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上午9时30分,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霍林郭勒市首例疫情防控期间妨害公务罪案。案件当庭宣判,被告人张某财被判处拘役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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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2日,霍林郭勒市新冠防控指挥部发布5号令,对居民小区实行“实名制”管理,规定进入小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经过工作人员查验身份,非本小区人员、车辆不得入内。3月21日上午9时左右,被告人张某财未经允许驾车驶入某小区,11时30分左右驾车驶出时,两名值班人员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但张某财没有停车直接开车驶过卡口。执勤人员赵某见其没有停车的意向便向该车追去,用手拉住车辆左后方车门时张某财转弯加速将赵某甩开,致使赵某右手骨折,随后张某财驾车离开。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被告人张某财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使用暴力方式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措施,导致工作人员受伤,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张某财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同时积极赔偿受害人赵某的损失并获得谅解,对其依法予以从宽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张某财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来源: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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