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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也有继承权 看看法律对胎儿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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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发表于 2019-10-10 12:29:0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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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2019-10-10 12:29:09 3667 0 看楼主







根据《民法总则》第十三条的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由此可见,未出生的胎儿并不是权利主体,只有到出生的那一刻,成为婴儿了,才拥有权利,但是,法律会有特别的规定承认并保护胎儿的某些权益,来看看吧。

一、胎儿能否继承?

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45条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从上面的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胎儿是会被保留一份继承份额,如果胎儿能出生(出生时活体),那么该婴儿就依法取得了继承权。如果流产或胎儿出生时为死体,那么其继承权自始不存在。

根据上面《若干意见》,我们还应该注意到胎儿出生后死亡和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这两种情况在继承上的差异。

二、胎儿能否成为受赠与的对象?

《民法总则》明确了胎儿可以成为受赠的主体,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其实,在《民法总则》未发布之前,就有关于胎儿受赠,赠与人交付之后,胎儿出生,赠与人又要求受赠人返还财产,法院不支持返还财产的请求的案例。

三、胎儿是否还有别的权益受法律保护呢?

对于这个问题,曾有专家指出: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了一个“等” 胎儿利益保护,例如,胎儿在母体中受到他人损害,当其出生时,损害能够确定,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通过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而使自己的权利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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