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会员登录 立即注册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商品生产日期被贴条覆盖,商家构成欺诈吗?法官这样说......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041031 发表于 2019-3-17 19:10:5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楼主
041031
2019-3-17 19:10:51 3953 0 看楼主
楚天都市报3月17日讯(记者张理晶 通讯员牛腾州)家住汉阳的周先生在商场购物后发现,商品标签上的生产日期竟然是贴上去的,遂将商家告上汉阳法院,称商家构成欺诈,要求法院判令“买一赔三”。3月15日上午,记者旁听庭审,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展开激烈辩说,各自举证,最终,法院认定商品确有瑕疵,判令退货,但商家不构成欺诈。



庭审现场

家住汉阳的周先生于2017年12月和2018年2月先后在某商场购买了一把餐刀和一把茶勺,餐刀10元,茶勺5元。后来发现,商品标签上的生产日期是贴上去的,贴条生产日期为“2017年5月20日”,但揭开贴条后发现原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7年4月13日”。本年1月15日,周先生将商家告上汉阳法院。



商品标签特写

3月15日上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周先生认为,商家违反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权益庇护法、产品质量法,构成欺诈,按照“惩罚性补偿标准”买一赔三的规定,不足500元应该按500元计算,两件商品应赔付1000元。



庭审现场

被告认为,涉案商品不属于食品范围,不适用食品安全法。同时,原告没任何证据证明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并对其身体造成损害。别的,被告不满足欺诈条件。

在法庭上,被告提交了关于涉案产品的质量检测报告以及该公司的合法经营执照。但原告周先生一口咬定,该证据与涉案产品的日期没有关系,因此不能证明产品完全符合标准。

当法官询问周先生购买意图时,周先生表示,居于对餐具品牌的信任才买,在买的时候也没有注意标签,即使没对身体造成损害,也造成了经济损失。周先生始终坚定,卖家篡改日期出售的商品就是假冒伪劣商品,其行为就是欺诈。

法官仔细查看了双方提交的证据,认为涉案商品加贴生产日期,确属瑕疵品,判令原告将商品退还给商家,商家将购物款退还给原告。

对于“欺诈”的说法,法官认为,“民法”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之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本案中,被告没有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故不构成惩罚性补偿标准,即“买一赔三”,对原告诉求不予支持,但被告对加贴生产日期未作出解释,需要承担行政处罚责任。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返回列表

041031 当前离线
中级会员

查看:3953 | 回复:0

关于我们  |   侵权投诉受理  |   联系我们  |   Archiver  |  
免责声明:邳州信息网所有言论只代表发表者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
Copyright © 2009-2025 pzxxw.com 版权所有:邳州金银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苏公网安备 32038202000401号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