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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阳多名男子在三匹马、金三角……冒充女性,谎称卖淫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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圈圈圆圆 发表于 2020-4-24 21:01:1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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圈圈圆圆
2020-4-24 21:01:15 3080 0 看楼主
公开了陈某甲、李某某等诈骗案的

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秋天至2018年8月期间,王某甲(另案处理,在逃)伙同被告人庞某某、胡某某、方某某等人(已经提起公诉)先后在沭阳县沭城街道金三角、三匹马、凯越大厦的出租房内,冒充女性,通过微信添加不同的人为好友,以可以提供卖淫服务需要交定金为由诈骗他人财物。

2018年8月至2018年10月29日,王某甲(另案处理,在逃)组织被告人庞某某、胡某某(已经提起公诉)在沭阳县沭城街道新康嘉园小区4号楼504室,从他人处购买聊天用的微信号并花钱加粉、购买定位软件,然后雇佣支向某某、彭某某、唐某某、仲某某、史某甲、史乙、张某甲(另案,均提起公诉)作为键盘手,冒充女性与被害人聊天,通过软件定位到被害人所在位置,然后可以提供性服务,以交定金、保证金、道具费为由骗取财物。其中支付方式绝大部分是由王某甲购买的二维码支付。

被告人陈某甲在明知王某甲实施网络诈骗的情况,仍然提供自己和朋友的微信收款码用于收款供王某甲使用,金额共计11万余元。

现查明,被诈骗的被害人有孟某某6698元;吕某某798元;景某某1398元;徐某某1306.8元;王某乙4156元;甄某某4810元;张某乙4864元;陈某乙958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在汤涧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各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单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甄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李某某、同案关系人庞某某、胡某某、方某某、支向某某等人供述;

5.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电子数据勘验检查笔录。

被告人陈某甲、李某某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李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实施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甲、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或者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新娟

2019年10月24日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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