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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天换日骗取巨额贷款 被伪造公章后受害方仍要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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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elovemm 发表于 2020-11-27 16:01:0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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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elovemm
2020-11-27 16:01:01 5992 0 看楼主
历史悠久的天津卫,清幽俊美的海河边,一座长年独傲梅江板块地标的莲花式建筑,一个苦心经营十五年的四星级酒店——丰绅莲花大酒店,成为犯罪分子巨额诈骗的工具。凭借一个百元的私刻公章,在酒店股东及经营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犯罪分子非法集资千万元,本是受害人的丰绅莲花大酒店反而被河西区法院的糊涂法官查封长达四年(目前依然未解封),给守法经营的酒店股东造成了难以估量的损失!

“一场精心策划阴谋的开始……”



2017年3月底,丰绅莲花酒店法定代表人吴某在房管信息局查到,莲花酒店在2016年10月31日就被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查封。吴某心里很疑惑,经营好好的酒店是怎么被查封的?身为法定代表人的自己怎么一直也没收到法院的任何讯息。在进一步了解中,他发现原来莲花酒店已卷入了一场混淆是非的诉讼当中——审判当局错误百出,不符合业界规定,包庇私贷人员,这场故事究竟从哪里开始?

皮包公司伪造公章,骗取巨额贷款

2015年,一个名叫袁某的商人出价20万买下天津乐旭投资有限公司,我们后面了解到,这就是袁某花钱购买下的一个皮包公司,对外并没有什么业务。在这一年,袁某和吴某协商莲花酒店的出售工作,因融资未成收购无果。在2016年6月,袁某又主动找到了吴某协商酒店收购事宜,吴某要求袁某先缴纳500万元的收购保证金。袁某此时打起了小算盘,便欣然同意吴某的要求。在后续,袁某联合起万冠石油公司的人员,进行对外融资。经历多重的引荐,袁某结识了张某,提出了借款1300万的需求。张某要求丰绅莲花酒店提供担保,袁某同意后,便私自偷刻了莲花酒店的公章,冠冕堂皇的在<<借款协议>>上盖了章。张某迅速的将1300万房款转至莲花酒店的账户,袁某对吴某说五百万为保证金,剩余的八百万转给其控制的天津乐旭投资有限公司。三个月后,莲花酒店股东方看到了袁某并没有收购的意图,便终止了收购合约。

八百万的巨款去了哪里?在得到八百万后,袁某转给帮助自己向张某提供盖着伪造公章的抵押文件的会计王某25万,转给帮助自己搭线的万冠石油公司杜某550万作为投资款,剩下的225万自己挥霍一空。由于偿还不起本金及其利息,在2016年10月,袁某被张某提起诉讼。可笑的是,法院向莲花酒店发放的公文又被袁某的人领走,从开庭到达成民事调解,莲花酒店的人员始终不知情。

2017年,吴某发现莲花酒店竟被法院查封,莲花酒店的股东们才得知这一重大骗局!遂报警,经过一年的不懈努力,公安机关终于在2018年9月将犯罪嫌疑人袁某抓获!2020年7月,袁某被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事情发展到现在,不论是否是法律从业人员,都应该一目了然,诈骗罪主犯被抓,赃款需要追缴,不论是作为资金出借方的张某,还是被私刻了公章无端承担了担保责任的莲花酒店都应该是本案的被害人。但此时的出借人为了追回款项,竟然将借款人的刘某和所谓的担保人莲花酒店一并告上了法庭,要求双方共同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令人啼笑皆非的是,天津河西法院主审法官孙Z竟然支持了张某的诉求,要求对<<借款协议>>毫不知情的莲花酒店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巨额诈骗案主犯被抓,伪造的担保责任还能有法律效力?

这次的审判让莲花酒店的人员纳了闷,自己什么也没做反而要承担起巨额的连带还款责任?在对袁某的刑事审判中,袁某的辩方律师认为袁某有收购莲花酒店的意向,并支付了保证金,所以正常的抵押贷款不能算作合同诈骗;法院驳回了其含糊不清的荒谬辩词,并在一审审判中认定了袁某合同诈骗的事实。



而到了对莲花酒店的民事诉讼中,莲花酒店反而又承担起了担保责任,被要求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这样刑事与民事完全矛盾的审判结果着实令人心中存在疑惑,莲花酒店到底是什么角色?在对于袁某的刑事审理中,张某的一方亦认为莲花酒店也是这次诈骗当中的受害者,可摇身一变,莲花酒店又成为了与袁某合伙的诈骗者。这其中的门道,足够让人深深回味;被诈骗罪犯伪造出来的担保责任在民事审判中还能具有法律效力??

袁某用100元私刻的假公章,派人冒充莲花酒店的工作人员,就轻易地借出高达1300万的贷款,这让人惊掉了下巴。我们从后续中了解到,这1300万的资金来源是张某幕后以田某、杜某等为首的贷款公司,借款是以张某个人名义转款,但实际的出借人另有其主;袁某骗取的800万资金到账后,第一时间又转给了杜某某550万元,这一系列的诡异操作,让人不得不怀疑其是打着股权收购酒店的幌子,掩盖其诈骗犯罪和“套路贷”阴谋的事实!对同一个犯罪事实,刑事审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而到了民事审判阶段,则是“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明明是伪造的<<借款协议>>、私刻的假公章、伪造的委托书、虚假的民事调解,一切虚假背后竟被河西区法院的主审法官宣判出了一个真实的“连带担保责任”!另外我们也通过其他渠道了解到,该法官并非民庭法官,其主管政策研究室,职务是河西区法院的政治处主任;这不禁让我们浮想联翩了,民事纠纷不由民庭审理,改由政治处主任亲自主审,这符合河西法院的职能分工吗?我们还隐约了解到,孙法官的靠山是个大人物,打了招呼,干预二中院的二审判决,可能会不审理直接维持原判;在中院二审尚未开庭之际,我们拭目以待,谁会成为这疑似“套路贷”行为背后的保护伞??

民事审理过程漏洞百出,民事一审判决强词夺理,作为受害者的莲花酒店能否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1、虚假的当事人身份,真实的民事调解书?

2016年10月,诈骗罪主犯袁某为避免事情败露,用伪造的莲花酒店印章制作虚假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材料,代表莲花酒店在河西法院的主持下与原告方张某达成民事调解协议【(2016)津0103民初10186号民事调解书】,作为真正当事人的莲花酒店竟然对此毫不知情!

作为中国公信力最强的法院,竟然被一个诈骗犯顶着一个虚假的帽子给骗了,真是可笑至极!法院有无数种公权力去核实当事人的真实身份,可以有无数种途径将起诉书和法院传票传递给真正的当事人;但事实就是这位“聪明”的诈骗犯批了一个虚假的外套,大摇大摆地在法官面前盗用莲花酒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达成了这份真实的民事调解书!我们不禁扪心自问,神圣的法律殿堂就是这样被人玷污的吗?合法守信的公民权益就是这样被不法分子践踏的吗?我们的法院工作者就是这样保护我们的良民的吗?

2、莲花酒店就重要证据申请鉴定的权利被主审法官强行剥夺!

出借人张某之所以认为莲花酒店知晓<<借款协议>>的内容并应该承担担保责任的主要原因来自于莲花酒店的财务曾经写了一份账号的确认函,该账号用于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保证金,该确认函上注明“同意合同内容,将此款汇入此账号”的内容,但该笔迹明显与其他字迹不同,鉴于此,莲花酒店向法庭申请笔迹鉴定,从而证明该内容是被人恶意添加上的,从而伪证莲花酒店已承认知晓<<借款协议>>的内容。

但主审法官竟然认为“莲花酒店公司申请鉴定的目的,并不能影响案件具体相关法律关系的认定”,天啊!这么重要的鉴定法庭竟然不予准许,这是在赤裸裸地剥夺莲花酒店查清事实真相的权利啊!



仔细阅读可以发现,该份确认书的手写时间是2016年6月17日,而前述<<借款协议>>的签订时间是2016年6月20日,合同都未签署,同意的是什么合同内容呢?这么重要的证据主审法官竟然视而不见,庭审期间措辞强硬,坚决不准许做鉴定!该法官如此害怕真相破茧而出的原因到底是什么呢??

3、民事判决无视法理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巧立名目,强词夺理,故意适用法律错误!

稍微懂些法律的人都应该清楚,法院不论审理民事纠纷还是刑事案件,都应该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但该案件的主审法官在判决上无视这一最基本的法理,在刑事案件审判未审结的情况下,坚持“无须先刑后民,不应中止审理”,强行与刑事审判同时审理,并做出与刑事审判结果完全背离的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咱这主审法官就是牛,完全不顾什么司法解释,自说自话;也罔顾事实,他说你不是一个事实,你是一个事实,他也不认定!

莲花酒店的担保责任完全是基于一个犯罪事实所编造出来的,刑事审判也认定袁某的诈骗事实,而民事审判硬生生地把一个罪犯的所作所为合法化,认定袁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从而硬是要把担保责任的帽子扣在无辜的莲花酒店的头上,该主审法官如此纵容和包庇一个罪犯的违法行为,同时又在故意坑害一个遵纪守法、合法苦心经营的良民,他的初衷到底是什么呢??

4、主审法官忽视原告张某的真实身份与借贷资金的合法来源

原告张某,身为一个无业游民,哪里来的巨额资金出借给借款人呢?根据证人田某的证词,其与张某均为天津市玖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该笔资金是该企业通过张某的账号借出去的。我们可以清晰地理解,该企业分明就是放高利贷的公司,后期张某也多次带领社会人员到袁某家中逼债。该违法违规的放贷行为难道不该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引起重视吗?

案件相关当事人:张某、田某、杜某、刘某、王某等在<<借款协议>>签订之前就已互相认识,这笔资金以月息3%的高利率放出,后期又有550万以投资款的名义回到杜某的账上,这其中的真实情况让人难以揣测;但以田某为首的玖一公司的违规放贷是事实,法院不该就该笔资金的合法性和玖一公司的历史账目进行深入调查吗!

我们也了解到一个无法查证的传言,之所以法院会在该案件的处理上如此刁难莲花酒店,并做出一系列不合乎常理的审理与判决,是因为该院一位退休的老领导与该高利放贷公司沆瀣一气,充当违法放贷的保护伞,并通过其人脉资源影响一审二审的审判工作。当然,我们也希望这真的是一个谣言,我们也相信绝大部分的法律工作者都是正义善良的;谣言止于智者,按目前主审法官的所作所为,我们的确无法不相信这其中真的另有隐情!

5、法院拒收莲花酒店信件,隐情背后真的在编织一个巨大的阴谋?

2019年庭审结束后,莲花酒店作为无辜的受害人,多次向河西法院审委会寄发情况说明信,急于讲清事实,并提供破案线索。截至2020年5月,莲花酒店共寄发了13封情况说明信,但其中的一半都被法院无故拒收。作为一个人民法院,不明原因拒收人民的反应来信,严重违背了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公正透明性,法院的拒收代表的是对案件真实性审核的拒绝,这背后的隐情不得不令人堪忧,最终的民事审判结果也无疑暴露出对这堪忧隐情的可怕诠释!

诞生于2006年的丰绅莲花大酒店,历经15年的苦心经营,已真正成长为天津梅江板块的一朵绽放的莲花!莲花酒店的股东们勤恳做事,为天津的税收与就业做出了一定贡献,此次因为一个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无辜的莲花酒店被法院查封,严重影响了酒店的经营与管理,也让股东们蒙受了非常大的损失。截至目前,案件审理仍在继续,真相迟早会浮出水面,但法院与主审法官的不正常作为让莲花酒店作为受害一方很是心寒!相信在莲花酒店的继续上诉过程中,会让人们了解更深一层的内幕,让真正公平的判决降临到每一个努力追求正义的人身上!真理的阳光必将穿透这个另有隐情的民事借贷案件当中,让我们一起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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