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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6000元“裸贷”威逼!男子多次强奸女大学生,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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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焕发 发表于 2019-9-15 08:43:58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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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焕发
2019-9-15 08:43:58 4277 0 看楼主
日前,山东淄博一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信贷业务员李某,明知某职业学院在校女大学生边某不符合贷款条件,故意以“裸贷”方式向边某出借款项。

因边某无力偿还贷款,李某以公开裸照相要挟,迫使边某多次到其开房的宾馆与其发生性关系,“肉偿”借款利息。

资料图片

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李某被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9月6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文件显示,李某,1981年5月生,高中文化,案发前担任山东淄博一家投资咨询公司信贷业务员,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因涉嫌犯强奸罪,李某于2019年1月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淄博看守所。

据一审法院认定,2016年10月,李某通过给被害人边某拍摄裸照,以“裸贷”方式借给山东某职业学院淄博校区在校大学生边某6000元钱。因边某无力偿还贷款,自2016年11月起至2018年10月期间,李某以公开边某裸照相威胁,要求边某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方式“肉偿”贷款利息。李某以此手段逼迫边某分别到山东淄博张店区和临淄区的多家宾馆、酒店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公开其掌握的被害人隐私相要挟,迫使被害妇女违背自己意愿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年。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原审被告人李某的上诉理由是:

不构成强奸罪。

1.没有使用裸照威胁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害人陈述与事实不符。

2.原审采信的电话录音是被害人拼凑伪造,不能作为定罪证据使用。

辩护人以相同意见为其辩护,另提出:

上诉人李某仅有威胁被害人偿还借款的行为,被害人系自愿通过发生性关系为交易折抵债务;

电话录音是在双方发生最后一次性关系后所录制,上诉人为被害人提供手机是方便向被害人催款,均不能得出双方发生性关系时被害人系被胁迫的结论。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明知边某不符合贷款条件,故意以“裸贷”方式向时为在校大学生的边某出借款项。

边某没有还款能力不能还款,李某以公开裸照相要挟,给边某施加压力,多次迫使边某到其开房的宾馆与其发生性关系,“肉偿”借款利息。其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符合强奸罪的特征,李某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成立。

“李某以公开其掌握的边某隐私相要挟,迫使边某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二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李某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报、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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