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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亭湖区新天地浴城卖淫嫖娼一案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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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10 23:09:49 8315 0 看楼主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永忠,男,1968年10月1日生,汉族,盐城市亭湖区新天地浴城经营人,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8年8月25日被响水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9月21日经响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响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响水县看守所。
辩护人徐劲松,江苏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国志,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大洪,男,1983年9月4日生,汉族,盐城市亭湖区新天地浴城经理,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曾因擅自拆除新天地浴城安全出口处疏散指示标志,被盐城市公安消防支队亭湖区大队罚款人民币三百元;又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8年8月25日被响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响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响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响水县看守所。
辩护人卢瑞中,江苏因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龙林(又名刘飞),男,1981年9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曾因赌博,于2007年7月19日被射阳县公安局罚款二百元;因提供场所给他人卖淫嫖娼,于2014年8月7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罚款人民币一千元;又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8年9月6日被响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0月14日经响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响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响水县看守所。
辩护人丁进,江苏锐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苏建虎,江苏因果律师事务所律师。
响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响检诉刑诉〔2019〕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永忠、李大洪、刘龙林犯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响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永忠及其辩护人徐劲松、李国志、被告人李大洪及其辩护人卢瑞中、被告人刘龙林及其辩护人丁进、苏建虎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期间,经响水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薛永忠于2009年在其经营的位于盐城市亭湖区沿河中路16号的“盐城市亭湖区新天地浴城”(以下简称“新天地沐浴会所”)以来,为获取非法利益,与被告人刘龙林计议,以“口交”、“性交”的方式卖淫、约定分成比例,由被告人薛永忠提供新天地浴城内包间作为卖淫场所,被告人刘龙林等人通过招募、容留、介绍等手段,先后纠集颜某、姜某某(2004年6月20日出生)、乔某某等卖淫女,从事有组织的卖淫活动。经营期间,被告人刘龙林除亲自在新天地浴城通过管理卖淫女、记录卖淫账目、结算卖淫收入分成等方式管理会所卖淫服务外,还以约定底薪、提成比例等方式先后雇佣王华、王国全(均另案处理)及被告人李大洪管理该会所的卖淫服务。被告人刘龙林于2018年5月10日退出新天地沐浴会所的卖淫服务后,被告人薛永忠和被告人李大洪商议由被告人李大洪继续管理该会所的卖淫服务。自2018年2月26日至2018年8月24日间,新天地沐浴会所内共计从事卖淫活动13092余次,非法获利人民币约2033950元(以下币种相同),其中自2018年2月26日至2018年5月10日间,新天地沐浴会所内共计从事卖淫活动5728余次,非法获利约859200元;期间,被告人薛永忠、刘龙林、李大洪分成为854407元、68736元、44702元。2018年8月24日18时许,盐城市公安局指令响水县公安局对“新天地沐浴会所”进行检查,现场抓获卖淫人员颜某、姜某某及嫖客陈某乙、王某甲、王某乙、陈某丙(均已被行政处罚),后根据线索抓获卖淫女乔某某。
案发后,被告人薛永忠、刘龙林、李大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响水县公安局现场依法扣押黄色封面记账本1本、门禁卡2张、避孕套260个等物品;现场扣押被告人薛永忠90525元、被告人刘龙林10055元、被告人李大洪95445元,后被告人薛永忠退出赃款300000元、刘龙林退出赃款150000元,均暂扣于响水县公安局。
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事实,当庭举证了被告人薛永忠、刘龙林、李大洪及同案人的供述,证人陈某甲、颜某、姜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薛永忠、刘龙林、李大洪户籍信息、指定管辖决定书等书证。据此认为,被告人薛永忠、刘龙林、李大洪组织他人卖淫,其中被告人薛永忠、李大洪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永忠、刘龙林、李大洪与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薛永忠、刘龙林、李大洪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薛永忠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薛永忠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案应以容留、介绍卖淫罪定罪;对起诉书指控的卖淫次数和非法获利数额有异议,犯罪所得应该剔除卖淫女分得的款项,7月份的分成已经结清;被告人薛永忠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认罪认罚,主动退出违法所得300000元,可以从轻处理。
被告人刘龙林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刘龙林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关于2018年2月26至5月10日之间的卖淫的次数有异议,由法院核实认定;刘龙林没有取得68736元分成;被告刘龙林主动停止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刘龙林积极主动退赃,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大洪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对组织卖淫罪有异议,我一直都是协助,是容留卖淫;对203万的金额有异议;对认定情节严重有异议。
被告人李大洪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案应为容留、介绍卖淫罪;在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被告人李大洪是初犯,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存款被扣押,请求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以来,被告人薛永忠独资经营位于盐城市亭湖区沿河中路16号的盐城市亭湖区新天地浴城(以下简称新天地浴城)。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薛永忠与被告人刘龙林计议,以新天地浴城内包间作为卖淫场所,由被告人刘龙林等人以招募、管理等手段,组织多名卖淫人员在该浴城从事卖淫活动,并约定卖淫所得款项的分成。经营期间,被告人刘龙林除自己在新天地浴城通过管理卖淫女、记录卖淫账目、结算卖淫收入分成等方式管理浴城卖淫活动外,还以约定底薪、提成比例等方式先后招募王华、王国全(均已起诉)及被告人李大洪管理该浴城的卖淫活动。被告人李大洪从被告人薛永忠、刘龙林处取得分成。被告人刘龙林于2018年5月10日退出新天地浴城卖淫活动,之后被告人李大洪全面负责组织、管理卖淫活动。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29日,卖淫价格为150元/次,卖淫人员分得80元/次,新天地浴城分得70元/次;2018年7月30日至2018年8月,卖淫价格为200元/次,卖淫人员分得100元/次,新天地浴城分得100元/次。2018年2月26日至2018年8月24日间,新天地浴城内从事卖淫活动13018次,非法获利2022850元,其中被告人薛永忠、李大洪参与组织卖淫活动非法获利2022850元,被告人薛永忠分得839984元,被告人李大洪分得42958元;被告人刘龙林参与组织卖淫活动非法获利859200元,其中被告人刘龙林分得68736元。2018年8月24日18时,响水县公安局对新天地浴城进行检查,现场抓获卖淫人员颜某、姜某(女,2004年6月20日出生)及嫖客陈某乙、陈某丙、王某甲、王某乙(均已被行政处罚),依法扣押避孕套260个、被告人薛永忠90525元、被告人李大洪845元、被告人李大洪持有的卖淫所得3600元、新天地浴城4895元。
案发后,被告人薛永忠、刘龙林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薛永忠退出300000元、刘龙林退出160055元、被告人李大洪退出91000元,均暂扣于响水县公安局。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物证照片
1、新天地浴城场地、收银台、储存柜、避孕套、门禁卡、账单及记录卖淫次数的卡片、抓获时查获财产的照片:证实新天地浴城卖淫场所、部分卖淫次数、当场查获财产的情况。
2、卖淫嫖娼人员照片:证实案发当天在新天地浴城被抓获的卖淫嫖娼人员情况。
二、书证
1、三名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前科劣迹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薛永忠、刘龙林、李大洪的身份及前科劣迹情况。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书、批复、函:证实案件的由来,以及管辖依据。
3、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案件的发破案经过及三名被告人的归案情况。
4、被告人薛永忠手机照片截图:证实薛永忠和李大洪聊天情况。
5、李大洪微信聊天记录、手机短信记录:证实被告人李大洪安排卖淫女上班、与嫖客聊天以及让他人介绍卖淫女来上班的情况。
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8年8月24日在新天地浴城卖淫嫖娼的人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7、账本:证实被告人薛永忠记录的卖淫情况。
8、姜某卖淫支付宝、微信收款情况:证实姜某卖淫的收款情况。
9、扣押清单:证实扣押物品情况。
10、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扣押的收银电脑里未发现卖淫相关信息。
三、证人证言
1、证人颜某的证言:2017年8、9月份,我到新天地浴城应聘卖淫,当时接待我的是李大洪,我们五五分账。我正常下午一点左右上班,晚上七八点回去,上班时我到有客人的包间去问客人需不需要敲背,敲背就是发生性关系,敲背的话就跟我到包间后面一个防盗门里面的敲背房。之前每次卖淫是150元,我得80元、浴室得70元,最近涨到200元一次,我得100元、浴室得100元,每做完一个就告诉李大洪我做了一次,我们到包厢收取客人嫖资,后通过现金或微信、支付宝转账给李大洪,晚上下班找李大洪拿我们当天总的卖淫收入分成。卖淫女是流动的,每天都有3、4个卖淫女,最多有4、5个卖淫女提供卖淫服务,浴室正常营业到夜里一点多,和我一起卖淫的还有青青(丫头)、林子、小燕子、伊伊、小王。我多的一天做20多个,少的时候一天做2、3个。
2、证人姜某的证言:平时大家叫我青青。2017年下半年,李大洪因新天地浴城缺少卖淫女,找小龙带我到新天地浴城从事卖淫服务3、4个月,每天大概有12、13个卖淫女在新天地浴城卖淫。2018年2月份,我又被小龙带到了新天地浴城从事卖淫服务,一直到被查获,每天只有3、4个卖淫女在新天地浴城从事卖淫服务。卖淫女有我、琳琳、小雅、伊伊、小七、小林子、小燕子、婷婷、小惠、萧萧、小四川、莎莎、小王。在上班中,我到各个包厢去问客人敲不敲背,就是是否想发生性关系,客人同意的话,我就把他带到敲背房,客人当场给钱或微信转账,我就发信息给小龙,小龙和浴室结账,听小龙说这个钱和老板一家一半,五五分成。浴室的吧台上有我们的记账卡,卖淫一次就在上面记一次,一般每天卖淫20多次。刘飞偶尔回来新天地浴城找薛永忠。
3、证人陈某甲的证言:2018年1月底,还有十几天过年,我和在新天地浴城做大堂经理的朋友李大洪联系,李大洪说要小姐,我就带姜某去了,李大洪没有要她身份证,也没有问多大,姜某就在新天地浴城里面卖淫。每天晚上李大洪根据姜某服务人头算账,姜某告诉我要转多少给李大洪,这些都是从嫖资里给浴室提成的。
4、证人陈某乙、陈某丙、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2018年8月24日,陈某乙、陈某丙、王某甲、王某乙在新天地浴城被小姐带到一个包间里嫖娼的。
5、证人徐某、刘某、杨某、于某、祁某、高某、董某、蒋某的证言:他们在新天地浴城工作,老板就是薛永忠,薛永忠不在时就是李大洪负责管理,有小姐在里面卖淫,小姐人数有时候多有时候少,多的时候有四五个,有专门的卖淫房间。卖淫的有青青和小雅。
6、证人陈某丁、程某的证言:她们是新天地浴城的收银员,老板是薛永忠,大堂经理李大洪带着两个卖淫女,有单独的房间卖淫,她们的账由李大洪负责,卖淫女不固定,经常换。
7、证人成某的证言:薛永忠经常赌钱,我就到新天地浴城管理账目。薛永忠将新天地浴城的收入给我,我将钱存起来,用于发工人工资。新天地会所有两个经理,刘飞和小李,经理的钱是由薛永忠发的。
四、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
1、被告人薛永忠的供述:2006年下半年开始,我一个人经营新天地浴城。2007年,招聘了一个经理招募卖淫女在其浴室提供卖淫服务,二楼防盗门有门禁,里面是小姐卖淫的房间。2009年,刘龙林管理浴室的卖淫服务,记卖淫女卖淫的次数,他每天在一张小纸条上记着当天卖淫的总次数,加上卖淫浴室和他分成现金给我。刘龙林先后安排王华、王国全、李大洪到浴室协助他管理卖淫服务,他们的报酬由刘龙林支付,之后刘龙林就不经常来浴室了,每月10号左右到浴室来和我结算卖淫的提成。刘龙林找我商量把卖淫价格涨到130元每次,我再从浴室的分成中抽出15元作为刘龙林的提成。2017年上半年,李大洪开始担任浴室的经理,管理浴室的卖淫服务。李大洪接管后两个月左右,根据市场行情,和我商量把卖淫价格调整到130元每次。2017年年底,刘龙林打电话给我说他不准备在浴室找卖淫女提供卖淫服务了,但他还继续拿浴室的卖淫提成。2018年2月,李大洪和我提议把浴室的卖淫价格涨到150元每次,分成是卖淫女得80元、浴室得70元,我从浴室分成中抽取15元给刘龙林作为提成。此外,我还从浴室的提成中抽取2元给李大洪作为提成,再加上刘龙林给他的3元每次的提成,李大洪每次提成5元。2018年3、4月份,刘龙林叫李大洪代拿他的15元每次的分成,由李大洪转交给刘龙林。5月份,刘龙林一直没有答复我是否继续在浴室管理卖淫服务,我就把刘龙林的卖淫分成扣下来了,6月底,李大洪和我说刘龙林确定不在浴室做卖淫服务了,我就把6月26日至30日刘龙林的15元分成给了李大洪,另给2元每次的报酬。之后由李大洪独自管理浴室的卖淫服务。2018年7月份,李大洪提议把浴室的卖淫价格涨到200元每次,分成是卖淫女得100元、浴室得100元,我和李大洪商量好我从浴室分成中抽取30元作为他的提成,但7、8月份的卖淫分成我一直到被抓时,还没有给李大洪。我每个月10号左右,通过现金方式给管理卖淫服务人员报酬的。一般刘龙林安排的管理卖淫服务的经理都会向他汇报当月的卖淫次数,他到我这边看了账单上的卖淫总次数后就直接拿现金走了。刘龙林在新天地浴城管理时就是刘龙林招募卖淫女,2018年6月份后由李大洪招募卖淫女。李大洪负责管理会所的所有事情,包括管理卖淫小姐和足疗技师等其他员工,记录卖淫小姐每天的账单,收取卖淫小姐的营业款,会所的卫生。公安机关扣押的笔记本是我用来记每天卖淫次数,还有就是我自己私下存的钱,账从2018年2月26日记到2018年8月22日,我是根据李大洪记载的卖淫次数和嫖客包厢号的小卡片上统计出来的。7月30日当天小姐卖淫的价格涨到200元一次,在笔记本上面有记录。我办公室保险柜里被公安机关搜查出来的一沓一沓用橡皮筋捆起来的钱就是每天的卖淫收入,一沓钱里面有李大洪记载一天卖淫次数、包厢号的小卡片和他写的当天卖淫次数乘以60得出的当天卖淫总收入的金额数的纸条。
2、被告人刘龙林的供述:我在外面交往时会自称刘飞。2009年上半年,黄毛安排我到新天地浴城做服务员,协助管理浴室的卖淫服务。4、5个月之后,黄毛被薛永忠辞退了,我负责管理新天地浴城的卖淫服务,负责招募和管理小姐卖淫,小姐每天中午12点半上班到凌晨1点左右下班,有事要和我请假,如果小姐人数不够的话,我还要找小姐过来上班,到别的浴室挖小姐或通过朋友介绍小姐过来上班,有时也有小姐跑到我们浴室来应聘,我根据小姐的长相和服务,经过我的同意后到浴室上班。小姐直接到包厢内找客人招嫖,客人同意后,小姐就带着客人到浴室二楼四个敲背房内卖淫,后期加装了暗门和门禁,客人和小姐发生性关系后,到二楼吧台用现金结算嫖资或者直接给小姐现金,小姐拿现金到二楼吧台结算,有顾客刷卡的就到一楼的收银台刷卡结算。我每天记录小姐的当日卖淫次数,下班时,结算完小姐的卖淫分成后,将浴室的卖淫分成现金和账单交给薛永忠。每个月10号左右薛永忠和我结算当月的卖淫收入分成。我先后安排王华、王国全、李大洪到新天地浴城协助我管理卖淫服务,我给他们工资,之后我正常就不在浴室里,一般在外面负责到其他浴室里挖小姐过来上班。2014年中旬,我和薛永忠要求提高分成到15元每次。一开始我给李大洪每月4500元的工资,6、7个月之后,我就给他2元每次的分成,2、3个月之后我又给他涨到3元每次的分成。2017年年底,我和薛永忠提过不能再在浴室容留小姐卖淫了,薛永忠叫我继续帮他再撑几个月,继续容留小姐在浴室里卖淫,我继续拿15元每次的卖淫分成直到2018年5月10日左右,我就不参与新天地浴城的卖淫分成了。卖淫女是不固定的,平时是3、4个卖淫女,多的时候6、7个卖淫女,少的时候有1、2个卖淫女,卖淫女有盈盈、陈某丙、陈某丁、童童、婷婷。新天地浴城的卖淫女之前是我招募的,后我安排李大洪到新天地管理卖淫服务后,就由李大洪招募了。我在每个月10号左右到新天地浴城薛永忠办公室内领取我的卖淫收入分成,李大洪都事先会在新天地浴城内向我汇报上个月的卖淫次数,每次薛永忠工资表的卖淫次数和李大洪汇报的卖淫次数差不多。
3、被告人李大洪的供述:2016年4月份左右,刘飞安排我到盐城沿河路旁的新天地浴城协助王国全管理小姐并监督王国全。王国全在浴室时,小姐卖淫的账都是王国全记的。王国全离开浴室后,刘飞安排我管理卖淫服务,我的工作就是看着小姐过来交卖淫的钱给我,防止她们有的卖淫次数不报,私吞卖淫款,我还转转包厢看看,就是了解哪些包厢是点小姐嫖娼的,卖淫女如果不在浴室的话,我要联系她们过来上班,规定她们准时中午12点来上班,上到晚上凌晨1、2点下班,小姐如果请假不上班的,小姐就找刘飞安排另外的卖淫女来上班,小姐是经常更换的,但基本上我们要求每天有3、4个小姐在浴室卖淫。每天晚上结束时,我与卖淫女结算卖淫收入,并会记一张当天卖淫总次数乘以浴室卖淫收入分成的单子和当天卖淫收入分成的现金给薛永忠。我接管后,刘飞给我3元每次的卖淫分成,4500元每月的工资就不给了。2018年2月,我向薛永忠建议,经过他同意,卖淫价格涨到150元每次,分成是卖淫女得80元、浴室得70元,薛永忠抽出2元给我。2018年6月底,刘飞和我说,因为外面查得紧,他不想弄新天地沐浴了,叫我也不要弄了。我和薛永忠说刘飞不干了,薛永忠将刘飞5月份和6月份的分成扣下来了。6月底的4、5天,由于刘飞不干了,薛永忠就把这几天刘飞的15元每次卖淫分成先给我。薛永忠说要等他当面问刘飞,确定刘飞不干了,他才真正把15元每次的卖淫分成给我,在这期间,他继续给我2元每次的卖淫分成。2018年6、7月份,卖淫价格涨到200元每次,分成是卖淫女100元、浴室100元。2018年7、8月份的卖淫分成薛永忠都没有给我。刘飞退出不参与卖淫收入的分成后,卖淫女是我招募的。我的朋友知道我在新天地沐浴会所当经理管理卖淫女,会介绍卖淫女到新天地浴城卖淫,也有卖淫女来应聘,我会根据卖淫女的长相和服务,经过我的同意才能进浴室卖淫。霄霄、小琴、婷婷、小林子、琳琳是2017年由王国全招募来的,小四川、黄毛、小顾、小桂子是刘飞招募来的,小王、小雅、青青、伊伊都是2018年我招募过来的,小燕子不知道是谁招募的。新天地会所二楼最南边门禁后面三个房间是卖淫的。新天地浴城每天卖淫收入10000元左右,每天的卖淫次数大概七八十次。每个月10号左右,刘飞到新天地沐浴找我了解当月的卖淫次数,找薛永忠结算他15元每次的卖淫分成,之后他从自己的卖淫分成中抽3元每次的分成给我。
4、同案人王华、王国全的供述:刘龙林让我们在新天地浴城收取卖淫女的卖淫收入,协调卖淫女和客人之间的矛盾。新天地浴城是薛永忠开的,他要求我们和卖淫女不要和客人发生矛盾,还监督我们和卖淫女上班情况。每天在卖淫女下班后用现金结算卖淫女的卖淫分成,浴室的分成的现金和记录卖淫女当天卖淫次数的账交给一楼吧台收银,我的报酬是刘龙林给我。新天地浴城每天一般有5、6个卖淫女在浴室卖淫,多的时候有7、8个卖淫女,最少的时候有过1、2个卖淫女在浴室卖淫。每天卖淫女中午1点上班到凌晨1点下班,卖淫女上下班请销假的话都要找我,我在的时候,就有5、6个卖淫女在新天地浴城上班,后面有的卖淫女她们会介绍自己的小姐妹到浴室卖淫,但要经过我同意才能在里面上班。3个按摩房在消防通道的门后面,用于卖淫服务,嫖客直接把嫖资给卖淫女,卖淫女再把嫖资拿到二楼吧台给我。刘龙林把我安排在新天地浴城替他管理卖淫服务,他基本上不在浴室里,每个月10号到薛永忠处结算自己上个月卖淫分成。刘龙林和薛永忠结算卖淫分成,每天的卖淫次数都是我们写的账目交给薛永忠。卖淫女有“盈盈”、“婷婷”、“小陈”、“田田”、“小四川”,其他人记不得了。
五、辨认笔录
辨认笔录:被告人薛永忠、刘龙林、李大洪相互辨认的情况,被告人李大洪辨认卖淫人员的情况,卖淫人员相互辨认的情况,卖淫人员和嫖客相互辨认的情况等。
指认现场笔录:被告人李大洪指认卖淫人员物品柜的情况。
六、检查笔录
检查笔录:证实2018年8月24日晚对新天地浴城的现场检查情况。
对被告人李大洪及被告人薛永忠、李大洪、刘龙林的辩护人提出的应当对被告人以容留、介绍卖淫罪定罪,对起诉书指控的卖淫次数和非法获利数额有异议,犯罪所得应该剔除卖淫女分得的款项,薛永忠已经结清7月份的分成,刘龙林没有取得68736元分成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账本、账单及记录卖淫次数的卡片、证人证言与三名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薛永忠、李大洪、刘龙林组织他人卖淫次数、获利及分得款项情况,被告人薛永忠、李大洪、刘龙林共同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对上述辩解和辩护意见均不予采信。
对被告人李大洪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对认定情节严重有异议,在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大洪参与组织卖淫活动非法获利2022850元,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被告人李大洪在卖淫女的招募、管理等方面起到关键作用,故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对被告人刘龙林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刘龙林主动停止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龙林从事组织卖淫活动时间较长,对该辩解不予采信。
对公诉机关认定及被告人李大洪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大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李大洪在庭审中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该意见不予采信。
对被告人薛永忠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薛永忠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认罪认罚,主动退出违法所得300000元,可以从轻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刘龙林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刘龙林积极退赃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李大洪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大洪是初犯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永忠、李大洪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被告人刘龙林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薛永忠、李大洪、刘龙林犯组织卖淫罪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薛永忠、李大洪组织未成年人卖淫,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薛永忠、刘龙林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永忠退出部分违法所得,被告人刘龙林、李大洪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薛永忠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二○三○年九月七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李大洪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八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二○二九年二月二十四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刘龙林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八年十月十四日起至二○二七年三月二十四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响水县公安局扣押的避孕套二百六十个,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扣押的新天地浴城四千八百九十五元、卖淫所得三千六百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扣押的被告人薛永忠三十九万零五百二十五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剩余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扣押的被告人李大洪九万一千八百四十五元,违法所得四万二千九百五十八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余款用于执行罚金;扣押的被告人刘龙林十六万零五十五元,违法所得六万八千七百三十六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余款用于执行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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