么睡都是本身的自由。

更深一层次的说,女性自愿性交的对象是特定的(丈夫、男友、情人、嫖客,这个特定的对象按照不同当事人的情况需要区分认定),除此之外的对象,我们应当默认该女性不具有自愿性交的冲动,并且面对特定对象之外男性的求奸行为,必然是会表达不同程度的反抗(无法反抗更是强奸)。

在承认这个前提的基础之上,我们不妨不雅观察一下手上正在办理的强奸案。

案例1

一个女青年,从未与公司某个男同事发展过恋情,某日参加公司聚餐,第二天早上她突然发现本身和这个不外点头之交的男同事躺在宾馆床上;

案例2

某KTV陪侍女,从未因卖淫嫖娼被警方处理过,某夜下班后其被客人带走,第二天报警称被强奸。

在以往的案件办理中,对于女方是否自愿的认定,我们往往朝着验伤、衣物是否完整、胃部化验、是否有求救行为等方面取证,来证明男方使用了“暴力、胁迫的手段”,一旦取证受阻(该类证据本就较难获取),是否强迫的认定就容易陷入困境。

面对这种情况,我们不妨转换思路去思考:女性自愿性交的对象是特定的,在这个案件的这种场景中,女方是否有可能自愿和这个男人发生性关系?也即为男方辩白的“你情我愿”找一找依据。

在案例1中,我们需要调取双方的通讯记录、公司聚餐现场同事的证言,去查证这两个年轻人在当晚进入酒店客房之前,到底有没有蛛丝马迹表示出女方对男方哪怕有一丁点暧昧;如果没有,那这个女性凭什么自愿和你睡,酒后单上也是强奸啊。

又比如案例2中,可以调查男方之前在涉案会所是否成功嫖宿过其他陪侍女,该会所陪侍女是否遍及“出台”,该陪侍女之前是否有被其他顾客嫖宿过等,如果都没有,那么这位陪侍女凭什么就单单自愿和你睡?

类似案件取证、认证到此,则基本可以得出女方是否自愿的结论了。

笔者还要提出的是,上述以女性贞操权为基础,通过综合性证据推定出女方是否自愿性交的结论,不仅可以证实女方心态,也符合社会公众一般认识,也即:

在这种情况下,女方很明确不想和你睡,大家都看的出来她不想和你睡,嫌疑人你哪来的自信认为她是不即不离?

双方都知道女方不肯意,并且女方必然会拒绝(无法反抗更是强奸),但最后还是睡了。那么这离强奸还有多少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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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尕毅仔 发表于 2018-11-17 13:50:31 | 只看该作者
沙发
尕毅仔
2018-11-17 13:50:31 看楼主
过去办案,有一个细节是把握的关键,是询问女性的裤带是谁解开的,如果是女性本身,那就无疑问了,通奸。所以,男同胞遇到这种情况(艳遇),让她本身解裤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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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戴丹 发表于 2018-11-17 13:51:19 | 只看该作者
板凳
戴丹
2018-11-17 13:51:19 看楼主
别想着去占女性便宜,像网友最好先给她钱,并在钱上留下暗记。就算她要害你,你也最多属嫖娼。不会岀现强奸,因为她收了你留有暗记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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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杨君 发表于 2018-11-17 13:51:51 | 只看该作者
地板
杨君
2018-11-17 13:51:51 看楼主
胃部化验是干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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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冰←★ 发表于 2018-11-17 13:52:26 | 只看该作者
5#
☆→冰←★
2018-11-17 13:52:26 看楼主
这种认定比力草率,第一没有考虑女方当时愿意事后反悔的情况,第二是预设前提,认为所有女人都是有原则的,只和文中四种人发生关系,然而形形色色的人很多,真的是未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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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黄惠明 发表于 2018-11-17 13:53:11 | 只看该作者
6#
黄惠明
2018-11-17 13:53:11 看楼主
一个手拿空啤酒瓶,一个手拿一根筷子,手拿筷子的想把筷子塞进空啤酒瓶,可于拿啤酒瓶的一直在躲闪,手拿筷子用尽各种招数,就是塞不进空啤酒瓶,手拿空啤酒瓶的看他大汗淋漓就放他一马,停下来自愿给他放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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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HPWANGMING 发表于 2018-11-17 13:53:35 | 只看该作者
7#
HPWANGMING
2018-11-17 13:53:35 看楼主
“在以往的案件办理中,对于女方是否自愿的认定,我们往往朝着验伤、衣物是否完整、胃部化验、是否有求救行为等方面取证,来证明男方使用了“暴力、胁迫的手段”,一旦取证受阻(该类证据本就较难获取),是否强迫的认定就容易陷入困境。”既然无法取得证据,就即系无证据,就不能认定嫌疑人有强奸行为,为什么还这么纠结呢?依法办案不就行啦,为什么非得要在无证据之下认定嫌疑人有罪呢?疑罪从无的这一原则不管用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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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刘华平 发表于 2018-11-17 13:54:20 | 只看该作者
8#
刘华平
2018-11-17 13:54:20 看楼主
没有证据就不能有罪推定!因为现在的原则是疑罪从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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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yangruixia 发表于 2018-11-17 13:54:51 | 只看该作者
9#
yangruixia
2018-11-17 13:54:51 看楼主
从犯罪心理学上讲,该篇文章言之有理。但从定罪结案上论,主不雅观推论无法成为定罪的依据,但可以是侦查破案中,办案人员的一种思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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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Lee 发表于 2018-11-17 13:55:40 | 只看该作者
10#
Lee
2018-11-17 13:55:40 看楼主
证据成就了91[灵光一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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