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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徐州开展文明养犬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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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黑天家 发表于 2020-5-1 09:41:4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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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黑天家
2020-5-1 09:41:42 3472 0 看楼主
关于开展文明养犬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为规范养犬行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文明和谐的市容环境,根据《徐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和《关于印发徐州市文明养犬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徐政办发【2020】53号),通告如下:

一、2020年4月28日至2020年9月30日在市区范围内(云龙区、泉山区、鼓楼区、铜山区、贾汪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文明养犬专项整治行动。

二、徐州市市区三环路以内区域以及三环路以外住宅小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域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县(市)、铜山区、贾汪区行政区域内的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由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划定。

三、在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大型犬、烈性犬等危险犬种须于2020年6月1日前迁出重点管理区域。

四、养犬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外出(遛犬)必须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束犬链(绳)牵领,主动避让他人和车辆;束犬链(绳)最长不得超过一点五米;未束犬链(绳)犬只视同无主犬,依法予以收容;

(二)不得携犬进入超市、商场(店)、金融经营场所、宾馆、饭店、公园、公共广场、大型农贸市场、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共场所;

(三)不得携犬乘坐除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客运出租车须征得驾驶员同意;

(四)携犬乘坐电梯时,应当为犬只束犬链(绳)、戴嘴套,并注意避让他人;

(五)不得在住宅小区、公寓等公用区域饲养犬只;

(六)携带清除犬粪的物品,及时清除犬粪;

(七)定期对犬只进行免疫。

五、从事犬只养殖、寄养、培训、美容等经营服务活动,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七日内向公安部门备案。

开办犬只诊疗机构的,应当取得农村农业部门颁发的《动物诊疗许可证》。

六、机关、学校、医院、公园、物业公司、社区居委会等管理方,配合有关部门主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依法调解因养犬行为引起的纠纷。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非法养犬、非法经营犬只行为进行批评、劝阻,或者举报、投诉;对举报违规养犬、遛犬行为的,并经查证属实被依法收容犬只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奖励。

八、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爱心人士等对犬类管理、犬只收容予以捐赠捐助。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犬只登记、犬只免疫、犬只办证流程及本市禁止饲养的大型犬、烈性犬标准等请关注微信公众号xzqlgl666或扫描下方二维码查询。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徐州市公安局 徐州市城市管理局

徐州市农村农业局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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