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会员登录 立即注册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父母协议离婚,一方死亡后,子女的房屋继承权公证申请为何遭拒?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aaaaa 发表于 2018-11-25 20:12:4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楼主
aaaaa
2018-11-25 20:12:42 3211 1 看楼主
【基本案情】当事人李某持房产证、死亡证明等证件到公证处申办继承权公证,称其父亲已经去世了,在辖区内留有房产一套,现申办继承权公证。公证员仔细核实了李某提供的材料,发现李某所持户口簿上只有李某与其父亲,经过询问,才知道李某的父母已经离婚多年,且是经过民政局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书

公证员要求李某提供房产的信息及其父母的离婚协议,以确定房屋的产权。李某将上述证明材料拿来后,公证员发现,虽然房产证上写的是李某父亲的名字,但该房产是李某的父母通过参加房改取得的产权,且参加房改是在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可以确定该房产系李某父母的共同财产,但二人离婚时在协议中明确了该房产归李某父亲所有,李某的母亲不再享有该房产的所有权。

后经公证员核实,二人并未按照该协议到房屋办理部门办理变换登记。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当事人李某所提出的公证申请,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认为房屋所有权应当以房管部门的登记为准,应当认定为当事人李某父母的共同财产,李某只能办理该房产中属于其父亲所有的遗产的继承权;另一种认为,基于李某父母的离婚协议,上述房屋的产权应当归李某父亲个人所有。最终,公证处以该房产产权不明确为由拒绝了李某的公证申请。



公证(配图)

【分析与点评】该案是《物权法》与《婚姻法》、《继承法》以及实践做法的冲突问题。该案的焦点是李某夫妇二人的离婚协议是否能够对抗房管部门的登记簿,是否属于《物权法》第九条:“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的范围。



不动产登记

主要问题是李某父亲生前未与其配偶持该协议到房管部门办理并更登记且现在房管部门已经不能按照该协议变换或更正该房屋的产权。我认为《物权法》所说“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一般意义上是指该法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规定的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换、转让或者消灭的、因继承或者接受遗赠取得物权以及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或者消灭物权的情形。对于夫妻财产约定、离婚协议导致变换的没有规定。



点击关注“律姐在线”,免费为您提供法律咨询办事!

因此不宜将实践的做法视为法律规定,将上述房产认定为李某父亲的个人财产。对于按照房管部门登记的内容确权的意见,又是对李某父母离婚协议的对抗也即与《婚姻法》有关条款的冲突。我认为,该做法也不安妥。因为房管部门已经明确无法据协议变换权属,且如果办理了属于李某父亲的份额的继承权公证,房管部门对于此有争议的问题能否为李某过户也是一个问题,这就很容易产生冲突。公证处没有权利确定房屋的产权归属,对于该登记簿和协议产生不合的房产,应当通过人民法院确定权利,房管部门重新变换后再行申办为宜。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沙发
1729608784 发表于 2018-11-25 20:13:05 | 只看该作者
沙发
1729608784
2018-11-25 20:13:05 看楼主
以后这样纠纷会越来越少了,因为现在人已经从孩子未婚前都规划好财产分配了,连农村老伯都知道,什么叫婚前财产什么叫婚后财产还有共同财产。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返回列表

aaaaa 当前离线
青铜会员

查看:3211 | 回复:1

关于我们  |   侵权投诉受理  |   联系我们  |   Archiver  |  
免责声明:邳州信息网所有言论只代表发表者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
Copyright © 2009-2025 pzxxw.com 版权所有:邳州金银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苏公网安备 32038202000401号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